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查处增值税偷、骗税行为而实施的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1994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组织力量,联合攻关,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和数据加密等技术于一体开发研制的。该系统采用复合式加密认证算法,采用理论上不可破译的一机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码体制,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 中文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 外文名:
  • 别名:
  • 时间:1994年
  • 特性:保密性,安全性
  • 功能:独立实现发票的防伪认证等

简介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它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系统组成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由四个子系统构成: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认证和报税为二套软件,但必须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中)。税务发行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下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下级企业发行子系统及下级认证报税子系统进行发行;

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功能是对企业开票子系统进行初始发行和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认证报税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业的抄税数据并对发票的真伪进行辨别,以上三个子系统是分别用于各级税务机关。防伪开票子系统则是专门用于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必须通过其主管防伪税控税务机关对其所持有的“税控I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后才能使用

适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销售业务,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凡一次开票销售额达到十万元上的企业,均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次开票销售额达不到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也可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登记和发行

1、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税控系统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须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的手续。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凭《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2)加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领购“金税卡”、“IC卡”后,持以上有关证件和IC卡及金税卡到到其主管防伪税控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发行事宜,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主管防伪税控的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持有的“税控I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时,将发票的起止范围及购买数量登记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也将有关这些发票流向信息记录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

3、防伪税控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直属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应由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其“税控IC卡和金税卡”予以发行;市州所属直属企业应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其“税控I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其它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由所属县级国税局对其进行企业发行。

专用设备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税务机关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由国家统一配备。企业所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应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税控IC卡记录,确认无误后,按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认证报税

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或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的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将及时组织查处。认证戳记式样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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