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

同居

汉语词语
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1]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
  • 外文名:cohabitation/bedandboard
  • 拼音:tóng jū
  • 名称:同居
  • 释义: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 词性:动词
  • 相关记载:《易·睽》等
  • 解释:共同居住

原因

1、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漠。当事人不愿受婚姻关系约束,不愿承担义务,对双方关系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态度则是当事人的心理原因。

2、也有当事人抱着“试婚”的态度。

形式

第一,事实婚姻形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

第二,试婚形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第三,老年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知识延伸: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1)“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2)“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

释义

共同居住

《易·睽》:“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

《南史·孝义传上·陈玄子》:“ 义兴 陈玄子 四世同居,一百七口。”

唐 李白《长干行》之一:“同居 长干里 ,两小无嫌猜。”

阿英《灰色之家》八:“﹝政治犯﹞每调动到另一个房间里,就拚命的向同居的人宣传。”

同住的人

《宋史·真宗纪三》:“有司请违法贩茶者许同居首告,帝谓以利败俗非国体,不许。”

犹共处

《吕氏春秋·应同》:“勤者同居则薄矣。” 高诱 注:“同居于世。”

唐 张籍《征妇怨》诗:“妇人依倚子与夫,同居贫贱心亦舒。”

清 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墓志铭》:“其孟氏姑身脱围城,饥赢殆不可济。淑人抚摩痛疴,调剂食饮,诚求如育婴儿,卒得无恙。公(袁可立子袁枢)既殁,仍遵遗命,同居终身,且联婚媾焉。”

清 李渔 《闲情偶寄·声容·修容》:“至于非但不相类,不相似,而且相反之物,则断断勿使同居,同居必为难矣。”

夫妻共同生活

《警世通言·范鳅儿双镜重圆》:“ 吕公 将回文打发女壻起身,即令女儿相随,到 广州 任所同居。” 茅盾 《烟云》十四:“他和夫人的同居生活虽非古圣贤那么文雅,可绝不象‘姓 朱 的’信上描绘得那么不堪。”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我们幼年结婚,意见不合,实难继续同居。”

未婚而共居

老舍 《四世同堂》二十:“﹝他们俩﹞男的是个小军阀,女的是暂时与他同居的妓女。”

巴金 《寒夜》四:“他们中间只有同居关系,他们不曾正式结过婚。”

欧山 《柳暗花明》八一:“ 陶华 跟 何娇 两人……租了 天官里 一家人家的后院子,同居起来了。”

未分家之亲属

《汉书·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

颜师古 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

登记

条例

同居男女补办登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声明式样)

2003年9月27日电 根据即将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则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中国民政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方能有效。

声明书还要求当事人声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根据有关规定,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

登记声明书

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同居

书本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与对方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监誓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保护

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是违法得不到法律保护。  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既有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姘居,即无夫妻名义的公开同居。以上均属非婚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明确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起诉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姻登记手续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同居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方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同居时一方或双方均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亦即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凡一方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准予解除同居关系。对于离婚后双方未再婚,亦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至于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其他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的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认定为非法同居,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处理,对于有配偶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另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做出判决。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有配偶关系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答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漠。当事人不愿受婚姻关系约束,不愿承担义务,对双方关系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态度则是当事人的心理原因。也有当事人抱着“试婚”的态度。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日趋增多的社会现象,有待做更深入的研究和实行综合治理才可望较好地解决。

非居

法律定义

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区分

区分

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非法同居态度

根据《婚姻法》 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

调查

对未成年人的性话题而言,若说早恋是登堂的话,那开房同居就是入室了。部分初中男女生开房同居说明:现在的未成年人不仅对性感兴趣,甚至有部分未成年人已涉猎性生活。

长期以来,我们保持着在未成年人面前刻意回避性话题的惯例;可是,未成年人的“性问题”不因成年人的讳言而不存在。一个和女生开房同居的男生就这样告诉记者:“情侣一齐住有什么好奇怪?还不知道我们学生的新时尚啊!” 另一个中学生也告诉记者:“起码有四成身边谈过恋爱的朋友都有性经历……”

对初中生来说,这种开房同居行为不宜提倡的。和一些西方国家青少年的性行为不同,我们的初中生开房偷吃“禁果”的行为普遍背着家长,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女生的身心伤害很大。有一本对中学生性行为的调查报告《藏在书包里的玫瑰》显示:被采访的大多数女生认为,因为过早的发生性行为,自己的生活轨迹发生了重大改变,有些人至今还有心理崩溃之感——著名女作家毕淑敏把这形容为“滴血之感”。

此外,有的中学生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活知识,私自开房也容易发生其它安全事故。就在上个月6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万秀苑小区的一间出租房里,一对中学生男女裸身抱死在床上。后警方初步认定两名死者属于煤气中毒。

对青少年的“性问题”无需讳言,更不能回避,这需要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正确引导;所以,对青少年施以必要的性知识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国外有调查报告显示:越是对性知识有所了解的青少年,越能正确看待性问题,这些人首次发生性行为的年龄普遍较晚,并在性交时常使用避孕套。

在青少年性成熟的同时,让他们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形成必要的性道德,具备必要的性保护意识、责任意识,这应该是学校性教育的主要内容;在对青少年的家庭性教育中,家长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这对家长的素质要求很高)——对青少年极为敏感的“性话题”,家长要因势利导,做到既不刻意回避,又不深度“挖掘”,这样才能破除他们对性的神秘感,从而避免他们长久的纠结在“性问题”里。

误区

6个温柔陷阱

不知道有多少人是为了解决性问题才同居的,正如不知道这个世界上到底有没有纯粹为了性而结婚的人。不过,我本着对女性的不了解的态度来揣测一下,性并不是一个女孩决定同居的第一因素。但是,很多女孩子还是单纯地相信,性确实是一种能栓住男人的有利武器。而在男人那边情况如何呢?刚开始同居的时候,你们也许为从此随时随刻都可以消魂而开心,但是要不了3个月你会发现:同居的性生活通常会比你们分开住时无聊,然后就会怀疑自己接受同居是一个愚蠢的念头。这种局面的产生是因为次数频繁而强度减低了?“同一件事情做久就会无聊”,这并不是全部的理由,更多的原因来自对方生活中所暴露出的各种小毛病。比如,他吃饭声音太大,喝汤的时候简直像一头猪……不知不觉中你会发现原本激情如火的你已经开始沦落为“无性一族”。

金钱

当你们刚开始约会的时候,你当然理直气壮地让他包揽所有的费用,从公共汽车票到别致的晚餐到电影票到夏天的汽水。但是,当你们决定同居到一起后,这些好处可能就会消失:共同生活所必须的花销绝对不是他这个刚入社会的毛头小伙子所能负担的,总有一天他会打开你的钱包叫你自己负担那只水晶花瓶,从此开始列出家庭帐单的明细。当然,解决这个麻烦也不是没有办法,比如马上一五一十算好帐采用家庭内部AA制度。这种看似公平的方式其实也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你们的争论还是不会少的,比如:夏天某人彻夜开空调或者某人老是长时间打电话,要不了多久AA制度的平等也会崩溃。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共同生活必须丑话说在前面:个人的衣服与喜好的CD当然是各自负担,其他日常花销共同承担。最好是按照各人收入比例与消费习惯,每月都先上交一部分家庭基金,其他花销不管大小都一一记帐,月底结算一次。这个方式最最关键的一点是,不管任何一方因为任何原因交不出钱,那就是欠钱。另一方可以考虑代垫,但是只要一有钱就必须马上还清。

隐私

当你们没住在一起的时候,他接到异性的电话,你表示好奇,可能还能被他认为是娇憨可爱的,你去他单身宿舍的时候,翻看他的小抽屉也不会受到他强烈的谴责。可是当你们住在一起后,你监控他的电话与行踪,随时用手机定位查询他,可能就要被他骂成小肚鸡肠了。时间长了双方都会被这种疑神疑鬼折磨到崩溃。同居是一种很亲密的行为,但是双方仍然要尊重对方的隐私权。有一种非常美好的愿望是这样:把两个人打烂了揉碎了再搓成一个人,互相能做到足够坦白,两个人如同一个人一样。可是,这个美好的愿望在实施的时候是多么艰难,人的内心里总是有一个角落不愿意对任何人开放。比如,你享受赤裸着对自己进行全身拔毛术,他喜欢长时间地用镜子观察自己最里面的那颗牙齿。

家务

一个家到底有多少家务活呢?擦桌子、洗衣服、给猫咪喂食并打扫粪便、做饭、洗碗、刷马桶、整理壁橱、倒垃圾……当你一个人住的时候,你会觉得整理房间是一件充满乐趣的打发时间的方式,但是当你跟他生活在一起后,你会发现原来你在他眼里完全是个怪物。从小妈妈就告诉你两只袜子要挽成一个球放在抽屉的第二格,可是他认为你这样做完全是白痴;一吃完饭马上就要刷碗,可是他推托看完体育新闻再刷最后连晚间新闻都完了他还是不想洗。“人生就是被你这样的女人搞得没有意义的。”可是为什么他在上床嘿咻的时候倒不认为你收拾他内裤是没有意义的

朋友

当你开始与人同居之后,你会发现你与好朋友之间的距离远了,你不再是各种聚会的热心参与者,慢慢地,你的生活里只充满了一个男人的影子。但是,朋友对于一个正在成熟的女性来说是多么重要。当你从女朋友那里获得一些经验与指点之后开始在他身上做实验的时候,他总是能一下子发现,并警告你:不要再去找那个笨蛋女人取经了。同时,你是不是能很好地与他的朋友相处也很重要。

十大误区

谬论一:对男人的好处多于女人

揭秘:在婚姻中男女得到的好处是对等的,只是双方的的方式不一样。和谐的婚姻会让两个人,更长寿、更健康、更富有、更愉快,丈夫们得到的最明显的好处就是健康,而妻子获得的更多的好处是经济上的。

谬论二:维持长久的秘诀是幸运和浪漫的爱情

揭秘:看过无数的长久婚姻的事例,真正长久的婚姻是靠两个人的责任感和相濡以沫的照顾、信任。最幸福的生活是两个人在老的时候还能像朋友一样,手牵手的漫步在夕阳下,一个笑就是一生。

谬论三:更容易遭遇家庭暴力

揭秘:以前总听到有人这样说“老婆是我的我想怎样就这样”,可是现在那些未婚同居的女性遭遇暴力的几率已经远远高出已婚人群了。有哪个女人会嫁给一个动不动就打老婆的男人。况且,现在的社会舆论也是女性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

谬论四:同居跟结婚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 “一张纸”

揭秘: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没有婚姻的好处——精神上满足、身体上的健康和财富上的累积。同居的伙伴始终不如婚姻伴侣那样忠诚,他们更有再次选择的权利,他们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么,遇到觉得合适的他会离开!

谬论五:长时间的交往或同居可以提高婚姻的满意度

揭秘:同居者认同同居也是认同离婚的,同居的行为会让被同居者产生对离婚的认同感,潜意识里就会认为这段婚姻不会长久,反正都会分开这样的想法,这样会让两个人很容易离婚,婚姻很难长久。

谬论六:女性的学历越高结婚的机会就越小

揭秘:虽然学历高的女生会给男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但是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会更容易结婚,虽然相对晚一点,并且她们对婚姻的满意度更高。

谬论七:二婚的女人的婚姻会比第一次成功

揭秘:尽管许多离过婚的女人都有很成功的婚姻,可也不能忽略现实中,二婚的女人的离婚率高于第一次婚姻这个事实。所以,请珍惜每一段以感情为开始的婚姻。

谬论八:对孩子来说父母离婚比勉强在一起要好得多

揭秘:只有那些家庭矛盾特别激烈的,离婚才会给孩子带来“好处”。那些因为小摩擦分开的家庭,孩子会更糟糕。孩子会希望有个完整的家。

谬论九:离婚后重组家庭的小孩会比亲家庭的小孩幸福

揭秘:重组家庭往往没有单亲家庭的来得好。继父继母的组合方式,会带来诸多的实际问题,其中复杂的人际关系就是个问题,而导致家庭的再次破裂就是这个原因。

谬论十:很少有男人主动提出离婚

揭秘: 有大部分的离婚都是女人提出来的,其中站多数的是要用法律来解决。比如孩子的监护权。女人主动的提出离婚多数来源于丈夫的不好行为,比如赌博、吸毒以及不忠等等。

热点分析

同居利弊

同居,在目前的中国现象越来越普遍..男女同居到底是为了爱还是为了性,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呢?

大多数男女同居都是男人先提出来,不过男女同居,对交往的男女双方来说同居是否真的能够促进感情?

同居,男女双方年纪太小如果同居会使的身体、心理、学习等方面都要受到危害,根据目前青少年对男女同居的看法,男女同居的危害性太大…并且男女同居没钱结婚的比比皆是,为此男女都要考虑这个问题,不要互相给对方带来伤害!

不过同居,因为有一些男女同居后,相处不错,就步入了爱情的礼堂,最后成就美满的婚姻生活。不过男女同居后,因为由恋爱到同居到分手的比比皆是。

男女同居,在感情生活方面将会是一种新的生活方法,它将大大调整我们的生活方式,并且在24岁之前进行男女同居,将对心灵、心理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为此,在不能把握自己感情和生活的朋友,对于男女同居,你们能够理性处理,如果爱情和性爱战胜你的理性,那么结局可能是悲惨的。

同居财产归属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本人认为应当尊重同居期间女方家务劳动、赡养对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价值,如果女方这些方面付出较多,即便是男方个人财产 ,个人认为也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或者补偿。尤其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相关知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之诉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分割时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第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四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第五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好还是不好

纵观当今社会,婚前同居早已成为一道“风景”。婚前同居,也可以叫做试婚。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离婚率,但却又增加了很多其它方面的负影响。同居毕竟不是小事,那么婚前同居是好处多还是坏处多?

爱情的最好结果就是婚姻,婚姻却需要了解为基础。同居固然可以增进感情,了解对方,可现在的人有多少人是为了解对方的心而同居?更多的是为了了解对方的性而同居吗?如果是为了性而同居,这有何意义?同居和结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感受。 若同居,前提一定要是真心相爱并慎重考虑过后再同居,如果可以随便地和任何人同居,那么最后受了伤害,我想就不是同居的责任了——尤其是相对于女子来讲。

部份头脑清醒的女子这样说:如果我爱他我会和他结婚,最起码离婚后财产还有平分的机会,同居,哈哈,也许什么也没有。现代社会谁又能靠谁的。

同居,不单单只是从性或从了解对方这么简单,不要做对这方面觉得无所谓的人,不要拿自己的身体和青春去下赌注。同居,要三思而后行。

你认为婚前同居好处多还是坏处多?你会选择先同居后结婚吗?

希望婚前同居的年轻人都想好了自己的初衷和自己能否接受的最坏结果不要盲目从风,祝福有情人终成眷属!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由于人们观念和生活习惯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多数“非婚同居”的当事人有财产分割的烦恼,并往往导致其中一方受到伤害。其中有朋友咨询: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涉及到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那方的。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

从同居当事人来说,因为房屋价值高,对双方的影响也较大,必须采取谨慎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于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已有司法实践案例来看,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只有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笔者强调的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不允许以同居关系作为途径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已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债权、债务。理解该法律规定内容,必须注意二个限制性前提:一个是必须是在同居期间,另一个是财产必须是共同所得的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是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只有符合前提条件,财产才可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债权、债务也才可能为共同债权、债务。

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立法精神告诉人们:在存在婚姻关系时,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任何一方能提出反证证明是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在非婚同居的状态下,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只有在任何一方能证明为双方共同所得、购置或者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这一特定事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否则则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虽然看起来是个证据和证明责任问题,但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即对依法定程序缔结的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保护,显然应当强于对同居关系中财产关系的保护。

热点透视

热点透视――未婚同居: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

2003年12月9日,一位不愿留下姓名的年轻女子向新闻热线哭诉,称她数年前曾与前任男友未婚同居,两人分手后竟发现自己染上性病,经反复治疗已明显好转。她原打算明年3月结婚,不料数天前却发现病情有所恶化,倍感绝望。新婚在即,她不知如何是好!

近年来,许多恋爱中的男女选择了未婚同居,由此而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通风井,传出新生婴儿的哭声。

不久前,厦门就发生了一起未婚同居者遗弃自己亲生婴儿的案件。

2003年10月21日中午11时,厦门市鼓浪屿鸡山路一幢居民楼内。一位居民正步上楼梯,突然听到通风井里传出婴儿的啼哭声,他赶紧向附近的内厝派出所报案。

赶到现场的民警发现有一初生婴儿落在通风井的五楼隔板处。由于通风井的洞口十分窄小,一个篮球都很难通过,婴儿身体又柔软又纤细,给民警施救造成很大的困难。经警民两个多小时的艰难奋战,婴儿最终被救起,并立即送往海沧医院救护。

是谁这么狠心?是婴儿的亲生父母!

据了解,胡某是在厦门进修的学生,与女友小蓉一起居住在502室,两人均不过20岁。小蓉怀孕后,一直不敢告诉家人和朋友。那天早上,她进卫生间时,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没多久,小孩子就生出来了。小蓉心中又慌又怕。过了一会,她听到有人回到房间。她异常紧张,看到婴儿软绵绵的一动不动,以为已经死了,就把孩子塞进了卫生间的一个通风口。

回到房间,她与男友还听到婴儿在哭。但当时他们已无法救出婴儿,也就没有多想了……

然而,胡某和小蓉毕竟已经触犯了法律。2003年11月3日,经厦门市检察院批准,厦门警方对胡某执行逮捕。小蓉因尚在哺乳期,执行取保候审,等待法院的判决。这天傍晚,小蓉在海沧第二医院第一次真正看清了自己的孩子,孩子漂亮极了!小蓉哭泣不止,心中暗暗祈祷,希望孩子永远别知道有他们这样罪恶的父母。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州大学从事社会法学研究的汤黎虹教授。汤教授表示,中国法律明文规定,刚出生的婴儿具有生命权。弃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小蓉丢弃亲生孩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其男友胡某在听到婴儿的哭声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态度救助这个小孩,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如何看待未婚同居

2003年12月12日,记者来到福州某高校,就年轻人未婚同居的现象采访了部分大学生。几乎所有被采访的大学生都表示,对未婚同居表示理解,并可以接受。一位化学系的大二学生对记者的询问,竟表现出十分讶异,反问记者,这有什么不能接受?

这位大学生对记者说,他班上有60人左右,差不多有8人左右在校外租房,未婚同居。这位大学生说,这仅是“明”的,“暗”的还有多少,他就不得而知了。一位大四的女大学生告诉记者,她念大一时,学校附近性保健品店几乎没有,现在已经有好几家了。

汤教授告诉记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化,社会对个人行为予以越来越多的理解和宽容;但凡事都要有一个限度,应伴随着相应的责任,不受约束的欲望一旦无限膨胀,后果将不堪设想。年轻人对待婚前性行为一定要慎重,由此导致的弃婴、性病传播等问题,也需要社会从多方面着手解决。但从根本上讲,这还是一个教育问题。

汤教授认为,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道德失范现象,要让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着力培养年轻人牢固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不仅对彼此的个人行为互相负责,还要对下一代负责,从而为形成全社会科学、文明、健康的道德风尚打下良好的基础。

最佳代言

沈舒舒伸了个懒腰,揉了揉眼睛,办公室里的暖风刚刚好,吹得她有些昏昏欲睡,其实从她和蒋天住在一起的那天开始,她就一直是这种慵懒的状态,每天都跟睡

不醒似的。甚至连开例会的时候也是一样,部门主管在说着马上要启动的项目,她的脑袋里还是昨天晚上和蒋天缠在浴缸里的画面。

那是在浴室里,蒋天破天荒地把沈舒舒珍藏了好久的泡泡浴露都准备好了,蜡烛在浴缸的一角上,忽悠悠地闪着微弱的光。这边,沈舒舒都快被这气氛弄迷糊了,四肢瘫软地泡在蜂蜜泡泡里,而坐在浴缸旁观赏着的蒋天却是一副意犹未尽的样子,仿佛他是在看着公主沐浴图一般。

“小美女邀你一起洗鸳鸯浴怎么样啊?”沈舒舒迷蒙着双眼问起。

“是不是有些小啊?”蒋天有些犹豫着问。

“嗯,我觉得也有点,当初买这房子想的就是我一人生活,估计咱俩要是结婚,别的不说,亲爱的,就这浴缸我一定得给你换个大的。”话到一半,蒋天就进了那一人量的浴缸,水哗一下就溢出来了。

“水漫金山啦!”沈舒舒大喊道,可同时她却被冲进浴缸的蒋天压在身下了,水在反复的挤压下,呈现出波浪一般景象,整个洗手间里也被水漫了,地砖上的水静静地看着浴缸里疯狂的两个人。

终于从浴缸性爱里摆脱了,却又收到了蒋天的短讯:只想跟你就这样住在一起。沈舒舒摇了摇头,继续冗长的例会。偷偷地发了一条信息:同居真的挺美好的。

临近下班,同事们约着去K歌,只有沈舒舒一个人情绪低低的样子。她是真的想回到蒋天的家,即便是看碟,也比出去唱歌有意思。同事Kate发现了沈舒舒的异样,就打趣

道:“呦呦,这才刚住到一起,还没结婚呢,就把自己假想成了人家媳妇儿了。”“你懂什么……我真的是不喜欢唱歌啦!”

“一个标准麦霸,愣说自己不喜欢唱歌,谁信啊!拜托不想参加集体活动就言语,大家也没人为难你。”一干人收拾东西准备奔赴钱柜,沈舒舒虽然有些不情愿,可也是跟他们一道出了门。

在出租车上给蒋天打电话,他说,正好晚上也有应酬可以晚些去接她。沈舒舒这才有些兴致的样儿。同事们都在聊着最近好玩的事,沈舒舒就在剖析自己,究竟是什么使她变成了现在的样子,一下班就急着走人,还买了一大堆烹饪的书籍,准备恶补厨艺。看来她是真的想有个家了。

但是每每回到那儿,上演的却是另一副香艳的场景,只要是和蒋天在一起,俩人就只有身体探索节目。蒋天总是会说,他们不过是在磨合而已,为了以后的路走得更远。终于,蒋天来电话了,他的应酬已经结束,已经在钱柜的门口等她了。看看周围同事,都喝得差不多了,此时不溜还等什么……

刚进洗手间,Kate就挤进来:“你最近脸色越发红润啊!都说好女人养男人,看来好男人也是养女人的。同居就是比单过好啊!”

“得了,得了,我懒得跟你废话,如果一会儿老总问起我来,就说你不知道啊!”沈舒舒最后整了一下头发,准备颠了。

“知道,知道。赶紧走吧,别让人等太久。你简直就是个‘同居最佳代言人’嘛!”话音未落,沈舒舒已经奔出洗手间,径直朝楼下走去。蒋天等在车里,精神抖擞的模样。

“去打会儿台球吧,现在回家太早啦!”

“嗯,也成。我今天唱了……那谁唱的也太差了。我们还吃了……”去台球厅的一路上,蒋天的耳朵里就一直是K歌现场全记录。甚至打球的时候,沈舒舒还不经意地哼着歌。

“宝贝儿,以后咱家最好放个台球案子,这样咱们就能随时在家里玩了。”蒋天说道,其实在他头脑中浮现的是他和沈舒舒俩人在绿色台呢上纠缠的景象,而此时沈舒舒的眼光正瞄到台球厅里挂着的一幅画,上面是个半裸着的女人在打着台球。

“我觉得挺成的……”后面的话,俩人都没说出来,可早就心知肚明了。很多人把未婚同居当成是婚前的磨合,而在蒋天和沈舒舒看来,同居不过是一个超长的蜜月而已,漫长的好日子都在等着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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