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共九章。[1]
    中文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外文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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