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

煤矿六大系统

采掘机运通+排水系统
煤矿六大系统,采煤系统,掘进系统,机电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简称“采掘机运通”+排水系统。[1]另外,我国将在全国煤矿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中文名:煤矿六大系统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包括:采煤系统,掘进系统 对象:煤矿井下人员 监测监控:必须双机备份 拼音:meikuangliudaxitong

系统标准

监测监控

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主机和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符合国家《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

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人员定位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又称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要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使用管理与规范》的要求,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人员位置、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存储、查询、异常报警、路径跟踪、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一般由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通讯联络

通信距离

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

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

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紧急避险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验收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装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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