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安全、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拟订贯彻实施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的意见;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调研和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负责协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重大专项办公室)。
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科技支撑、重点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组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承担四川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和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编制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基础研究处。
拟订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和中央在川单位与地方的科技合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相关技术服务的体系建设;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目录申报推荐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扶贫、科技兴农和科技兴市、县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及人口、医药卫生、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有关工作;承担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四川)基地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承办有关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指导相关单位和市(州)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科技援外与国际科技援助相关工作;承办科技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相关工作和涉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科技成果处。
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大中型技术交易活动;负责科技奖励和科技保密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建设。
(十一)科技宣传与普及处。
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省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及科普能力建设和科普场馆建设;承担四川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科技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科技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工作。
(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科技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人员编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7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
厅长
彭宇行
党组成员
副厅长
周孟林
党组成员
副厅长
韩忠成
党组成员
副厅长
罗治平
党组成员
机关党委书记
吴成
巡视员
谭开林
副巡视员
胡秀成
副巡视员
孟爱国
副巡视员
郑超英
副巡视员
项建平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1、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开设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四川省政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取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全国统一刊号CN51-1727/D)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向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和村(社区)、机场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免费赠送。电子版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可查询。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
3、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四川省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拨打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热线号码——11897197免费收听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目录编排体系
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根据省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省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统一由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省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直接向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在线申请。
目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互联网申请和信函、传真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着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注: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五)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4号)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成都市商业后街3号
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联系地址:成都市督院街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成都市督院街70号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65号
机关地址
地址:成都市学道街
39号
邮编:6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