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明前巡抚说
一般认为“巡抚”这一官职是明清时期的产物,但是有研究指出,“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北朝时期就有“巡抚”之名,早在延和元年(432年),来大千随北魏太武帝北伐,大败柔然之后,太武帝以其勇猛、多有战功且熟悉北境险要,遂诏大千“巡抚六镇,以防寇虏”。稍后的景明元年(500年)五月,北魏宣武帝“以北镇大饥,遣兼侍中杨播巡抚赈恤”。与太武帝时期的武将来大千相比,此时的巡抚出现了由侍中之类的文官担任,并且行使的是赈灾职能。在南北朝时期,巡抚就已经初步具备了军事与民事这两项职能。
此后依此例,时有派遣巡抚出巡边镇及赈灾抚民的情况,但并不普遍。唐代始设巡抚使,并且作为使职官正式存在。武则天时,狄仁杰以冬官侍郎,任江南巡抚使。然而在唐代巡抚使仍不常置,遍寻诸史,仅见三人担任过此职。在宋以前巡抚使出现的频率很低,远不如安抚使、宣抚使、招抚使等,只是偶尔见诸于史籍。宋代巡抚使是承袭唐代而置,又有所发展,且为明、清时期巡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明代巡抚
明代巡抚制度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太祖派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然此次巡抚,并没有后来巡抚的性质,而仅仅是为了选择建都地点。永乐十九年(1421年)四月,明成祖派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次出巡的目的,与后来巡抚性质相似一一安抚军民,且派出的均是品级较高的文职京官,但此次出巡并未使用“巡抚”之名。因此,可将此次出巡视为巡抚制的萌芽,它为后来巡抚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洪熙元年(1425年),宜宗派周干、胡概、叶春等人巡抚南直隶,正式以“巡抚”之名巡视地方,《明史》认为“设巡抚自此始。”但此次巡抚的范围仅局限于南直隶一地,且事毕即罢,属临时派遣。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明宣宗派遣于谦等6位侍郎巡抚各省,督理税粮及与税粮有关的地方事务,“谦抚河南,越府长史周忱抚江苏,吏部郎中赵新抚江西,兵部郎中赵伦抚浙江,礼部员外郎吴政抚湖广,刑部员外郎曹洪抚北截、山东。”此为各省专设巡抚之始。
英宗即位后,由于社会矛盾尖锐激化,明政府往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及宁夏、甘肃、辽东诸边派驻文臣镇守,虽命“岁一更代”,但实际上却往往一驻几年或十几年,文臣出镇成为定制。这样,在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明会典》将巡抚、镇守不加区别,均视作巡抚,曰:“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尽管在天顺后,镇、巡合一,但在英宗即位到天顺二年这期间,二者是有区别的。
一般而言,巡抚主要负责督理税粮,救济饥民,安抚百姓;镇守则负责军事事务。由于镇、巡设置重叠,各持救书,各行其事,政出多门,常常使地方有司无所适从,这说明巡抚制度在创设之初是不完善的。
这时期巡抚开始由临时派遗向定设过渡,且设置较为普遍。夏燮《明通鉴》卷26载:“宣德中,以关中、江南等处地大而要,命官更代巡抚不复罢去。正统之末,南方盗起,北寇犯边,于是内省偏隅遍置巡抚。”由于这时的巡抚多由各部侍郎充任,因此通称为“巡抚侍郎”。
景泰至正德年间是巡抚制度的逐步发展时期,明代巡抚兼都察院官衔就是在景泰时期确立的。景泰三年,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巡抚陕西,当时各省除“三司”外,还有巡按御史。按照明朝官制,监察官员不受其他官员节制,因而,巡抚在处理事务时常与巡按和按察使发生纠纷。所以,“(景泰)四年,布政使许资言: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便。乃转右副都御史。大臣镇守、巡抚皆授都御史,自九畴始。”
此后,“凡尚书、侍郎任督抚者俱带都宪,以便行事,”巡抚挂衔都御史成为一项制度。也正是因为这一缘故,巡抚便改称为“巡抚都御史”。天顺二年(1427年),由于各省既有镇守总兵,又有镇守太监,因而文臣出镇,“不复有镇守之称,但称巡抚。”镇巡合一后,凡出镇的文臣均称“巡抚都御史”。
这时期巡抚地方化趋势更加明显,一是表现在巡抚准许携妻子赴任。由于巡抚的定设久任,巡抚官常年在外,与家属隔绝,所以在景泰元年(1450年),代宗准许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携带妻室于任内。
据《春明梦余录》载:“景泰初,给事中李实等奏:‘近年各处镇守、巡抚等官,动经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室家悬隔,患疾病不能相恤,子女远违,遇婚姻而不能嫁娶,有子者尚遗此虑,无子者更有可矜,乞教各官议许其妻子完住,量给本处官仓俸米,以赡其家。’从之,此巡抚携家之始。”巡抚地方化还表现在,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有了自己独立的官署一一巡抚衙门,而在此之前,巡抚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只能与布政使合署办公。
此外,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还取消了宣德十年(1435年)制定的巡抚每年八月赴京会廷臣议事的规定,更加速了巡抚地方化的过程。
嘉靖时期,巡抚制度基本确立,巡抚的各项职能已趋于完善。与以往不同,这时巡抚几乎均加“提督军务”衔,握有军事大权。此后,巡抚提督军务成为巡抚制度的固定内容,这说明,在嘉靖年间巡抚已成为集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权力于一身的封疆大吏,巡抚制度最终定型。
清代巡抚
顺治初年,大多沿袭了明代的巡抚,到顺治二年(1645年)共设巡抚22个,顺治五年(1648年)则增加到24个巡抚:宣府、天津、顺天、保定、江苏(江宁)、凤阳、安徽、操江、登莱、山东、河南、山西、延绥、陕西、宁夏、甘肃、福建、浙江、南赣、江西、郧阳抚治、湖广、偏沅、四川。其后,中央即采取措施对巡抚进行了改制。顺治六年(1649年)裁撤了天津、保定、凤阳、安徽四巡抚,并设置广东、广西两巡抚。顺治九年(1652年)撤废了宣府和登莱巡抚,此时的巡抚为20个。
顺治十五年(1658年)设置了保定、直隶、贵州三巡抚,次年又置凤阳、云南二巡抚;十八年(1661年)裁顺天巡抚,巡抚数量仍为24个。康熙元年(1662年)裁延绥巡抚、操江巡抚,并重新设置安徽巡抚;三年(1664年)裁郧阳抚治;四年(1665年)裁凤阳、南赣、宁夏三巡抚;六年(1666年),保定巡抚裁改为直隶巡抚,即调整到18巡抚。在这一阶段中,巡抚变化的轨迹及调整的原则已十分清晰化,即不仅在一省之中要设有一个巡抚,而且一省之中也只设有一个巡抚。
清初,巡抚的辖区并不与省的辖区相一致,其设置也并不以省为标准。经过顺治、康熙年间的调整,巡抚的辖区范围与省区协调的思路渐渐明确,到康熙六年(1667年)为止,巡抚的辖区即与省的辖区范围相统一了。
官员管理
选任
明代
巡抚设立之初,既系应地方之需要,而无全盘计划,故关于巡臣的人选及抚区的划定,皆无一定标准。初年所遣,除宪臣(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外,尚书、侍郎及诸卿,被命出抚者,颇不乏人。代宗景泰三年(1452年),耿九畴以侍郎出抚陕西,因公文不得径下按察司,乃改派都御史。自此以后,巡抚皆专遣都御史为之,而不派遣其他京官。
巡抚人选,初年都由天子任命。至世宗嘉靖十四年(1535年),因辽东之变,帝欲慎重人选,大学士费宏遂奏准设立会推之制,即巡抚候选人由大臣会推后,再由天子任命。
在巡抚的任用过程中,统治集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原籍回避,即,巡抚不得在本籍任职。目的就在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免巡抚与本家族、本地区势力相结合,形成独霸一方的割据势力。明代巡抚中,在本籍任职的只有永乐朝的王彰与叶春两人,史载“终明世,大臣得抚乡土者,彰与叶春而已。”但那时的巡抚制度尚处于萌芽时期,巡抚官属于临时派遣,到后来,巡抚逐渐成为地方大吏后,就再也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了。
清代
按清代官制,巡抚缺出,均开列具题请补,例由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府升、奉天府府尹及各省布政使升任。
巡抚例有兼衔。雍正元年(1723年),定巡抚加衔制:凡由侍郎授者,定为兼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副都御史衔;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卿、按察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金都御史衔。乾隆十四年(1749年)又定,巡抚除由侍郎授者外,余俱兼右副都御史衔,其是否加兵部侍郎衔,应由吏部届时题请酌定。事实上,清代巡抚兼侍郎衔已成定例,因称之为“部院”。
凡不设总督省分之巡抚,多加提督军务衔,以节制本省各镇总兵以下武职,并兼理粮饷事务。
任期
明代宣德时期,不少巡抚常常久驻一地,任期较大,如,周忱任应天巡抚长达21年,于谦任河南、山西巡抚17年,赵新、吴政、曹洪任期均为10年。
辖区
《明史·职官志》共列明代巡抚33个,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有广东、浙江、福建、河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
第二类: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思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主要包括:凤阳、应天、顺天、保定、辽东、宁夏、甘肃、延绥。其中风阳、应天二巡抚分领南直隶江北和江南府州,顺天、保定二巡抚分领北直隶诸府州;辽东巡抚分领山东布政司所属的辽东地区,宁夏、甘肃、延绥三巡抚则分领陕西布政协委员司所属的三边地区。
第三类:组成特别区,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主要是南赣、郧阳、松潘、偏沅。
第四类:组成战区,主要是大同、宣府、天津、登莱、安庐、密云、淮扬、承天。清制,设巡抚16人,除直隶、四川、甘肃、福建由总督兼外,其专设巡抚的省分有: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新疆、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及中国台湾。
考课
明代对巡抚的考课,主要由吏部负责,每三年一次,以决定其升迁、蹦陟。此外,巡抚还要参加每六年一次的京察。可见,虽然巡抚位高权重,却依然要受来自中央的层层制约,甚至巡抚遇到升迁,丁忧等特殊情况时,也须等新任到达后,才可离任,否则将受到惩处。如,于谦长期巡抚在外,思念家人,于正统六年推举参政王来,孙原贞自代,未获允许,而擅自回京,因此,以擅离职守罪下狱,并由兵部左侍郎降为大理寺左少卿。
权利职责
品级
巡抚为从二品官,凡加兵部待郎衔者为正二品。
俸禄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从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岁米576石。
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从二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
清代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从二品俸银155两,俸米155斛。
清代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
职掌
明代
明代巡抚制度确立之后,巡抚大权在握,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成为“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官员。
行政权。在巡抚制度初创时期,巡抚的权力较为单一,仅负责有关民政方面的专项事务,主要包括救灾、贩济、赋税征收等。如,宣德五年所派出的6位巡抚,其主要任务是总督税粮,保证税粮的征收,在督粮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如有司作弊,豪户包揽,以及农户通负等,因而又得以便宜行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从宜宗给工部侍郎许廓巡抚河南的教书可以看出,当时巡抚的主要职责在于抚安百姓,兴利除弊,还没有节制三司的权力。
曰:“今命尔往河南巡抚,凡军民有利当兴者,即举之;有害当除者,即革之;民有饥懂逃徙者,令复业,免其税粮一年。应行诸事,皆与河南三司计议行之,具由来奏。诸司官吏贪脏坏法、虐害军民者,擒问解京;奉公守法,爱养军民者,具名以闻。”显然,巡抚在初设之时,其权力还不足以节制三司,只能计议而行,但在兴利除害等方面也有便宜行事之权。而当巡抚制度建立之后,其行政权力明显增加。
嘉靖时所修的《大明会典》对巡抚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康、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可见,本为布政使所掌握的民政、财政及地方治安等项职权已转归到巡抚手中。巡抚的设立,使原掌一省之政的布政使成为其属官,布政使“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都、按议,经划定而请于抚、按若总督。”到万历时,叶向高则说,“其(布政司)职掌只于钱谷薄书,类如巡抚下设之部。巡抚已将布政司之权侵夺殆尽,使布政司变成其下属机构。
监察、司法权。宣德七年(1432年)八月,宜宗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共同考察方面官、郡县官,这是巡抚拥有监察权力的开始。自景泰四年巡抚均加都御史衔后,巡抚的监察权力更加明确,成为名正言顺的监察官。巡抚有权与巡按御史一同负责对省级地方官进行三年一次的考核工作,可以举荐或奏罢省府所有官员,一省官员的前程掌握在巡抚等人的手中,因为在考核中,巡抚的评语好坏往往决定他们的去留升降。
所以李堂说:“成化以来,凡要职征拜迁除,咸以巡抚旌异之奏为主。”弘治元年,左都御史马文升,兵部尚书余子俊奏准,命抚、按岁核镇守总兵、中官及分巡、守备等官兵政,行保举、论劾。此后,巡抚对地方一切文武官员都有监察之权。巡抚不仅可以监察地方,而且可以建言朝中事,“督抚带风宪衔,不独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延大政无不可入告。”巡抚的司法权主要表现为审核府州县上报的案件、详审罪四、捉拿、惩治盗贼等。
嘉靖十九年,进一步扩大了巡抚的司法权限,“今后抚、按于六品以下有司贪酷不法者,许径自拿问,不必奏劾。”按察使原是“掌一省刑名按劫之事”的最高官吏,巡抚设立之后,遇有大案,按察使要在与都、布二司会议之后,“告抚、按以听于部、院。”按察使的监察、司法权力大大削弱,且受制于抚、按。
军事权。巡抚军事权力的取得与明朝武臣不通文墨有很大关系。“洪熙元年,以武不娴文墨,选方面、部属等官,在各总兵处总理文墨,商椎机密,”时称“参赞军务”。正统之后,北方局势紧张,南方内乱加剧,有许多文臣镇守遂被派往各地负责军政事务。天顺后,镇巡合一,又经常有一些巡抚都御史兼“参赞军务”衔,而插手于军事,但并不普遍。嘉靖后,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几乎各处巡抚均加“提督军务”衔,俨然已成制度,其军事职能进一步加强,掌一省军政的都司要受其节制。
巡抚不仅拥有军事决策权,军事调动、指挥权,甚至可以率军出征,已成为凌驾于武臣之上的地方长官,当地副总兵及其以下的武将,悉由巡抚节制。从制度上说,巡抚与总兵地位相当,然而从督抚、镇守太监和总兵议事时的坐次可以看出,巡抚的地位略高于总兵。《明史·朱英传》载:“镇守中官与督抚、总兵官坐次,中官居中,督抚居总兵官左”。而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则描述了,作为地方武臣中军权最重的总兵对巡抚(总督)毕恭毕敬的神态:“当督抚到任之初,兜整执杖,叩首而出,继易冠带肃谒,乃加礼貌焉。嘉靖中,即周尚文位三公,近日李成梁跻五等,亦循此规不敢喻也。”
到嘉靖时期,大多巡抚还招练由自己直接统帅的标兵,并奏请领发旗牌以便宜行事。正因为嘉靖以来巡抚的军事权力日益增加,成为握有军事大权的地方长官,所以巡抚调度失策,临警坐视,亦当从总兵之罚。
此外,在皇帝领发给巡抚的救书中,一般还有许其“便宜行事”的权力。
清代
巡抚职掌如下。不设巡抚之省,以总督行巡抚事,则由总督履行巡抚职掌。无总督设置的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巡抚,其职掌类同总督。
刑名案件,例归巡抚。乾隆帝上谕中曾说:“刑名事件,例由巡抚办理。”清代各省的死刑案件,逐级审转,最后必经巡抚复核,上报中央、皇帝。道咸年间历任按察使、巡抚、总督的吴振械也言及:“我朝钦恤民命,制刑之典,由州县而道府,而桌司,会其成于巡抚。”宣统年间任总督的锡良也说:“向例,州县刑事案件,徒罪解府、遣流解司、死罪解院”,这里所说的“院”,也指巡抚(这里还包括总督兼巡抚之职者)。
钱粮财务,也属巡抚专责。雍正六年,为整肃山东、湖南、湖北吏治,清查亏空,雍正帝特命河南山东总督田文镜、湖广总督迈柱与各该省巡抚一同办理,其上谕中便指出:“管理钱粮,系巡抚专责……凡各省钱粮,总督旧无兼办之责,今令田文镜、迈柱兼理者,乃因人而施,后不为例。”康熙后期以后,各省部分税关划归督抚兼管征榷,实际上是责归巡抚,而不是总督。
据乾隆后期成书的《历代职官表》记载,由督抚兼管的税关,共12省16处,所涉及的省份,有山西、山东、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12省,大部分是督抚并设的省份,其中11省15处,明确记载是由“巡抚兼管”,仅四川一省之夔关一处由四川总督兼管,而且可理解为是该总督因兼巡抚事而管税关。税关征收,属财务内容,这也是钱粮财务职掌属于巡抚的一种体现。
乡试。文科乡试,例应由巡抚入闹监临,即所谓各省“八月秋闹,例应巡抚监临”。乾隆十七年(1752年)上谕也曾说:“向例各省乡试,巡抚入闹监临”,这一年,乾隆帝以巡抚诸务繁重,不便分身,若督抚同城者,尚可由总督代行该处巡抚诸务,以便巡抚入考场监临。
若专系巡抚驻扎之省,入闱监临动辄十日,势必耽误其他公务,因令嗣后专系巡抚驻扎之省,由巡抚酌委布政使或按察使监临,巡抚只于三场点名时,赴场督同搜查。武科乡试,亦巡抚主掌,即“武场乡试,例系巡抚主考”,雍正上谕也说:“各省每科考试武举,例用该省巡抚为主考官”,巡抚并司出题之事。雍正七年,以巡抚多有未曾习骑射技勇者,增提督、总兵或副将为同考官,与巡抚一起考试外场武技。
江南两省特殊,其武科乡试之外场考试,曾由巡抚与总督会同校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以江南省之江苏巡抚、安徽巡抚均须远赴江宁主考,其“武闹自外场以至揭晓,数十日中,殆无片刻之暇……巡抚远来江宁,随带书役、文卷,既多劳费,一应刑、钱案件,又有不能兼顾之势”,因而改归两江总督主考。该省文乡试也有同样问题,所以两江总督又预文乡试之事。另外,巡抚还兼掌录取定额或乡试改期之奏请等事,有总督设置之省份,此类事情及取中名额在两省或三省间的分配,由总督主掌。
文职官员之选任与考绩。各省文职官员,除布政使、按察使为请旨缺,由皇帝选任外,道员、知府、府佐贰(同知、通判)、知州、厅同知或通判、知县,均划定有题缺、调缺、留缺。其余佐杂及教职,定有要缺。这些题、调、留、要缺的选任,为巡抚之责。若督抚并设的省份,也是以巡抚为主。
地方文官三年一次之大计考察,亦巡抚主掌,由巡抚审核藩桌两司所造下属官员考绩之汇稿,核实后分别其优劣上报。凡督抚并设的省份,由巡抚会同总督复核、商酌确定,会衔题奏。其年终密考,文职学政、两司、道员、知府,由巡抚负责。总督亦负其责,督抚分别密奏。地方武官(副将以下)之选任及军政考核,为总督专责,只有不设总督之省,由巡抚负责,其他省份巡抚,只对本抚标千总有拔补之权。同治元年(1862年)后,与总督非同城之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贵州等省的巡抚,也赋予其办理各镇协武职升迁调补之权,军政考核,则注考后,会总督、提督具题。
军事方面,各省巡抚职权不一,且因时而异。清初因统一全国军事之需,各巡抚皆赋予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之权。顺治十八年后全国底定,乃罢巡抚管理军务,在委任巡抚的敕书或巡抚题奏本章所记自己的职务中,也均不再有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的文字,这在档案中有明显的反映。仅于康熙十年四月,令“不设总督、提督省分,副将以下武官,巡抚兼辖”。
逾至三藩之乱爆发,又命各巡抚仍管兵务,并各置抚标绿营官兵,为各巡抚亲统之兵弁。雍正以后,加大某些省份巡抚军权,因山西、河南、山东三省无总督、提督,乃于雍正九年(1731年)、乾隆五年(1740年)、乾隆八年(1743年)先后加这三省的巡抚提督衔,以管提督事务,也即兼具全省绿营最高武官——提督之权,管全省军务。
乾隆十四年(1749年)、嘉庆八年(1803年),又将无提督之江西、安徽两省巡抚,先后加提督衔,职责同于山西等三省,但因江西、安徽两省巡抚之上有两江总督,所以又均受总督节制。其余设有提督之省份,又有总督兼辖而该总督又不驻扎该省者,而总督又有总司军务、节制提督以下武官之权,这些虽设提督而无总督驻扎的省份,遇变乱事件,需隔省报总督,不利于应对,因而乾隆以后,又逐渐予这些省份之巡抚以节制本省绿营各镇兵马之职权,以前,这些省份之巡抚虽有军务权即所谓提督军务,但仅节制副将以下。
乾隆十三年(1748年),令贵州巡抚可“节制全省兵马”,十八年(1753年)成为定制;浙江省,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曾令其巡抚可就近兼理本省各营兵,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又明确赋予其节制本省水陆各镇官兵权。此后,又先后予广西、湖南、陕西、江苏几个省巡抚这种军事职权。同治七年还曾规定,两江、湖广五省境内的长江水师,自副将以下,也可由这五省巡抚节制,总兵则仍归总督节制。
某些省份另有特别事务,巡抚也因而具有该省的特别职掌,如酒务、河务、海塘事务、盐务、榷关事务等。
代表人物
于谦(1398—1457年),浙江钱塘人,字廷益,号节庵。宣德五年(1431年),被破格擢升为兵部右侍郎,巡抚山西、河南两省。
林则徐(1785—1850年),字元抚,又字少穆,晚号族村老人,清道光帝时曾任江苏巡抚。
左宗棠(1812—1885年),清军政重臣。字季高,一字朴存,号湘上农人。湖南湘阳人。清军政重臣,湘军统帅之一,洋务派重要首领。咸丰十一年(1861年),任浙江巡抚。
官职服饰
明代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类,另外还有少数官员会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赐服。巡抚为二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与其他品阶的官服有明显的区别。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在朔望朝见、侍班、谢恩、见辞时,以及外放的官员每日清晨上堂时,须穿着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定制,二品官员的公服上织以径三寸的小独科花花纹图样。
常服:官员们参加常朝、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样,都是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七品文官的袍衫为一尺阔大袖,腰带用素银。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文官二品为锦鸡。这些纹样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飞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清代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种服饰是补服,穿用场所和时间也多。补服,也叫做“补褂”,前后各缀有一块补子,形式比袍短又类似褂但比褂要长,其袖端平,对襟,所以或称“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职差别的补子,即是二块绣有文禽和猛兽的纹饰。根据《大清会典图》规定如下,文二品绣锦鸡。
补服在服饰种类划分中属于礼服,但补服是一个特殊的服装种类,既属于礼服,又属于吉服。它与朝服套穿时属礼服,与吉服袍套穿时属吉服。清代凡朝会祭祀,都要服朝衣补服,凡筵燕(宴)、迎銮及一应嘉礼,俱服蟒袍补服。
影视形象
历史意义
《明史·职官志》和《大明会典》都把巡抚列入中央督察院系统之内,巡抚属中央派造的大臣,而非地方大吏,这是一种传统的延伸。
明代巡抚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三司制度下,事权分散,不相统一的弊病,提高了地方行政效率,增强了处理紧急事务的应变能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尽管巡抚拥有节制三司,总领一方的大权,然而在明政府严密有效的层层制约机制下,只能听命于中央,而无法发展成为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明代的巡抚制度为清代地方采用督抚制奠定了基础,它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清代巡抚的调整在清代督抚体制确定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与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紧密相关,尤其与省区的协调是相一致的。巡抚的调整,不仅是为了加强高层政区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是对巡抚与总督关系的一种协调策略。所以,这个调整是各种利益关系的最终妥协,归根结底是要达到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最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