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簡介
2004年,新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進一步明确“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2005年10月衛生部和教育部聯合發文《關于做好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做好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
我國每年約有新出生兒童1600萬,計劃免疫工作始終面臨着從"零"開始的挑戰。兒童權利優先,是全社會的共識;接種疫苗,是每個孩子的權利,也是兒童健康和家庭幸福的保障。
預防接種證是兒童接種疫苗的憑證,也是兒童入托、入學和成年後就業、出國的健康身份證,為此,1984年,衛生部、教育部和全國婦聯聯合下發《關于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的通知》,要求兒童在辦理入托、入學時,必須持符合規定、記錄完整的預防接種證;無證或未按規定接種者,必須進行補種,否則不準入托、入學。
國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預防接種證是兒童免疫接種的記錄憑證,每個兒童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證并接受預防接種。
兒童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向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辦理預防接種證,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應當及時安排補種。
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要妥善保管好接種證并按規定的免疫程序、時間到指定的接種點接受疫苗接種。如兒童未完成規定的免疫接種,因故遷移、外出、寄居外地,可憑接種證在遷移後的新居或寄居所在地計劃免疫接種門診(點)繼續完成規定的疫苗接種。
相關規定
1、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在兒童出生後1個月内,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
2、每名适齡兒童都必須按規定建立預防接種證、卡,并實行憑證辦理入托、入學制度。
3、兒童離開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4、外來人員的7歲以下兒童也應及時到就近的衛生院辦理接種證。
5、計劃外生育兒童及流動兒童與本地兒童一樣對待。都按照國家免疫程序給予接種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乙腦疫苗、流腦疫苗等疫苗,以預防結核病、小兒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傷風、乙肝、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的發生。
辦理方法
20年來,全國各地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對保證每個兒童都能接種疫苗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有些地區兒童建證率較低,許多兒童不能得到接種疫苗的保護,而發生疫苗針對疾病。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主動給兒童建立預防接種證是家長的義務,建立和管理兒童預防接種證是法律賦予衛生和教育部門的職責。兒童家長和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和應共同配合做好兒童建立預防接種證的工作。
家長要在兒童出生1個月内,主動到當地接種單位辦理,每次帶兒童接種時要攜帶預防接種證,并妥善保存;接種單位要及時給新生兒、流動兒童辦理預防接種證,做好接種記錄。對丢失預防接種證者要及時補辦和補種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