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将市中小企業局承擔的農産品加工業行政管理職責劃給市農經委。
(二)将原市經委承擔的聯系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經濟協作、對口支援及外埠駐沈辦事機構年檢的職責劃入市中小企業局。
(三)增加指導全市中小企業融資、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職責。
(四)強化對全市中小企業創辦、經營的指導和服務,構建中小企業政策支持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發展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拟訂促進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二)拟訂并組織實施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完善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負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四)指導全市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制度改革和管理創新;推動中小企業的産業結構、産品結構調整;指導和協調中小企業的兼并、收購與重組,促進中小企業産權及相關要素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負責集體資産監管。
(五)組織實施全市中小企業創辦扶持工作,拟訂創業扶持政策,推進創業輔導孵化基地建設,負責市赴外地創辦企業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六)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工作,協調落實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各項支持政策,構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七)拟訂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融資服務工作;負責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構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協調中小企業上市、債券、租賃等多渠道融資工作;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
(八)拟訂有關推動縣域經濟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拟訂工業園區、産業集群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和推進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建設,協調解決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九)協調、推動中小企業的區域性合作和對外經貿、合資合作,指導中小企業開拓國内外市場;負責組織協調中小企業招商引資和引進國内企業(項目)工作;參與全市工業地産(标準化廠房)建設和招商工作。
(十)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維權體系建設,協調解決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支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技術支持、融資擔保、信息服務、市場開拓、法律援助等服務機構的發展。
(十一)負責區域經濟合作和交流;負責聯系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外埠企事業單位駐沈辦事處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參與東北經濟區、環渤海經濟區經濟技術合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承擔對口支援青海省工作,協調銜接支援西藏經濟項目。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中小企業局設10個内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局系統财務工作,承擔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綜合法規處
負責法制工作;參與起草有關促進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調研、對外宣傳、信息和文字綜合工作。
經濟運行處
拟訂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統計體系,完善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指導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統計隊伍建設,開展統計培訓和統計網絡建設。
産業集群處
拟訂産業集群(工業園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推動産業集群(工業園區)、縣域經濟、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産業集群(工業園區)的指導、協調和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實施縣(市)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協調解決産業集群(工業園區)建設中的問題。
産業指導處
負責指導中小企業合理布局和産業結構調整;促進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的協作配套;推進中小企業成長型工程建設;負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設立、申報、使用和監管;指導中小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指導中小企業質量管理、品牌創建和知識産權保護工作;指導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構建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孵化)體系,推進創業輔導基地建設;指導推動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負責集體資産監管工作。
國際合作處
負責指導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國内外經濟交流與合作,開拓國内外市場;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國内招商引資工作;編制并執行全市引進内資計劃;參與全市工業地産(标準化廠房)建設和招商工作;
融資擔保處
負責提出促進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建議;協調推進銀企對接,組織開展多渠道融資服務;負責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管理使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
維權協調處
負責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維權協調體系建設,負責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維權中心和承辦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對區、縣(市)和開發區企業維權協調工作的指導及考核;指導企業同外埠駐沈商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扶貧開發工作。
經濟協作處
負責聯系政府駐外辦事處工作;負責區域經濟合作與交流,重點參與沈陽經濟區區域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東北經濟區、環渤海經濟區經濟技術合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我市赴外地開辦企業的指導工作;承擔對口支援青海省工作,協調銜接支援西藏經濟項目工作;負責外埠駐沈辦事機構年檢工作;負責外埠企業、事業單位和辦事機構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中小企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