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

生育現金補助
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休産假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工資收入的替代。因此,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産假期限相一緻,期限不少于90天。[1]
    中文名:生育津貼 外文名:maternity benefits;Wochengeld;Mutterschaftsgeld 别 名:生育現金補助 計算方法:按照職工所在單位月工資計算 社會意義:認可婦女生育價值提高人口素質 領取方式:公司代領,個人領取,社保代理

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國務院令(第619号)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将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标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待遇

産假

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休息的期限。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後的一定時間内所享有的假期。産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職工在生育時期得到适當的休息,使其逐步恢複體力,并使嬰兒得以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中國在80年代以前,把懷孕、生育和産後照料嬰兒的假期規定為56天。

1988年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後,對原規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現法定正常産産假為98天,其中産前假期為15天,産後假期為83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流産産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産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産假;滿4個月以上流産的,産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采取了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津貼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中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準分兩種情況。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标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标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适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醫療服務

生育醫療服務是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産士向職業婦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産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須的住院治療。生育醫療服務是生育保險待遇之一。各國的生育保險提供給懷孕婦女的醫療服務的項目不同,一般是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服務範圍。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産後的醫療保健及治療。我國生育保險醫療服務項目主要包括檢查、接生、手術、住院、藥品、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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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1、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放。用人單位要依據《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廣州市實施〈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

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标準的,由用人單位按職工的實際支付,若職工本人平均工資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标準的,按全市最低工資标準計發;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标準的,超過部分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标準支付給産婦。

法律情形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 引用167-168頁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津貼。産假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休息的期限。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後的一定時間内所享有的假期。産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職工在生育時期得到适當的休息,使其逐步恢複體力,并使嬰兒得以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把懷孕、生育和産後照料嬰兒的假期規定為56天。1988年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後,對原規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現法定正常産假為90天,其中産前假期為15天,産後假期為7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流産産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産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産假;滿4個月以上流産的,産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采取了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津貼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轉發〈節育手術常規〉的通知》和《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放置宮内節育器和皮下藥物埋植,自手術起休息2天,重體力勞動者,在術後一周内不作重體力勞動;

2、取宮内節育器,當日休息1天;

3、輸精管結紮,休息7天;

4、單純輸卵管結紮,休息21天;

5、産後結紮輸卵管,按産假另加14天;

6、人工流産、懷孕不滿3個月的休息20天,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的休息30天,4個月以上的休息42天。人工流産同時結紮輸卵管,兩項休假合并計算。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況,由醫師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津貼

這是一條兜底條款。因各地對生育保險都有相應的管理規定,津貼的發放範圍也不盡相同,以上兩項不能完全包括在裡面。如有的地區允許女職工在生育後,給予男職工一定假期,以照顧生育後的妻子,假期工資照發。為了使生育津貼的規定更科學、更合理,充分考慮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群衆的現實利益,本法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四、案例剖析

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産假前工資标準,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李某訴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案

(一)案例要旨

女職工如果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産假前工資标準,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二)案例簡介

李某2009年10月入職用人單位某影樓,2017年11月生育一女。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向用人單位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貼14103.04元,用人單位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貼11804元。後李某因産後從事的崗位問題與用人單位産生糾紛,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補發生育津貼8000元。仲裁委終結仲裁後,李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的生育津貼後,應全額支付給李某,故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差額生育津貼2299.04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李某參加了生育保險,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産假前工資标準,李某主張用人單位支付8000元生育津貼并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故對其要求用人單位補發8000元生育津貼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三)案例評析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婦女的支持和愛護。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本案主要涉及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問題。《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确規定,職工産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産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産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标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按照該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休産假期間降低工資待遇。生育保險對于大部分女職工而言一生可能隻用到一兩次,單位應切實擔負起責任,為保障婦女兒童的基本權利提供物質條件。女職工如果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争議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何申領

一、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貼、補貼申領由公司幫助完成。以貴陽為例

2013年1月1日起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終止妊娠後或者術後6個月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申請分娩生育津貼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障卡複印件。

2、準生證、出生證和獨子證複印件。

3、生育住院發票複印件、出院小結(蓋就診醫院章)。

4、單位證明(含職工姓名、年齡、身份證号、産假起止日期)。

5、報銷資料涉及複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審核。

二、部分城市生育津貼、補貼申領由個人自己辦理的,需提供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内到社保局辦理,提供資料和提交公司資料幾無差别。

三、對于少數社保代理的個人或者小微企業、辦事處、分公司的,需提前報備代理公司,并提交相應資料給代理公司由其協同申報,對于好易保這樣的網上社保服務平台,便可網上直接上傳資料、網上申領。

海南新條例

生育保險

海南新增生育津貼未就業者可享受配偶待遇

經過三次審議,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2010年1月21日表決通過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草案)》。新條例在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增加了生育津貼,同時擴大了享受待遇的主體範圍,夫妻雙方隻有男方參加生育保險的,其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征繳費率不超過0.6%

我省現有的生育保險繳費率為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0.5%,由用人單位繳納。在新條例起草和審議中,關于費率的确定一直是争議的焦點。最初的草案提出将繳費率提升至不超過1%,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1%的上限過高,可能會加重企業的負擔。根據對生育保險支付能力的測算以及我省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情況,常委會最終确定将征繳費率調整為月繳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0.6%。

此外,新條例還對繳費基數進行了規定,繳費基數以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确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實際月工資總額低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其月工資總額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确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增加生育津貼

新條例将生育津貼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并明确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發放工資,生育津貼低于其産假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内,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一是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産假的;二是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貼。

新條例還對生育津貼發放進行了規定。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按月支付。生育津貼日标準為從業人員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前12個月生育保險費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

女性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按下列規定計算:(一)妊娠7個月以上生産或者引産的,妊娠不滿7個月早産的,按90天計算。難産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二)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按45天計算。(三)妊娠不滿3個月終止妊娠的,按30天計算。(四)女性從業人員實行輸卵管結紮手術的,按30天計算。男性從業人員實行輸精管結紮手術的,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按15天計算。

此外,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條例的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從業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從業人員未就業配偶可享受待遇

與現有的生育保險辦法相比,享受待遇的主體範圍,夫妻雙方隻有男方參加生育保險的,其未就業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新條例規定,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産褥期内,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治療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藥費以及分娩并發症等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放置或取出宮内節育器、流産術、引産術、絕育及複通手術等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報銷生育醫療費的待遇。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的退休人員,其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異地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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