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

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教育是指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1]由于該制度與我國的立法法、行政強制法、甚至與憲法中關于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保障相違背,并且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各種争議,因而受到廣泛的質疑。
    中文名:收容教育 外文名:Inclusive education 别名: 國 家:中國 類 型: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對象

收容教育的對象是賣淫嫖娼人員。

對于參與賣淫活動的引誘、強迫、容留、介紹、組織賣淫的人員是否歸屬其中,此辦法未明确列入,也未見明确的解釋。地方規範性文件中曾有此類規定,如《大同市收容教育賣淫嫖娼人員暫行規定》中列入了其他類型的與賣淫嫖娼相關聯的人員。 

可以不予收容教育的情況:

1、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3、懷孕或正在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内的嬰兒的;

4、被拐騙、強迫賣淫的。

5、外國人一般不實行收容教育,而實施其他處罰,如取消在華居留資格、列入不準入境名單等;對港澳台人員可以實行收容教育,但應從嚴掌握。

主管部門

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機關是公安部,審批機關是縣級公安機關。

對縣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限

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

對于确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不得少于原決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對拒絕接受教育或不服從管理的人員,可以延長收容教育期限,但實際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産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随後,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但随着2000年《立法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布實施,以上法律法規已經失去其合法性。

法律性質

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将收容教育認定為行政強制措施,但對于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質,應該認定為行政處罰。其主要的理由:

第一,與勞動教養比較,兩者有極大的近似性。中國長期以來,将勞改人員和勞教人員并列,對兩者而言,無論是同一種羁押、管理模式,還是期滿釋放後的待遇,在觀念上和實際上,少有差别。收容教育與勞教又基本是一個模式。如果勞動教養被明确為行政處罰,那麼,收容教育當然也可以劃入行政處罰的行列。

第二,行政強制措施,很重要的特點之一是,臨時性,即中間性而非終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凍結就是行政強制措施;另一個特點,非處分性,一般是限制權利而非處分權利。收容教育,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長達六個月至兩年,不具備臨時性,也并不是非處分性。行政處罰的本質,是合法地使違法人的權益受到損失,直接的目的是通過處罰造成違法者精神、自由和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或限制的後果,以促使其改正。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處罰的本質。

近似概念

收容教育與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并列,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區别。

收容教養

收容教養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而設立的。

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人員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是“教育、感化、挽救”;勞動教養工作人民警察對勞動教養人員實行管理,貫徹“依法、嚴格、文明、科學”管理的原則。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遭受質疑

2010年後,随着一些社會事件的影響,收容教育受到一些法律人士的質疑。

法律沖突

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隻能制定法律。1991年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與《立法法》的上述規定相沖突。

此外,收容教育制度與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相沖突。《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充分說明,法律對于賣淫、嫖娼的處罰僅限于罰款與拘留,并不包括“收容教育”。無論是《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還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都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再行對賣淫、嫖娼人員加重處罰。而且,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了罰款、拘留外再進行“收容教育”,也違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兩罰”的原則,是兩重處罰。

罰過于罪

無論是賣淫還是嫖娼,盡管違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應當譴責,法律也規定要進行處罰,但畢竟,這種行為是屬于“無受害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對他人、社會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響,動辄對他們處以長達六個月至二年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這明顯罰過于罪、罪刑不相當。

缺乏監督

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并不需要司法審查,權力無法得到有效監督,陽光無法透入。因此,它對公民權利造成了巨大威脅,随時可能吞噬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給個别不法警察帶來發财機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