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實習期

駕照實習期

法律規定的初次申領駕駛證後的實習時間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部分地區各異,在實習期内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挂實習标志。
    中文名:駕照實習期 外文名:Driver's license internship 頒布時間:2004年4月28日 釋義:初次領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規定

必須懸挂實習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内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挂統一式樣的實習标志。如果未按照規定粘貼或者懸挂實習标志的,将被處以200元罰款。

禁忌

特種車輛新手不能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3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出租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挂車。

2012年10月8日,據《人民日報》法人微博消息,公安部日前修訂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号燈通行等違法記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駕齡1年以下的實習期駕駛人将被重點管理,駕車上高速必須由持相應或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新規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誤區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内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内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注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内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内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所以對于大衆的C1駕照,自拿證起其實便可扣11分,無延長實習期之說。

修訂

2015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修改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下稱公安部“139号令”),以規章形式細化固化改革措施,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進一步強調了實習期駕駛證的記分結果運用。一是原規定所有車型駕駛證在實習期内有記滿12分記錄的,予以注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二是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後,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内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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