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衣

包衣

清朝時期的稱呼
包衣阿哈是清代八旗組織内部的一種封建人身領屬制度,它是中國古代封建主仆制度的延續,體現了封建等級社會中臣仆與領主之間的人身隸屬關系。包衣一詞的記載最早見于《滿洲實錄》之中。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層成員、統治家族收養、接納的非血緣關系的家族、氏族成員和部分外戚族衆等。[1]為滿族上層統治階級貴族所占有,被迫從事各種家務勞動及繁重的生産勞動,到清朝在全國範圍内建立統治後,包衣有因戰功等而置身于顯貴的。清嬴宗季女《六月霜》第十一出:“他每那裡曉得:咱每本是内務府的一個包衣出身,何嘗知道甚麼新名詞,何嘗知道甚麼種族界。”馮其庸《曹雪芹的時代、家世和創作》:“曹雪芹的家庭,是一個貴族官僚家庭,但又是一個奴才家世,因為他的上世很早就入了旗籍,屬正白旗包衣。”
  • 中文名:包衣阿哈
  • 外文名:
  • 别名:
  • 簡稱:包衣、阿哈
  • 年代:清朝

詞義解釋

滿語“包衣阿哈”。亦簡稱“阿哈”。“包衣”即“家的”;“阿哈”即“奴隸”。為滿族貴族所占有,沒有人身自由,被迫從事各種家務勞動和生産勞動。來源有戰俘、罪犯。

清昭梿《嘯亭雜錄·漢軍初制》:“雍正中,定上三旗每旗佐領四十,下五旗每旗佐領三十,其不足者,撥内務府包衣隸焉,其制始定。”

清龔自珍《答人問關内侯》:“親王以下,貝子以上,其戶下五旗包衣之人,見王,如家奴見家長之禮;包衣之女,許親王等揀選為媵妾。”

主要來源

包衣阿哈的來源主要有三種:

由諸申(滿族平民)轉化而來。平民犯罪,淪為奴隸。或窮困欠債,将妻子兒女典賣為奴。

家生奴婢。包衣阿哈世代為奴,其所生子女仍為奴,亦稱“家生子”。他們的生活、婚嫁、居住,都要由主人來安排。

戰争掠奪俘虜為奴。這種奴隸,或奴仆,占大多數。初期女真族各部落之間互相征伐,掠取對方人口為奴。爾後,搶掠漢人、朝鮮人作奴隸,為數不少,主要用于農耕。奴隸、奴仆是主人的私有财産,可以饋贈,亦可以買賣。沈陽開城地區就是一處販賣奴仆的市場。

社會地位

包衣是滿語音譯,意思是家裡的"家下人",就是家奴(注:"包衣"的全稱是"包衣阿哈"(booiaha),亦可單稱"阿哈"。包衣阿哈中男的叫做"包衣捏兒麻"(booi niyalm a),女的叫作"包衣赫赫(booi hehe),義即男仆、女婢。按曹家隸屬于"包衣旗鼓佐領";抄本《八旗掌故》卷一雲:"又滿洲八旗包衣參領下分轄各佐領……下又有'管領''分管''管轄'各名目,其佐領或稱'旗鼓佐領',……蒙古、漢軍,俱無包衣佐領。"又注雲:"旗鼓佐領下人,多系國初民人投充,如見在大糧莊頭、園夫之類。"而福格《聽雨叢談》謂包衣佐領原系兵弁家丁性質。曹家先世畢竟如何歸旗并成為何種家奴,尚待詳考。參看書末補注。)。滿洲貴族把這種人是看得極為"下賤"的,但又非常需要他們,離開不得。

明朝的腐朽敗亡,太監們特别"與有力焉"。清朝皇帝有鑒于此,所以在承襲明朝各種制度的同時,卻先将太監們管事的二十四衙門加以删并,最後撤除,而改設内務府,以皇室家奴——上三旗裡的包衣人——來代替了太監的各項執事。

内務府于是就成了管理皇家的财産、收入、飲食、器用、玩好、各項日常生活瑣事、各種有關禮儀……的衙門(注:參看《文獻論叢》曹宗儒《總管内務府考略》:“世祖入關,……而掌宮内政令者,仍屬包衣昂邦。昂邦,又譯作總管,是其名為家之總管,而清帝已化家為國,官文書遂譯為内務府總管矣。”包衣昂邦或總管,實即管家頭兒的意思。昂邦或譯谙班。内務府并無下五旗人,也并無蒙古旗、漢軍旗的人。有漢族血統的包衣人,一概稱為漢姓人,因為他們還是屬于滿洲旗分之内。

清末成立了海軍衙門,職位完全為滿人把持了,所以當時還有新内務府的諷語。從這一點講,特别是和明朝的二十四衙門以及司禮監幹政和東廠掌刑比起來,内務府完全限于皇帝私家的事務,和刑、政等國家大事分清了,不能不說是一件好事,有它的改進性和可取之點;但它也還是由太監制那裡承襲來了一些流風餘韻,例如一些重要稅收,像鹽政、織造、窯、礦等項,仍舊要由作為太監之後身的内務府人員來全部掌握或部分幹預。

社會影響

内務府包衣人是一種身份極為特殊的清代封建社會的畸形産物,也是滿洲早期比較原始性階段的社會的遺迹。内府包衣,在最高統治集團之内,是被壓迫、被剝削的受害者,而在那集團之外,卻又是進行壓迫、剝削的害人者;一方面,他們的身份至微極賤,而另一方面又呼吸通帝座,反而可以比别種人更容易地升官發财、假權作勢,他們的富貴榮華,實際享受,比之一般大官巨卿,有時并無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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