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潔

貞潔

婦女在節操上沒有污點
指婦女在節操上沒有污點。封建禮教所提倡的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道德觀念。可分為生理貞潔和心理貞潔。生理貞潔是指性行為上沒有污點。隻要同異性發生過兩性關系,都是生理上的失貞。心理貞潔指人們在性愛情感上沒有污點。心理貞潔是防止生理失貞的重要力量,也是人們重視初戀的原因所在。心理貞潔與生理貞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完全同一,即生理失貞的同時心理也失貞。
    中文名:貞潔 外文名: 定義: 英文名:chaste and undefiled 拼 音:zhēn jié 解 釋:堅貞的節操 出 自:《詩·周南·漢廣》 分 類:生理貞潔和心理貞潔

詞語解釋

讀音

【詞目】貞潔

【拼音】zhēn jié

基本解釋

1. [chaste and undefiled]

2. 禮教所提倡的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道德觀念

3. 堅貞的節操

詳細解釋

1.純正高潔。

漢劉桢《處士國文甫碑》:“先生執乾靈之貞潔,禀神祇之正性,咳笑則孝弟之端着,匍匐則清節之兆見。”

元袁桷《靜清處士史君墓志銘》:“貞絜陸沉,志裂金石。”

清·顧炎武 《王官谷》詩:“士有負盛名,卒以虧大節,咎在見事遲,不能自引決,所以貴知幾,介石稱貞潔。”

2.指婦女在節操上沒有污點。封建禮教所提倡的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道德觀念。

《詩·周南·漢廣》“ 漢有遊女,不可求思” 漢鄭玄箋:“興者,喻賢女雖出遊流水之上,人無欲求犯禮者,亦由貞絜使之然。”

唐·張鷟 《朝野佥載》卷三:“監察禦史李畲母清素貞潔。”

聶绀弩《“确系處女小學亦可”》:“仍舊因為是戰時,獸兵所到的地方,很難留下貞潔的女性。”[1]

貞潔分類

可分為生理貞潔和心理貞潔。生理貞潔是指性行為上沒有污點。隻要同異性發生過性交行為,都是生理上的失貞。初次性交,個體的生理行為或生理結構上會殘留一定的标記,在性行為上也可以形成一定的習慣動作,同時獲得相關的性體驗——性快感或性疼痛。上述這些現象男女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女性初次性交,生理行為或生理結構上會殘留一定的标記,還有性疼痛。女性生理失貞的主要特征是處女膜破損及少量出血,而男性生理失貞在生理結構上則無變化。這也正是社會倫理特别重視女性生理失貞的原因之一。心理貞潔指人們在性愛情感上沒有污點。心理貞潔是防止生理失貞的重要力量,也是人們重視初戀的原因所在。心理貞潔與生理貞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完全同一,即生理失貞的同時心理也失貞(如女性賣淫行為和男性嫖娼行為);心理貞潔與生理貞潔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完全不同一,即心理失貞不一定生理失貞(如以戀愛為名騙取錢财),生理失貞不一定心理失貞(如女性在無自身過錯情況下被暴力強奸)。一般人隻重視生理貞潔,而完全忽視兩性活動中的心理貞潔。在古代社會,性貞潔是女子的最高價值标志,社會性倫理對女子的生理貞潔十分重視。以“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最為人知。到了現代社會,由于受到西方性開放、性解放思想的影響,有一部分人不再主張貞潔。

唐代女子觀念

以唐代公主為例,可以看出唐朝婦女中的上層對于法律、道德的認知、遵守情況。有唐一代公主衆多,按《新唐書》記載唐代公主為211 位。再嫁公主也為數不少,《新唐書》和《唐會要》記載唐代公主有嫁人記錄者134 位,二嫁者25 位,三嫁者有3 位,四嫁者1 位。将二嫁及其以上者通稱為再嫁,則唐代211位公主中,嫁人者134 位,再嫁者29 位,再嫁公主占有婚姻記錄者比例為21.64%。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凡二十三人: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肅宗女一人。三嫁者有四人,即高宗、中宗、玄宗、肅宗女各一人。由于唐代一些公主在私人生活中有失檢點,導緻流言蜚語載于史冊,但是對待婚姻形式卻一絲不苟,這似乎可以說明唐代皇室在對待公主的婚姻程序上是非常重視的。種種迹象表明,唐代上層婦女的貞潔觀至少在唐宣宗之前是比較薄弱的,唐前期婦女再嫁的環境相對寬松;随着時間的推移,李唐王朝對上層婦女再嫁的态度更加謹慎,相應地對公主再嫁的條件也進行了約束,但并沒有禁止再嫁現象。

宋代女子觀念

宋代出了幾個大儒,創立了以“闡釋義理,兼談性命”的方法治經的理學,使中國的學術思想以至風俗制度出現了很大的變化,同時對社會的婚姻道德也産生了極大的影響。理學家以“窮天理,滅人欲”作為理想的道德原則,因而對貞節問題看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嚴重。他們把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提到“天理”、“自然”的高度。隻準丈夫出妻休妻,不準妻子主動要求離婚。北宋仁宗時的理學家程頤更将貞節觀念推向了極端。他在回答“當孀婦窮而無所依托,是否可改嫁”時,斷然說道:“隻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近思錄》)。這段話經過其他理學家的一再宣揚,成為理學的一句名言,影響極為深遠。需要看到,有關婦女貞節觀念的理學思想的形成、發展乃至成為一種體系是有個過程的,加上形成初期在傳播時間和範圍上的限制,因而在北宋時代,當時社會上還是不諱婦女改嫁,就是在宗室、士大夫階層,婦女改嫁的事例也很多。兩宋的法律也規定,丈夫外出三年不歸,六年不通問,準予妻子改嫁或離婚。北宋初宰相薛居正的兒媳柴氏,早寡無子,柴氏就打算盡攜貨财改适别人,當時朝中另一官員名叫向敏中也曾向柴氏求婚。名德衆望的大臣範仲淹,幼年喪父,其母謝氏改嫁淄州長山縣朱氏,範亦改姓朱。範仲淹做官後,才奏請朝廷準其恢複本姓,又在蘇州創設義莊,贍養範氏宗族,其中規定,婦女再嫁可得20貫作為嫁資,與男子娶婦所得相同,僅比婦女初嫁少10貫,而男子再娶則一文不給。程頤反對婦女改适,但在實際生活中,他也難以實踐自己的說教。程頤兄程颢之子死後,其妻王氏改嫁章氏之子,程頤不曾出面勸阻,隻是謝絕了王氏的禮物而已。甚可笑的是,程頤的甥女婿死後,程怕胞姐過于悲傷,便把甥女接來家中居住,然後幫她再嫁他人。這兩件史實說明,在當時社會條件下,即使頑固迂腐如程頤者,也不免随俗行事,并在其甥女喪夫後根本不會餓死的情況下,決定将她改嫁。

清代女子觀念

林烈女

林烈女原姓曾,福建同樂縣人,嫁給當地人林朝漢之子邦基。曾氏通文墨,能寫詩,孝敬公婆,夫妻感情也不錯。後随林家遷居杭州,入籍仁和縣。結婚12年,曾氏沒有生育。康熙中,不幸婆婆去世,丈夫林邦基悲傷成疾,臨終時對曾氏說“我死了,你能不能跟我一起去?”曾氏含淚答應,但邦基仍睜眼不語,曾氏指天發誓,邦基才含笑而死。曾氏做了兩副棺材,安置了邦基後,她幾次上吊,都被家人救了下來。公公林朝漢勸她,不聽,于是告到了縣令那裡。縣令判令曾氏應該代夫行孝,并要求林家盡快為邦基立一個後人。林朝漢拿了縣裡的判詞,勸曾氏勿再尋死。曾氏說,公公還有其他兒子、媳婦,何愁供養。她再次吞金自殺,又被救了下來。林朝漢趕緊把事情再次告到縣官,免得日後出事,自己承擔責任。縣官令林家立即給林邦基立子嗣,并答應捐資撫恤,甚至要給匾預旌。林家将邦基兄子立為邦基之子,交給曾氏撫養。幾天後,曾氏自己寫了狀詞到縣裡,說明縣官命令我養親育子,本是節孝兩全之道,但公公另有幾個兒子供養,養子的生父尚在,不需我來撫養。我一生很重承諾,已經答應陪丈夫一起去,怎麼能在這樣的大事上失信呢?縣令回複說:“慷慨赴死易,從容守節難”,子嗣已立,不要因為小承諾廢了大事,并捐資贈匾,大書“孝節雙全”以彰其事。曾氏不得已,隻得暫時答應。孝敬公公,善撫子嗣。五年後,林朝漢病逝,曾氏與伯叔妯娌一起經辦了喪事。事後,曾氏說,這次我可以實踐諾言了。

焚燒詩文舊稿,絕食14天而死。(清)陳康祺:《郎潛紀聞三筆》卷2,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675-677頁。

這個故事中,林烈女曾氏在丈夫死後欲以身殉夫,多次尋死未果,林家怕承擔責任多次告到縣裡。這個縣令看來也不是昏庸之輩,屢次勸誡,并為曾氏安排了“孝節兩全”之法,但在公公死後,曾氏還是毅然決然地絕食而死。曾氏反複尋死,不管林家和官府采用了多少辦法避免她的死亡,她總是抱定了必死的決心,簡直就是非死不可。

曾氏自己說,尋死是為了重承諾,要到地下去陪伴丈夫。夫死身殉的承諾本來就來自于當時普遍的貞潔觀念,曾氏也以此種觀念作為自己的自覺追求,可見在當時人們的心目中,節烈是何等重要,婦女本人往往是自願赴死。

從字面上看,貞潔二字的本意無非是“正當純潔”的意思,貞操就是保持這種正當純潔的一種行為。這個意義上的“貞潔”,既是一種自我保護措施,也是男女當事人雙方的一種契約。然而,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實際社會生活中,貞潔的基本含義是:女子未嫁之前,不得接觸除父親之外的任何男性,以保證其處女的純潔;女子出嫁後不得與丈夫之外的任何男性有任何接觸尤其是性關系,直至其生命終結,這就叫“貞潔”。在這個基本意義上,進一步衍生出這樣的含義:出嫁或訂婚後,如果丈夫去世,該女子不得再嫁,也不得與其他異性有性關系,能保持至死者,稱“貞節”。在女子一生中,如果碰到性暴力,應立即以身殉節,如人死後身體未受“污染”,則為“節烈”或“貞烈”。同時,在女子的一生中,應随時警惕,抵制來自外部的種種誘惑和來自内心的種種欲望,應把上述幾方面要求化為自己畢生的行為準則,示為“貞操”。當然,如果丈夫去世後,妻子能立即自殺殉葬,則是最高層次的“節烈”。故事中的林烈女實際上就是為了實現這個最高層次的節烈而義無反顧地以身殉夫的。

清代,雖然沒有明确的如同明初那樣,對貞潔烈女的家族實行賦稅方面的優待,但貞潔已經成為普遍觀念。統治者也把婦女的貞潔看得同男性的忠君一樣重要。“君為臣綱”和“夫為妻綱”是綱常倫理的基本原則,女子對丈夫的貞潔,男子對君王的忠誠,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基本原則。這就是魯迅先生所說的“皇帝要臣子盡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守節”。所以,政府對于貞潔烈女的旌表,與明代一樣的不遺餘力,大肆宣揚。

此種社會氛圍下,發生了許多今人看來不可思議的事情。一個典型的故事發生于道光十一年,這年因海水倒灌,江水泛濫,沿江各地洪災多發。安徽桐城也發生了水災。大水中,一女子躲避未及,水快要淹到腰部了,有一男子伸手救援,拉了一下女子的左臂。女子呼号大哭:“我幾十年的貞節,怎麼能讓陌生男子污了我的左臂。”搶下一起逃難者帶的菜刀,将左臂砍下。清人姚元之在記錄這個故事時說,可惜不知道這女子的姓名,恐怕天下像這樣“窮而貞者”還有很多。(清)姚元之:《葉亭雜記》卷7,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52頁。這個故事與元、明時期發生的貞女故事,頗有類似之處,都是在被男子偶然觸碰一下後自殺的事情。

王氏

乾隆時,揚州還有一個因肩膀被男人碰了一下而自殺的故事。揚州東關街鞋工郭某之妻王氏,“美而賢”,同街富戶子弟儲某非常羨慕,于是借錢給郭某開了一間小店,想以此接近王氏。一天,儲某乘王氏在店中,突然進店,用手拍了一下王氏的肩膀,問了聲:“飯熟了嗎?”王氏大呼“殺人啦”!有人告訴王氏,儲某借錢給你家開店,就是為了接近你。王氏又回家把事情告訴丈夫,丈夫說,你已經借了人家的錢開店,這事你就忍了吧。次日,王氏趁丈夫外出,閉門自缢而死。此事後來幾經曲折,儲某因調戲人妻被治罪,而王氏也被譽為烈女而葬于揚州五烈墓旁。(清)李鬥:《揚州畫舫錄》卷16,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387-388頁。這一類故事所遵守的觀念,就是女子一生不得與丈夫以外任何男子有接觸的貞潔理論。

如果說上述這些女子的死,也許還能找到些許理由的話,有一些女子為貞潔而輕生,則是沒有什麼理由可講的。《清史稿·列女傳四》卷510,講了這麼幾個故事:

清初,寡婦李氏與家人避難後回到杭州,當時清軍剛剛進入這一地區,檢查很嚴,有車入城,男子須下車,女子也要打開簾子。李氏的車入城時,她有病初愈,守門的軍卒遠遠地看見,“為嫚語”,李在車中也多少聽到幾句。回到家後,李恸哭,說自己不幸被幾個門卒所辱,終日涕泣,二十多天不吃東西,絕食而死。此女隻是被門卒遠遠看了幾眼,大約說了幾句不幹不淨的話,也就死了,可歎可悲!

更有可悲者,趙某妻王氏,丈夫出門,她一個人在家午睡,風吹門簾微動,仿佛是有人在偷窺一般,王氏憤不欲生。丈夫和公婆都勸她,隻不過是風吹動了門簾,不必太在意,但她始終不能釋疑。最後覺得,與其抱着懷疑而活着,不如帶着懷疑去死,終于自缢而死。被男人接觸到了或偷窺到了,自殺,本已十分可悲,而是女隻是懷疑被人偷窺,沒有任何佐證,就死了,是貞潔觀念到了極緻的情況下的一個典型個案,不能不說是一件可悲的事。

安徽歙縣有兩個相鄰的女子汪氏與賀氏,情同姐妹。某夜,當地發生火災,汪氏未睡,急呼家人去救賀氏,到了賀的樓下,賀在樓上問,姐姐已逃出來了嗎?汪氏回答,已出來了,所以來找你。過了一會兒,賀氏在樓上喊:我找不到外衣,不能出來了,謝謝姐姐來救我。一會兒,大火臨近賀氏所住的小樓,汪家人想沖進去把賀氏救出來,但賀氏在内怒罵,于是隻好退出來,賀氏就這樣被困于大火之中。汪氏大哭,妹妹死,我怎麼能獨生,也跳進大火之中。就這樣,兩個女子都被大火吞噬了生命。這個故事也很可怕,隻因找不到外衣,就這樣死了兩條人命。

這些女子被載入史冊,表達了清末民初時,國史的修纂者對她們“貞潔”觀念與行為的贊賞與表彰,其中體現的,是貞潔觀念發展到極緻之時,貞潔烈女們“非死不可”的舉動。哪怕隻是懷疑被人偷窺,也不能苟且偷生了!

未婚守貞,極難之事。更多的一種情況是,女子在未婚夫死後,以身相殉,留得一世清名。康熙時,揚州“池烈女”,是個貧家女子,父親把他許配給當地吳氏長子吳廷望,廷望從軍,在廣東打仗死了。吳氏想把池氏改配家中次子,池氏聞之,乘父親外出之際,上吊自殺了。雍正時,揚州霍九女,許配李正榮,訂婚不到十天,李就死了,霍九女聞訊,自殺以殉。二女子都是未嫁而死的例子。(清)李鬥:《揚州畫舫錄》卷16,第386-387頁。王士禛《池北偶談》卷10:福州有個叫王慧貞的女子,許配儒士楊俨為妻後,未婚而楊死。女子想以身相殉,家人百般防範,她就前往夫家奔喪,自缢而亡。康熙時福建武平縣女子林清玉,未婚夫在從京師回家的途中病亡,她聞訃痛哭,到夫家拜靈,安慰婆婆,待喪事完畢,吞金而亡。

已嫁婦女在丈夫亡故之後,孝敬公婆,撫養孩子,在夫家守貞一世,為當時觀念中極正常的情況。學者們對清代婦女的改嫁問題多有研究,當時社會上寡婦由于種種原因而改嫁的例子并不少見,如夫家族人為了侵占亡者财産而逼令改嫁,由于當時很多地方人口男女比例嚴重失調而導緻婦女改嫁較易,夫死後夫家貪圖改嫁的财禮而強令改嫁,還有貧困寡婦因生計問題不得已而改嫁等等,但就社會主流觀念而言,寡婦守節乃是惟一正确的、不受非議的選擇。

夫死即以身相殉,典型的情況如上而講到的林烈女的故事,非死不可,想方設法要随亡夫而去。林烈女曾氏因為遇到公公及縣官的阻止,沒能立即尋死,隻是一個特例;多數情況下,夫死之後,其妻(甚至于妾)的殉節是受到社會贊許的行為。乾隆時人李鬥《揚州畫舫錄》載,當地有五烈女墓。五烈女各有各的悲慘遭遇,其中第五座墓本是一個外地寓居揚州人的妻子之墓。江甯人陳國材寓居揚州,死時僅26歲。其妻周氏,在他死後絕食二十餘日,“從容就義”。因為陳國材是外地人,本來周氏不在旌表之列,後來地方官還是為她題請旌表。當地這才有了五烈女墓和五烈祠。曆朝曆代,此類事甚多,正史的列女傳多有記載,而《清史稿》中列女傳中此類事亦極多。社會生活中,也有丈夫因為妻子的節烈義行而“夫以妻榮”的事例:乾隆五十二年,軍機章京、給事中劉謹之病故,其妻湯氏以身殉節,事情被報告到了朝堂之上,特命賞給劉“鴻胪寺卿”銜,賜銀百兩治喪事,湯氏“特旨旌表”。夫以妻榮,被稱為京官中的特例(清)陳康祺:《郎潛紀聞二筆》卷8,第469-470頁。。這就是所謂的盛世倡貞潔。

在清代普遍的貞潔觀念下,即使是為人妾者,也有為夫殉節的故事。康熙時平定台灣的名将海蘭察,于歸途中在蘇州娶了青樓女子阿芸為妾。阿芸深得這位超勇公的寵愛,她對丈夫的暴躁脾氣和行為也多有規勸,對其子安祿的不檢點也有抑制。海蘭察死時,阿芸并不哭泣,規勸安祿說,作為功臣子弟極為不易,富貴家族門戶不易保持,對安祿頗有觸動。當晚,阿芸自缢而亡。(清)陳康祺:《郎潛紀聞二筆》卷3,第361-362頁。另一個故事是康熙時文人嵇永仁被叛藩耿精忠所捕,其妾蘇瑤青與之一同入獄,在獄中的三年裡,蘇氏為丈夫抄錄書稿多部,今天流傳下來的《西京雜語》、《東田醫補》、《竹林集》、《葭秋堂詩》等書,都是出自蘇氏獄中抄錄的手稿。嵇永仁被害時,蘇瑤青年僅17歲,與嵇同時取帶,面對着嵇自缢而死。(清)陳康祺:《郎潛紀聞三筆》卷1,第664頁。

寡婦因被逼改嫁而自殺的事情也很普遍。道光間,浙江仁和縣王氏,嫁三月而寡,謹侍公婆。八年後,公婆因家貧,私下裡收了别人的聘禮,準備将王氏外嫁,直到出嫁前一天才把事情告訴王氏。王氏不動聲色地答應了婚事,當晚,她把僅有的一兩件首飾交給婆婆,說這也可以用來過幾天日子的啦。夜半,她悄悄地投河自盡。(清)陸以湉:《冷廬雜識》卷2,第74頁。這當然還算比較好的情況,清代的記載中,婆家人為了奪取死者财産而逼令改嫁的事不少,鬧上公堂的也不在少數。

至于寡婦守節,清苦難當。清人青城子《志異續編》卷3載:某節婦,少年矢志守節,每天晚上關門後,家人總能聽到銅錢掉在地上的聲音,天亮後,地上并不見錢。後來這女子年壽已高,臨終時,從枕畔拿出百枚銅錢,“光亮如鏡”。她指着錢對兒媳說,這就是助我一生守節的工具了。原來,她每于夜間熄燈後,将百枚銅錢撒于地上,一枚一枚地摸索尋找,直到全部找到,自己也已身心疲憊,這才上床休息。“曆今六十餘年,無愧于心,故為爾等言之。”這位節母,用勞累肌體的方法,打發漫漫長夜,最終得以安心辭世。這個故事與上面講到的貞女繡五百羅漢像的故事極其相似,所不同的,隻是這個節母有兒子,而繡佛像的貞女是未嫁守節。清人沈起鳳《諧铎》卷9記載了一個守節的寡婦臨終時對後輩的勸誡:如果不幸青年寡居,自己思量能守則守,否則幹脆改嫁。她講了自己年輕守寡的故事:我年輕守寡,那時還不到18歲,因為生于名門,嫁于官宦人家,又有了身孕,所以不敢有别的想法。但守節實在是“晨風夜雨,冷壁孤燈,頗難禁受”。一次,公公的一個表親來訪,我于屏後觀其貌美,不覺心動。夜間,幾次想要去與之相見,又猶猶豫豫地走了回來,欲念一動,則“心猿難制”。最後,下了決心去相見,走到中途,聽到竈下婢女竊竊私語,趕緊屏氣回房。把燈放在桌上,倦極而眠,夢見與那書生相見,各道衷曲,攜手入帳,忽有一人跌坐帳中,“首蓬面血,拍枕大哭”,一看,乃是亡夫,吓得大喊而醒。此時桌上青燈熒熒,床上小兒索乳啼哭,不覺頓生悔意。洗心滌慮,成為良家節婦。若不是當時竈下有人聲,後果則難想象了。我是此中過來人,深知守寡之難,故此勸人勿勉強為之。寡婦之難,于此可以略見一斑,誠如前人所說:“慷慨赴死易,從容守節難!”清代著名文士洪亮吉,自幼由寡母帶大,母親教他讀書時,每讀至“夫者,妻之天”一句則悲苦難禁,大呼:“我的天何在呀”,以至于後來幹脆不讀這一句了。在一些過于極端的貞潔要求下,守節的婦女承受了常人難以想象的人間苦難。

與貞操的區别

貞操作為夫妻之間的一種契約,在其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女性,堅守貞操,是對配偶、對自己、對家庭、對後代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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