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
管理機構
街道的管理機構為街道辦事處——市轄區政府、不設市轄區的市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派出機關。縣和縣級市也有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例子。
分類
中國不設市轄區的市(不設市轄區的地級市和縣級市)、較大的市(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市轄區或功能區(例: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分區。
直轄市和副省級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的市轄區或功能區所轄的街道屬于正處級行政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包括計劃單列市)所代管的縣級市所轄的街道屬于等同正處級行政區。
地級市的市轄區或功能區所轄的街道、不設市轄區的地級市所轄的街道以及地級市所代管縣級市所轄的街道屬于鄉級行政區。
街道,原義指兩邊有房屋的比較寬闊的道路。中國不設市轄區的市、較大市的轄區的行政分區。直轄市以及副省級市的街道屬于正處級行政區,地級市和縣級市的街道屬于鄉級行政區。
說明
街道為行政區劃名稱,而街道辦事處則是區(縣、市)人民政府派駐街道的行政機關名稱,街道黨(工)委是設立在街道的基層黨組織,而不是設在辦事處的黨組織。三者不是一碼事,不能混為一談。
作為行政區劃,“街道”是和“鄉、鎮”的概念相同的,表行政區劃的“街道”二字等同“鄉”或“鎮”二字,表明行政機關的“辦事處”3字等同“人民政府”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