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

羅爾斯

美國政治哲學家
約翰·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哈佛大學教授,寫過《正義論》、《政治自由主義》、《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萬民法》等名著,是20世紀英語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學家之一。
    中文名:約翰·羅爾斯 外文名:John Bordley Rawls 别名: 民族: 出生地:巴爾的摩 畢業院校: 身高: 體重: 運動項目: 所屬運動隊: 專業特點: 主要獎項: 重要事件:提出正義理論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21年2月21日 逝世年月:2002年11月24日 代表作品:《正義論》 職業:美國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

簡介

約翰·博德利·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 2002),美國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20世紀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時也是20世紀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

羅爾斯1921年生于馬裡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與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獲該校博士學位。先後在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任教。盡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學術界影響甚大。1951年發表《用于倫理學的一種決定程序的綱要》。此後他專注于社會正義問題,并潛心構築一種理性性質的正義理論,陸續發表了《作為公正的正義》(1958)、《憲法的自由和正義的觀念》(1963)、《正義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辯護》(1966)、《分配的正義》(1967)、《分配的正義:一些補充》(1968)等文。在此期間,羅爾斯着手撰寫《正義論》一書,前後三易其稿,終成20世紀下半葉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最重要的理論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發行,旋即在學術界産生巨大反響。由于第一版的《正義論》封面為綠色,當時一些哈佛的學子以“綠魔”來形容這本書的影響力。據後來的統計數字顯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約5000餘部論著專門對其研究讨論。除此以外,羅爾斯的著作還包括《政治自由主義》(1993)、《萬民法》(1998)、《道德哲學講演錄》(2000)、《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2001)等。

生平

出生于馬裡蘭州的巴爾的摩,是家中五個孩子中的老二。二戰時入伍服役,後來拒絕升軍官的機會退伍回大學念書。1943年畢業與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獲該校博士學位。先後在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任教。盡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學術界影響甚大。 1951年發表《用于倫理學的一種決定程式的綱要》。此後他專注于社會正義問題,并潛心構築一種理 性性質的正義理論,陸續發表了《作為公正的正義》(1958)、《憲法的自由和正義的觀念》(1963)、《正義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辯護》 (1966)、《分配的正義》(1967)、《分配的正義:一些補充》(1968)等文。 

在此期間,羅爾斯着手撰寫《正義論》一書,前後三易其稿,終成20世紀下半葉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最重要的理論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發行,旋即在學術界産生巨大反響。由于第一版的《正義論》封面為綠色,當時一 些哈佛的學子以“綠魔”來形容這本書的影響力。據後來的統計數位顯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約5000餘部論著專門對其研究讨論。除此以外,羅爾斯的著作還包括《政治自由主義》(1993)、《萬民法》(1998)、《道德哲學講演錄》(2000)、《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2001)等。 有的評論家把羅爾斯與柏拉圖、阿奎那和黑格爾這些思想泰鬥相提并論。諾齊克當年有言,政治哲學出了羅爾斯之後,你可以跟着他思考、可以針對他思考、可是不能不理會他而思考。羅爾斯政治哲學的特色,莫過于他對于「公平」意義下的「正義」這項政治價值的強調。此前的政治哲學,往往局部強調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項價值。羅爾斯獨排衆議,認為一個社會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問題所在。正因為公平是社會生活的最高價值,所以剝奪個人自由、歧視他人、以多數為名迫害少數、或者坐視個人之間的命運差距,都違反了正義。

政治自由論與稅收的程序正義

《政治自由主義》是羅爾斯繼蜚聲世界的《正義論》之後的又一力作。在其中,羅爾斯繼續并修正了他在《正義論》中發展出的公正觀念,但是對其哲學基礎進行了根本的修正。在其早期著作中,羅爾斯假定,秩序良好的社會是一個穩定的、在基本的道德信念上同質、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存在廣泛共識的社會,但是在現代民主社會中,互不相容、無法調和的宗教、哲學與道德學說,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的制度本身就強化、鼓勵着不同質的學說的多元化,并視之為自由社會的永恒狀況。

“現在,嚴重的問題是,現代民主社會不僅具有一種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的多元論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種互不相容然而卻又是合乎理性的諸完備學說的多元論特征。這些學說中的任何一種都無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認肯。任何人也别指望在可預見的将來它們中的某一種學說或某種别的合乎理性的學說将會得到全體公民的永久認可。”

政治自由主義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一種合乎理性的然而又是互不相容的完備學說之多元化,乃是在一個立憲民主政體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類理性實踐的正常結果。政治自由主義還假設,一種合乎理性的完備學說并不拒斥一種民主政體的根本。

超脫于各種“完備性學說”之上,同時又得到這些學說和社會公民的重疊共識,是羅爾斯構建政治自由主義的目的。這一宗旨決定了正義理論不再是一種道德理論,甚至也不再隻具有近代人道主義者所設想的那種俗世自由文化價值觀特性。按照羅爾斯的設想,政治自由主義所要解答的主要問題是:“一個有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們因各種盡管互不相容但卻合乎情理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産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組成的穩定而正義的社會怎樣可能長治久安?易言之,盡管合乎理性但卻深刻對峙的諸完備性學說怎樣才能共同生存并一緻認肯以立憲政體的政治理念?一種能夠獲得這種重疊共識支持的政治觀念的結構和内容是什麼?”

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是:政治的正義觀念、“重疊共識”理念、權利優先性與善觀念的理念和公共理性的理念。

其中,“重疊共識”的理念是政治正義這一核心理念的構成性條件,權利優先性理念是政治正義的基本價值觀表達,而公共理性的理念則是政治正義的社會普遍基礎。

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羅爾斯首先區分了“公平正義”這一核心理念的政治意義與道德意義,使之成為更明确的政治哲學概念,從而建立一種“政治的正義”概念;其次,圍繞着“政治的正義”理念推演出作為民主社會之公民的自由而平等的“個人觀念”和由該觀念所規導的秩序良好的“社會觀念”,從而建立一套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系統;第三,進而引繹和論證其“主要理念”系統,該系統由“重疊共識”、“權利優先與政治善”和“公共理性”三大理念所組成;最後,提出與政治的正義理念相适應的社會制度框架設想,并闡明其基本自由(權利)的政治價值規範。

而對于稅收來說,沒有程序制約的稅收實體規則,必然不能得到一緻、公開和理性的執行,納稅人的财産權和人格尊嚴将被任意侵犯。所以必須通過稅收正當程序對正義、秩序的追求來建構稅收體制。稅收程序是一種為了限制征稅恣意,通過角色分配與交涉而進行的,具有高度職業自治的理性選擇過程,是保障納稅私權、監控征稅公權的控權過程。因此,稅收程序不僅是做出征稅決定的稅收行政程序,而且包括制定稅收規則的立法程序和解決稅收争議的司法程序。稅收程序作為一個過程具有獨立的價值,因而必須承認和關注稅收程序的正義,而這也就意味着稅收程序的設計和程序主體相關權利的設定,應當體現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理論

羅爾斯最引以為傲的正義學說,是以J.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論證西方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對思想體系一樣;非正義的法律和制度,不論如何有效,也應加以改造和清除。他還認為正義與社會合作密切聯系,并指出應當區别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和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有二:①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樣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财産權利。②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能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并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羅爾斯将法治稱為“形式正義”或“作為正規性的正義”,即對公共規則的正規的和公正的執行。法律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目的在于調節人們的行為,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而自由則是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聯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為争奪權益而制定的産物,而應将它看作是試圖實現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這種學說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法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被認為在美國處于政治動蕩的時刻,為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複興的希望。

《正義論》

在《正義論》問世三十一年後,約翰·羅爾斯離開了人世,停止了他對于公平的正義的思考。從各方面來說,羅爾斯的《正義論》及後續的《政治的自由主義》、《公平的正義再陳述》都屬于20世紀思想界最具有影響力的作品之列,其中理論貢獻最大、最具有原創性的當屬《正義論》。在這些著作裡,羅爾斯提出了一個融彙西方正義概念的基本涵義并又極大豐富了其内涵的當代社會正義理論,即公平的正義的理論。公平的正義在這些著作中被诠釋為在一個憲法民主制社會中人們關于一個健全的、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條件的共同觀念,因而是一種内含于關于一個健全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觀念中的正義觀。總體地說,羅爾斯基于公平的正義觀念是在自由主義框架内闡發的一種正義理論。但同時,它也将社會主義的實質平等觀念的某些要素納入了公平的正義的理論。在這個理論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羅爾斯最引以為傲的正義學說,是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論證西方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對思想體系一樣;非正義的法律和制度,不論如何有效,也應加以改造和清除。他還認為正義與社會合作密切聯系,并指出應當區别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和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

原則

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有二:①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樣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财産權利。②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能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并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羅爾斯将法治稱為“形式正義”或“作為正規性的正義”,即對公共規則的正規的和公正的執行。

法律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目的在于調節人們的行為,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而自由則是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聯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為争奪權益而制定的産物,而應将它看作是試圖實現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這種學說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法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被認為在美國處于政治動蕩的時刻,為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複興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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