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證

宅基地使用證

人民政府的權利憑證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并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内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
    中文名:宅基地使用證 外文名: 别名: 變更工作程序:審查證件→情況調查等 基本條件:在本村等 提交資料:戶口簿原件等

社會影響

為了明晰農村土地産權歸屬,本市集體土地地籍調查确權頒證工作正在加快進行中。據悉,宅基地權屬确認和登記發放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變更工作程序

審查證件→情況調查→測量尺寸→填寫報表→上報審批→發證

變更基本條件

1、申請人戶口必須在本村

2、申請人戶口必須是農業戶口

3、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沒有宅基地使用

需提交資料

1、戶口簿原件、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一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托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

5、原土地登記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證原件

6、更正後填寫的土地登記卡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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