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處理财産損益

待處理财産損益

會計科目
“待處理财産損溢”是會計裡邊的科目,屬于資産類賬戶,核算企業在清查财産過程中已經查明的各種财産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待處理财産損溢”賬戶經常設置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産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産損溢”。[1]待處理财産損溢在未報經批準前與資産直接相關,在報經批準後與當期損溢直接相關。
    中文名:待處理财産損益 外文名: 拼音: 近義詞: 反義詞: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定義:會計裡邊的科目,屬于資産類賬戶,核算企業在清查财産過程中已經查明的各種财産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 屬于:資産類賬戶 相關:待處理固定資産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産損溢

基本介紹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産被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該定義與1992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資産定義相比,更能揭示出資産的本質與内涵。新制度不僅借鑒國際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資産的研究成果,對資産定義進行了改進,還以此為基礎,對确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改進,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将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及待處理财産損益等虛拟資産排除在資産負債表之外。

“待處理财産損益”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産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财産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但企業固定資産和流動資産的盤盈、盤虧及其處理結果分别通過“待處理固定資産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産損溢”兩個明細分類帳戶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下設置“待處理固定資産損益”和“待處理流動資産損益”兩個明細科目。盤盈時貸記本科目,盤虧時借記本科目。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待處理固定資産損益”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财産物資的淨損失,期末如為貸方餘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财産物資的淨溢餘。在制度中同時明确規定年度終了本科目一般無餘額。而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并未明确提到這一科目,隻是在講到存貨與固定資産時,提到“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處理,記入當期損益”。可以說,上述相關規定在理論上講是合理的。但問題在于,當“待處理财産損益”科目有餘額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就要将其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分别作為“待處理流動資産淨損失”或“待處理固定資産淨損失”項目,列示于資産負債表的資産一方(若為貸方餘額,以“——”号填列)。這就意味着将“待處理财産淨損失”在沖銷之前視為企業資産。

主要缺陷

從理論上看,這一處理方式存在下列缺陷:一是“待處理财産淨損失”不符合資産的定義。它既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是企業的一種經濟資源,正相反,它是企業的盤虧,是損失;對于它的處理企業也不再擁有控制權,重大的項目,還需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經過主管部門的批示。二是将“待處理财産淨損失”列作資産,嚴重違背了謹慎性原則,虛誇了資産、所有者權益,有可能多計了利潤。三是這一做法不符合相關性與可靠性的要求。将“待處理财産淨損失”列作資産,或把“待處理财産損溢”的貸方餘額列為資産的減項,即用盤盈的資産來抵消企業資産總額,都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還會影響企業财務比率等指标計算的準确性,顯然不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決策。例如,把待處理财産損失列在“資産”項下,因資産基數被不适當的放大了,會導緻資産負債率縮小;反映變現能力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也會放大;其他财務比率也被不同程度的粉飾,這将會幹擾對企業财務狀況的正确評價。四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因為期末"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保留餘額時,是作為資産在報表上列示,會使當期的費用或損失不能得到及時确認,收入和費用則不能進行正确配比。

從現實來看,将待處理流動資産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産損溢等有關損失挂賬,即潛虧挂賬,已成為我國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進行利潤操縱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會計信息失真是我國經濟生活中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不少企業存在資産不實、利潤虛增、甚至虛盈實虧的現象。這種報表列示方法無疑為企業粉飾'經營業績留下了可乘之機。

會計分錄

在現金盤點時,如發生賬款不符,發現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餘,應先通過“待處理财産損溢”即“待處理流動資産損益”科目核算。

例如:出現盤盈狀況時,在查明原因前,應記:

借:庫存現金

貸:待處理财産損溢

查出原因後,應記:(如果應支付給有關人員的)

借:待處理财産損溢

貸:庫存現金

(如果無法查明原因,經批準後,)

借:待處理财産損益

貸:營業外收入

出現盤虧狀況時,正好相反,查明原因前,應記:

借:待處理财産損溢

貸:庫存現金

查出原因後,沖回,應記:

借:管理費用(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定額内損耗)

營業外支出(剩餘淨損失、非常損失)

原材料或其他應收款(殘料價值、賠償收回)

貸:待處理财産損溢

對于固定資産的盤虧通過“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核算。盤盈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

例:甲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對企業全部的固定資産進行盤查,盤盈一台5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産品市場價格為12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那麼該企業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a、借:固定資産120000

貸:累計折舊60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000

b、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5000

c、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500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4500[(60000-15000)*10%]

d、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0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0500(60,000-15,000-4500=40,500)

待處理财産損溢帳戶應該注意的涉稅問題

“待處理财産損溢”賬戶具有暫時性的特點。企業财産盤盈、盤虧時在該帳戶挂帳,一旦批準後就根據批準的結果進行結轉的帳務處理。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該帳戶占用資金的數額較小,不易引起稅務檢查人員的注意。但該帳戶對财産物資盤盈、盤虧的結轉直接涉及到企業的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收支,因此該帳戶是一個容易舞弊的帳戶,其對納稅的影響不可忽視。“待處理财産損溢”帳戶在财務處理中涉稅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挂帳的财産盤盈、盤虧或毀損數有誤。如固定資産的盤盈、盤虧應按扣除折舊後的淨值記入“待處理财産損溢”帳戶,有的企業卻不扣除折舊而按原值記入。又如,存貨在運輸途中的損失,首先應查明責任,能确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直接轉入“應付帳款”或“其他應收款”帳戶,而不通過本帳戶核算,有的企業卻不認真追究原因,統統納入本帳戶核算,然後在費用支出中轉銷。再如,發生非正常損失盤虧的存貨,按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有的企業卻不作此項處理,緻使少列了存貨損失,在少納了增值稅的同時多納了企業所得稅。

2、随意轉銷企業财産發生的損失。按照企業财務制度的規定,企業财産的短缺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在報批後才能按規定轉銷。但有的企業為了逃避責任,對發生的财産損失未經批準直接轉入當期損益,不合法地抵減了當期計稅所得額。

3、對盤盈的财産物資長期挂帳不予結轉。由于對财産物資盤盈的結轉處理要沖減費用或列作營業處收入,增加計稅所得額,因此有的企業對盤盈的财産便采取長期挂帳的對策,遲遲不予結轉,以減少當期的計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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