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标

集體商标

許多人的有組織的整體集體觀念
集體商标(CollectiveMark),即指由幾個不同的所有人共同占有的某一個商标。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注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注冊。集體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标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着集體商标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标。集體商标一般不許可轉讓。中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一些東歐的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标以注冊保護的規定。
    中文名:集體商标 外文名:COLLECTIVE MARK 别名: 亦作:現用作集體所有制的簡稱集體企業

定義

集體商标(COLLECTIVEMARK),又稱“團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如各種行業協會注冊的商标供協會成員使用。集體商标的作用是向人們表明使用該商标的集體組織成員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具有共同特點。

根據《商标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商标為注冊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務商标、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法律上已把這四種商标明确劃分為注冊商标的四個基本類型。

盡管各國定義可能不同,集體商标通常都定義為一種标志,它用于區别使用集體商标的各企業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原産地、材料、制造方式、質量或其它一般特征。集體商标的所有者可能是那些由企業組成的協會,也可能是其它實體,包括公立機構或合作社。大多數國家都要求申請集體商标的同時應提交有關規定的複印件一份,該規定規範集體商标的使用并且不允許許可集體商标。如同商業商标/服務商标一樣,集體商标也需要交納續展費才能得以維持。

特征

集體商标的特征分析

(1)集體商标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隐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共有”和“共享”的特點;

(2)集體商标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注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标的申請注冊上,即要求隻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隻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标權;

(3)集體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标,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并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标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并将之公諸于衆,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并受到公衆的監督;

(5)集體商标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當集體商标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内;

(7)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标,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标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商标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8)地理商标可以作為集體商标注冊。以地理标志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标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标志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标志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标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優先權

集體商标的優先權是指《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的商标注冊申請人,在其成員國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請注冊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種商品上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在其後六個月内可以要求優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的規定,有關普通商标的規定适用于集體商标和證明商标。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體商标注冊申請,《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從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請的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注冊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交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标主管機關證明。書面證明中須寫明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申請号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

提出優先權聲明時,如上述附件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在提出注冊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内補充。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補交上述申請副本和有關文件的,視為無優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提交注冊的申請,如申請人需要,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局申請辦理有關優先權的書面證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時要求優先權。

意義

集體商标的注冊和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有利于創造該集體的信譽、擴大影響,集體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國内市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為了把中小企業力量集中起來,形成拳頭産品,形成數量優勢和質量統一管理,創立馳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務的競争能力,注冊并使用集體商标,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發達國家曾經采用過的成功經驗。

集體商标的使用及保護在我國的現實意義是,可以壯大集團優勢,在國際競争中可以彌補我國企業規模較小競争能力的不強不足提高在國際市場的競争力,占領國際市場。隻有實行注冊保護,授予專用權,才有利于鼓勵企業集團到國外注冊,取得商标權的保護。

區别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标,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标,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别:

(1)集體商标與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标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标隻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标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标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标無此要求。

(4)集體商标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标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标不能轉讓;普通商标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标失效後兩年内商标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冊;普通商标則隻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冊。

如何申請

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三條、《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内申請集體商标的商标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條件

應具備的條件為:

    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衆團體的依法登記注冊的批準文件;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标的使用管理規則。

途徑

    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标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冊大廳來辦理。 

    步驟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标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标注冊規費→三個月左右商标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标注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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