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

監事

公司監事會的組成人員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财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監事是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中文名:監事 外文名:supervisor 别名: 别稱:監察人 組成: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 職能:監察公司的财務情況 主要成員:監察機關的成員

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财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将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

(法釋〔2017〕16号)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監事會主席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監事提起訴訟的,或者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任職資格

(一)積極條件

1、根據《章程指引》,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2、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60條的規定,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确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财務的監督和檢查。

(二)消極條件

1、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根據《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另外,被中國證監會确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三)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主要職責

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财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負責核對董事會拟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财務資料,發現疑問句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監事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财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财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内容,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注意事項

(一)監事代表訴訟的事項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監事會、監事有權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公司損失。

(二)監事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

監事代表訴訟,必須是在股東書面請求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同意提起訴訟情況下方可行使。

(三)監事代表訴訟的行使時間

監事代表訴訟,應在收到股東書面訴訟請求之後三十日内進行。

(四)監事代表訴訟的主體

監事代表訴訟,應當是公司直接訴訟,即以公司為原告起訴。

監事代表訴訟的被告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公司。

(五)監事代表訴訟的代表人

在監事代表訴訟中,公司監事會主席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根據監事(會)決議作為訴訟代表人代表公司訴訟。

(六)監事代表訴訟的結果承擔

監事代表訴訟的訴訟結果應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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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執行董事;董事會;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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