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

反擔保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标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中文名:反擔保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Counter guarantee 别稱:求償擔保

定義

英文:Counter-guarantee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将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目的

是确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具備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擔保适用的原則、方法、标的物、擔保物種類适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隻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别。

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确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的範圍: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産。反擔保時,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意義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态,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于本擔保關系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并無緊密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時,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現實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無例外地要求有反擔保,其他擔保人為減免風險而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情況也日漸增多。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複雜情況下擔保關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于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這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與适當的本擔保相聯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

例如債務人自己有财産可供抵押、質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盡管這種物的擔保較為可靠,但債權人出于以下某種考慮也可能不願接受:

(1)希望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便捷地從保證人處獲得金錢償付;

(2)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押物運輸、保管等方面的麻煩;

(3)擔擾擔保物日後處理不便,而折價給自己又無使用價值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其滿意的保證擔保,再由債務人向保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與本擔保恰當搭配、榫合聯結以滿足當事人的各種需要、維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擔保之風險。

可見,反擔保的設定,固然為本不算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及擔保關系又增加了若幹鍊條與環節,使得有關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更為複雜,但反擔保決非主觀臆造的徒勞無益的繁瑣機制,而是現實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方式

反擔保隻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這是為什麼?因為在留置和定金的擔保中不會出現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能,所以,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證人,也可以是抵押人,還可以是出質人。

反擔保具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房産抵押反擔保

房産抵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産證、有完全處分權的房産抵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房産抵押應依法在房産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反擔保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反擔保指被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應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抵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土地使用權抵押應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機器設備抵押反擔保

機器設備抵押反擔保設備抵押反擔保是指被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設備依法抵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抵押設備必須權屬清晰,有較高價值,易變現,購進的發票等票據齊全且與設備型号相符。一般設備抵押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管設備應經海關批準後抵押給特定的抵押權人并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

4、自然人保證反擔保

自然人保證反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反擔保方式。自然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及連帶責任保證,用于反擔保的自然人保證限于連帶責任保證。作為反擔保的保證人應是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為被擔保人的主要股東、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者或其他與被擔保人有密切關系的個人。

5、股權質押反擔保

股權質押反擔保是指被擔保人以企業的股權依法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股權質押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質押登記。

6、存單質押反擔保

存單質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單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存單質押應在存單所在銀行辦理核押手續。

7、存貨質押及倉單質押反擔保

存貨質押及倉單質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貨或倉單依法質押給保證人一種反擔保方式。

8、專利權質押反擔保

專利權質押是指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專利權質押給保證人一種反擔保方式。專利權質押應依法在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質押登記。

9、商标權質押反擔保

商标權質押反擔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權質押給保證人一種反擔保方式。商标權抵押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

10、企業保證反擔保

企業保證反擔保是指被擔保人的關聯企業和為保證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一種反擔保方式。作為保證人的反擔保企業應經審核并具有較好的債務清償能力。

11、出口退稅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

出口退稅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是指出口企業即被擔保人與保證人、銀行就出口退稅款帳戶簽定監管協議并且将退稅賬戶中的出口退稅款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

12、應收帳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

應收帳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與保證人、銀行就應收款帳戶簽定監管協議并且将應收款賬戶中的款項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

13、特許經營權收費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

特許經營權收費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與保證人、銀行就特許經營收費帳戶簽定監管協議并且将賬戶中的款項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特許經營權收費帳戶監管及其質押反擔保應獲得特許經營權相關主管部門的确認。

14、林權抵押反擔保

林權抵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權,抵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林權抵押需到當地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5、股權零價格轉讓/回購反擔保

股權零價格轉讓/回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将其股東持有的部分股權以零價格轉讓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保證人擔保責任解除後,将以零價格将股權轉回被擔保人原股東方。股權零價格轉讓/回購反擔保的目的在于進入被擔保人的股東會,影響其決策機制,防止被擔保人出現侵害保證人權益的行為。

區别

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産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範圍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别。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别的合同來維系。

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隻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内。

反擔保和再擔保

可以設立再擔保的主擔保僅限于保證、抵押和質押,再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再擔保、抵押再擔保和質押再擔保三種。再擔保人享有主擔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同時也享有專屬于再擔保人的抗辯權。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當擔保人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人将按合同約定比例向債權人繼續剩餘的清償,以保障債權的實現。雙方按約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應權利。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将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區别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2)反擔保僅僅限于約定擔保。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倉單融資、保函、保證保險、信用證欺詐、合同保證保險、合同擔保、備用信用證、外彙擔保、小企業信用擔保貸款、履約保函、投标保函、投标擔保、提單欺詐、物流金融、融通倉……

法律規定

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

反擔保有效成立的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因此,隻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反擔保的擔保方式

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三種:

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産和信譽确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産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

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動産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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