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其債權行分為三類,牽頭銀行、經營銀行、參與銀行。牽頭銀行提供的貸款最大,經營銀行次之,參與銀行最少,牽頭銀行負責出面與貸款行洽談貸款條件。
銀行團貸款通常屬于中長期貸款,短者2到3年,長者10年以上,貸款以倫敦同業拆借利率為準,結合貸款期限具體而定,一般采用浮動彙率。
業務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并購融資等。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銀團貸款操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内,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币、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币或貨币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于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财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借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5.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為,并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6.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于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7.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确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并接受銀團委托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