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運輸

大件運輸

大設備的運輸配送
大件運輸是指大設備的運輸配送。大件是在重量、體積上占有優勢的物品,在運具上,大件物品有嚴格要求,不是一般的運輸車輛可以完成運輸的,需要用到特殊的運輸工具來完成。[1]
    中文名:大件運輸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工具:特殊運輸工具 解釋:大設備的運輸配送 特點:重量、體積上占有優勢的物品

發展簡況

古代,在陸上運輸大件是利用簡單的工具,依靠大量人力或畜力拖曳,或是利用冬季潑水成冰覆蓋路面後再進行拖曳。近代電力和機械工業出現後,人們應用電機、卷揚機(或其他牽引機械)、滑輪組、鋼絲繩、滾杠、千斤頂和枕木等,以滾拖的方法進行大件運輸。直到今天,這種方法仍用于公路大件運輸,特别是在運距不長而又缺乏大型起重設備的水路運輸或鐵路運輸裝卸地點常被采用。  

随着現代大工業的發展,化工、石油、冶金和電力等工業所用設備的體積和重量日益增大,一件設備往往重達百噸到幾百噸,寬高可達五、六米,長可達幾十米,甚至更多。

這類大件的長途運輸,有些可以利用水路運輸或鐵路運輸,在沒有水路或鐵路的地區,或者由于水路運輸受航道深度和橋梁淨空等限制,鐵路運輸受隧道、橋梁、車站限界等限制,因而不得不利用限制條件較少、困難易于克服的公路運輸;而且幾乎所有水路和鐵路大件運輸的目的地,距離碼頭或鐵路車站的這段路程最終也要由公路運輸來完成。

在這種客觀需要的情況下,超重型汽車列車逐步興起。利用超重型汽車列車的現代化公路大件運輸在工業發達國家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初期。中國于1967年在上海首次進行這種公路大件運輸;70年代中期以後得到迅速發展。近十年中,先後運過整體重量達500多噸的特重設備,長度超過70米的特長設備,以及寬達9米多、高達12米多、長近20米的特寬、特高設備。運用超重型汽車列車的技術性能來運輸現代工業的大型設備,安全而又快速。

80年代初,在一些國家興起一種稱作“模件”建廠的新工藝,即将工廠分成若幹單元建造。建成後,将各個單元(即模件)運往建設工地組裝。這種模件,重量從幾百噸到幾千噸,長、寬、高各可達幾十米。運輸這類大件,也可用超重型汽車列車。此外,還可用一種稱作自走式的平闆車組來載運。 

基本要求

1.在辦理托運手續時,除按一般規定外,托運人必須提交貨物說明書,以及裝卸、加固等具體要求,在特殊情況下,還須向有關部門辦理準運證。承運人

應根據托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掌握貨物的具體特征,選擇适合的車輛,在具備安全運輸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再辦理承運手續。

2.承運人應根據大件貨物的外形尺寸和車貨質量,在起運前會同托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途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并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征得同意,方可起運。

3.制定貨物裝卸、加固等技術方案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确保合理裝載、加固牢靠、安全裝卸。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托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将車開到裝卸地點,并監裝、監卸。

4.運輸大件貨物,屬于超限運輸的,應按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核定的路線行車。在市區運送大件貨物時,要經公安機關和市政工程部門審查并發給準運證,方可運送。

5.按指定的線路和時間運行,并在貨物最長、最寬、最高部位懸挂明顯的安全标志,白天行車時,懸挂标志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标志燈,以警示來往車輛。特殊的貨物,要有專門車輛引路,及時排除障礙。

6.運輸費用由承、托雙方協商确定。因運輸大型特型笨重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運輸措施

運輸大件,因車貨總重、外廓尺寸等超過公路規定限界,需要向有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采取必要的工程技術和運輸組織措施。運輸前,要查清所運大件的重量、尺寸、重心和支點位置,配備相應的車輛,落實所經路段、橋涵的承載能力,公路寬度、彎道半徑、縱坡、路拱的幾何尺寸,立交和隧道等結構物的淨空限界,公路上空電線和兩側的障礙物等情況,制定運輸方案。

對于不适于超重型汽車列車通過的路段要改建,橋涵要加固,障礙要排除,或者采取臨時措施,如繞道行駛、搭建便橋、修建便道等。對于重量和尺寸特殊的大件,必要時應先進行行車模拟試驗,以檢驗所經公路能否通過。實際運輸時,交通管理部門要事先向群衆公告并臨時分段封閉交通,由指揮車、高空架線車等開道,以排除各種幹擾和上空障礙。通過大城市時,還可根據情況安排在夜間運輸,以減少對城市正常交通的影響

主要問題

大件運輸車輛通行存在較大瓶頸制約大件運輸長期以來存在“制度缺”、“管理亂”、“收費高”、“通行難”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也影響到重點工程建設。

制度缺失

對于大件運輸這樣一個事關重點工程建設的專項運輸方式,到目前政府有關部門沒有一個專門的管理辦法。主要依據是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把不可解體的大件運輸等同于人為的超限運輸,是造成大件運輸“管理亂”、“收費高”、“通行難”等問題的重要原因。

運輸管理亂

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途經公路沿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别負責審批。由于各地審批手續不一、考察标準各異,辦證時間不同,起運地統一協調難度較大。因此,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超限運輸許可作了有關規定,由起運地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跨省區市超限運輸許可申請,但沿途協調仍然存在很大難度。

運輸收費高

大件運輸收費名目繁多,而且各省标準不一,各地自由裁量權很大,缺乏公開透明的辦事标準。過路費、道路補償費、橋梁驗算費、橋梁加固費、監護費以及各種罰款等費用加起來,有的高達正常運費的5—8倍,極端的例子甚至超過了運輸貨物的總價格。特别是經過道路橋梁驗算,符合通行條件,取得超限運輸通行許可,并已交付道路橋梁補償費的大件運輸,還要按照計重收費辦法收取超載費,因此存在重複收費問題。據了解,上述兩項收費往往占到企業運輸收入的60%左右。

運輸行路難

大件運輸通常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于各地執法标準不一,一些大件運輸車輛不得不在省界滞留或改裝,甚至不得不繞道運輸。由于大件運輸的特殊性,液壓軸線車的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沒有國家标準,沒有進入車輛目錄公告,也就無法取得合法的營運牌照。“無牌上路”成為行業存在的普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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