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

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为规范辅警队员着装行为,树立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着装规定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中文名:辅警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Auxiliary police 起源:海洋法系 责任:社会联防巡逻 装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来源:本地市民 任期:合同制 性质:编外型公职人员 改革:公安辅警改革十大建言

职务职责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辅警是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简称,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组成的队伍,主要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辅警的管理已经纳入公安机关重点研究课题和改革内容。

目前关于辅警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多数地方法规和规章将辅警权限和职责归纳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原则方法

原则

依法办事,执行公安机关及所在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和徇私,以理服人。

方法

1、对一般纠纷或违规情况可通过说明教育的方法解决,主要要分清事非,耐心劝导,礼貌待人。

2、对一时解决不了,又有扩大趋势的问题,应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缓不可以急,可顺不可逆的原则,尽力劝导,耐心调解。

3、对需要治安管理处罚的,交由公安机关的民警处理,对于犯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把犯罪分子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

光辉事迹

2007年7月5日夜22时许,邳州市辅警郭允旺勇斗劫匪英勇献身,邳州市18岁辅警队员郭允旺勇斗持刀劫匪光荣献身的消息在当地纷纷传扬,社会各界群众称赞他是该市继“江苏平安卫士”杨松林之后出现的又一位了不起的英雄。

2009年3月31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辅警金晓军、骆杭飞二人在古墩路起亚汽车4S店边上蹲点守候时,发现两名骑自行车的人与前期发现的一起丢钱拣钱的诈骗案嫌疑人极为相似,形迹可疑,随即对两人进行跟踪。在抓捕过程中,金晓军被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连捅数刀,后因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哪怕这辈子不能做民警,我也一定要做最好的辅警金晓军,他的毕生的梦想就是能够成为一名真正的警察!

2010年3月29日凌晨2时30分左右,略阳县公安局横现河派出所辅警李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慎触发其设置的爆炸装置,当场牺牲,11名现场民警和村民受伤。

2012年10月12日广州增城市卫山派出所辅警黄锦江协助民警在新塘镇抓捕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英勇牺牲,一名飞车抢夺贼当场被警方抓获。

2013年8月14日,临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组织专案组前往大理州侦办一起贩毒案件。15日11时,专案组在大理州公安局禁毒支队的配合下,在大理州下关市文华酒店门口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遭到毒犯抵抗,缉毒辅警罗建宇身负重伤。案件发生后,专案组民警迅速将罗建宇送往大理州医院进行抢救,但因罗建宇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2014年12月16日下午3时35分许,贺州八步区桂岭派出所的辅警黄家村和同事在下乡调解民事纠纷途中,面对拒捕的持枪嫌疑人,毫不退缩,英勇无畏,不幸被砂枪击中大腿受伤倒地。目前黄家村正在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闻讯赶来的市民和民警“接力”献血搭救。

2014年12月2日下午15时许,番禺辅警高铀效在追赶嫌疑人途中不幸被刺牺牲,经过广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拟确认番禺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的高铀效同志为见义勇为人员,从2014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23日进行公示。

薪资行情

辅警也是公安队伍中的一员,在实际行动中,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安机关的形象,他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今社会治安中一支不可轻视的队伍。他们在人格尊严方面和警察是同等的。他们的工作风险和警察是一样的,他们的工资待遇确实很低,他们的工资是当地的最低标准1000多块钱,是当地方警察工资的五分之一左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不公的现象。大家都知道,当今的社会治安让人并不乐观,要想创造一个和谐社会,光靠警察这支队伍是不可能的,必须大家齐心协力,政府部门必须充分的认识到,提高辅警队伍的工资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势在必行。

辅警转正

警辅人员承担了大量巡逻、执勤以及交通道路疏导等工作,大量警力因此得到“解放”,可投入到治安、刑侦、反恐等关键领域工作。。

转正,并非仅指从编制上和待遇上让警辅人员转为正式工,其实也包含着指他们能得到与正式工相同的社会认可,以及临时工不正当执法的趋于正常化。

由于各地对于辅警职业的规划不同,各地方对于待遇等福利各有不同。随着中国就业人群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了辅警的行列,而年轻人更关注的是薪资、福利、前景等一系列问题。遗憾的是对于辅警这种编外型公职人员,还是有很多人怨声载道,前景发展不佳,工作性质不稳为主要议论的话题,虽然各地方曾多次就研究关于编外公职人员的福利问题,而至今杳无音信。但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要想“转正”却还有一段路要走,因为有三大因素制约着这一“转正”之路的时间点。

首先是财力支持

警辅人员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聘用单位财力有限,所以只能聘用相对较为“便宜”的他们;也正为财力的支持不够,留不住人才,使得警辅人员的队伍结构,难以在物质激励下得到改善和调整。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死循环,唯有解开财力这个结,方才可能打开循环。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其次是聘用单位的管理

近几年来,一起又一起的临时工背黑锅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临时工(警辅人员也是临时工中的一种)的队伍形象,使其社会认可度降低,随之而来的,自然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的产生。聘用单位唯有像爱护正式工一样爱护临时工,出事了不找他们来垫背,并给予一定的晋升渠道,方才能让临时工雄得起、挺得住。

最后是社会认可

尽管正式工与临时工在编制上、待遇上和专业程度上有差别,但两者从事的劳动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我们理应用同一秆秤衡量,最多在分量上有些许微末之分。民众在对临时工进行评价时,也不应先入为主,骨子里就认为他们不行、他们要差一些。而诸如媒体和舆论,也应恪守事实之道,客观报道。要知道现在的老一辈干部哪个不是从最底层一步一步做起。现在辅警队伍建设日益完善,比如学历,年龄,专业技术等要求提高,招聘要通过一系列考试政审才能入职。

转正好处

对所有人来说,临时工“转正”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临时工待遇好了,聘用单位工作更高效了,社会矛盾更少了。但这条“转正”之路并不平坦开阔,它需要各方齐心合力,一同来让决定它实现的时间点。

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辅警队员着装行为,树立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辅警队员(以下称“辅警”)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市统一的辅警制式服装。

第三条

在岗在职的辅警,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执行巡逻、守候任务不宜着装的;

2、女辅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3、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辅警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应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停职期间不得着装。

第五条

辅警着装时,不得夏、冬服装混穿。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制服。

第六条

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内应将脱下的制式帽子挂在相应的挂帽处,帽徽朝下,参加会议时,应将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条

辅警着装时,不得佩戴其它与辅警身份或执行勤务无关的标志。执勤期间腰间不得佩戴钥匙、手机等有碍执行勤务的挂饰附件。

第八条

辅警着装执行勤务时,必须在上衣左胸侧佩带辅警支队统一制发的辅警《上岗证》。

辅警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按照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3、不得围围巾,不得外罩便服;

4、不得戴首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辅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性辅警不得用浓妆,披发不得过肩;

5、除驾驶机动车辆的辅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条

着装的辅警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整齐。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闹、席地坐卧。

两名以上辅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辅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严禁将制式服装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辅警人员。

第十三条

非辅警人员不得着辅警制式服装。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辅警,由市辅警支队和辅警大队进行纠察,情节轻微的当场教育、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轻微但不服从检查、纠察的,可扣留其辅警证件,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并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辅警着装换季时间由辅警支队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辅警在辞职、辞退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制服交还给所在单位。

社会争议

辅警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职业。虽然辅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全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大多都招录有大量辅警。但是,现实中暴露出的许多负面问题,助推了公众对辅警的反感情绪。辅警参与警察任务对警力不足困境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理论认识,辅警参与警察任务却很难得到正名。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的执法乱象,国家立法严格禁止辅助警察参与执法。[5]理论界许多学者也反对辅警参与执法,如有学者认为,辅警只有在发现犯罪时,协助警方扭送犯罪嫌疑人这一刑诉法上规定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力,因此要限制辅警的执法权。{6}有学者认为辅警摄制的录像与警察摄制的录像资料不一样,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务部门大多也认为:“辅助力量不得参与执法办案,不得非法着装。”24客观评价,实务部门的这种认知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因为有辅警参与警察执法的场合,在相对人不服提起救济时,公安机关就会面临着执法主体合法性的拷问。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主要有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户籍管理等等。鉴于现行法律规定,辅警不能参与执法活动,因此辅警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不直接面对相对人或与执法没有直接关联的内勤领域。公安机关在内勤领域对辅警的利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的困境,并可以协调出一部分警力从事执法工作。但是,鉴于这类业务的非执法性,即使是在此领域内充分利用辅警,当治安犯罪案件高发时,通过内部协调依然会面临警力有限的困境,辅警也难以很好地转化为辅助警察执法的力量。此外,虽然有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利用辅警来协助民警参与证据搜集、违法嫌疑人看管等工作,但是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必然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而如果停留于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务部门将会继续面临着警力不足的传统困境。

因此,在现行编制制度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最为可取的是通过修改法律,有限度的放开辅警参与公安执法的领域,使辅警能够在基层公安机关执法领域充分发挥作用。而德国的行政协助理论,也可以为辅警参与执法提供借鉴。行政协助是指私人作为广义上的一种编外从属性行政工作人员或行政辅助机关进行活动,以执行公共任务。在辅警参与的行政协助中应处理两种关系,其一是辅警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他们是一种不具有公法勤务关系的编外的人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工具(或曰行政助手);其二是辅警与相对人的关系,由于辅警只是按照行政

机关的委托和指令实施活动,与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并不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辅警改革十大建言】

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将辅警写入法律并明确规定辅警法律地位、辅警的权限与职责等基本事项。

二、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条令》。细化规定辅警的有关法律身份、权利、义务、教育、训练、待遇、保障、休假休息、招录、奖惩、离职等具体事项。

三、建议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辅警必要的权力。要彻底改变“辅警什么都不能做、却什么都要做”的局面。基本原则是不行使案件调查权、侦查权、行政审批权、许可权,案件最后的处理决定权。我们认为可以赋予以下这些必要的权力:如驾驶警车、任职社区警员、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一般群众纠纷、社区重点人口管理、独立管理外来人口、巡逻防控、紧急情形下控制犯罪嫌疑人;查阅监控录像;比对指纹、照片;特定领域专业鉴定(如鉴黄师);疏导、维护交通;独立查纠交通违章、张贴罚单、摄像取证、查阅车辆登记信息等非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权。

上述这些权力实际上很多都是辅警在做,现在无非就是公开明确下来。可以不必在民警的指挥下,这些权限应准予辅警独立行使。

四、建立并扩大公安基层党组织面向辅警发展党员制度。实际上有的市县公安局早就向辅警发展党员先例。但目前公安部没有下文全国统一、而只是个别的地方性政策,而且发展的党员数量非常少,几乎是凤毛麟角。建议国务院、中组部、公安部下文明确下来,全国公安机关在发展党员上辅警与民警一样。不另眼相看、不差别对待。让优秀辅警能融入基层党组织大家庭。

五、建议建立推荐优秀辅警党员到村、居委员任职制度,拓宽辅警职业发展空间。对优秀党员辅警同志,根据其自愿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到村、居委会任职书记、副书记、委员;可提名为村、居委会主任候选人。村、居委会干部也不是行政事业编制,因此不会占用编制。这实际上是完全可行的。当然这需要国务院、中组部、公安部层面联合下文,形成制度固定下来,在全国公安系统施行。实际上,有的地市早有这样的先例。这也是拓宽辅警职业发展的一个创新。的确值得全国推广。更是解决老辅警安置的一个好渠道。

六、建议建立专门面向辅警招警的制度。建立面向辅警招录民警的机制。拿出部分公安编制来,专门面向辅警招警。规定服务满5年的辅警即可报考。但要注意到工龄长的老辅警普遍年龄超过招警的30岁年龄限制。他们工作时间长,不能因为年龄超龄而不能报考。要结合考虑工龄与年龄,给予政策关怀。实际上,让老辅警跟刚出校门的学生一起考,这也不太公平。贵州省早几年就这样做了。不过年龄超过30岁的辅警没有报考资格。就算工龄再长也枉然。这是对老辅警的不公。

七、建立辅警内部层级晋升制度。设立辅警警衔等级与辅警职务、职级层级,建立辅警晋升通道。通过辅警层级挂钩工资待遇。这方面如广东等省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值得借鉴。

八、建议由公安部统一全国辅警制服、标识。由公安部统一设计辅警制服与标识样式。其制服标识既要区别于民警又不能差别过大。近日洛阳、抚州、温州、沈阳各地接连爆出袭警案。并出现辅警被刺死的严重后果。显然,辅警挨打挨杀大大多于民警。而日常的辱骂、刁难、威胁就更数不胜数。很多不法分子根本不把辅警放在眼里。如在服装标识上差距过大,更加容易导致公众歧视辅警,首先心理上就给你贴上临时工、保安的标签,如面对暴徒毫无震慑力可言。这辅警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毕竟制服标识是警察威慑力的重要象征。如香港辅警与警察的制服几乎就没有差别,可能也就是肩章上多了个“A”字。我们也可以在肩上上加个F字,其他的不要做太大变动。

九、建立县以上财政保障辅警工资待遇、辅警的教育训练、服装、警务装备等费用的制度。提高辅警待遇,建议学习大连模式,辅警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县级以上财政保障本级辅警工资待遇,将辅警的教育训练费用、服装、警务装备费用等列入本级地方政府预算,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被克扣、侵占、挪用。

十、建立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制度。目前只有极少数省市准许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而且大多都是公安机关内部举办的。而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辅警都是没有资格参加评先评优、立功受奖。就算工作做得再好。上报功劳也只能是报民警的姓名。这严重伤害了广大辅警的感情。也造成很多基层民警领导化。自己可以不干活,自己带的辅警干得好,功劳就是他的。这种现象全国都不少。因此必须由国务院、公安部从顶层设计,建立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机制,让其长效化、制度化。辅警不仅可以在公安内部参加评先评优、还可以参加政府等其他的单位的各种评选活动。充分调动辅警工作积极性。

同时,积极组织辅警参加单位的各项文体活动。单位开展的各种文体活动,要组织辅警跟民警一起参加,让广大辅警融入公安这个大家庭。要像关心民警一样关心辅警、像爱护民警一样爱护辅警。关心辅警的家庭和生活,如辅警生日、家庭困难、家庭变故等,要像民警一样爱护、关心。让辅警真正有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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