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奧委員會

中国残奥委员会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残奥委员会,原名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是全国性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中文名:中国残奥委员会
  • 外文名: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of China
  • 简称:中国残奥会
  • 主管单位:
  • 登记单位:
  • 属性:非营利性组织
  • 社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 主要成就:
  •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21日

简介

中国残奥委员会是全国性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组织、管理、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开展残疾人体育对外交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提供残疾人体育专项用品、用具标准,组织开发、研制残疾人体育运动器材;对会员单位及各级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本会分支机构中国聋人体育协会、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实施领导和管理。中国残奥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联体育部和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承担。

中国残奥委员会市场开发工作包含:中国残奥委员会的市场开发、无形资产开发和法律保护工作;国际综合性大型运动会中国体育代表团赞助征集工作;参与国际残奥委会奥林匹克商业开发工作等。

发展历史

1983年10月21日,天津市体委、民政局等四家单位联合发起并举办了伤残人体育邀请赛,借此机会国家体委等部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伤残人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代表大会,选出了以卫生部部长钱信忠为主席的第一届伤残人体育协会。1991年7月26日,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法一致,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更名为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为迎接2008年北京残奥会,适应国际残奥运动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从2004年4月1日起更名为中国残奥会。与此同时,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更名为中国聋奥会、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更名为中国特奥会。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和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于2004年4月1日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上述更名决定。

主要任务

帮助所有的残疾人,并动员组织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健康,促进康复,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和勇气,使他们能同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业务范围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范围有: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班)校园体育、福利单位及社区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健身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运动员和残奥工作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奥训练基地,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残疾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举办国际残奥比赛,开展国际交流;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残奥科学研究,提供残奥专项用品、用具标准,组织开发、研制残奥器材;

(六)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建设宗旨

中国残奥委员会是:举办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邀请赛等竞赛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有计划的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组织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的业务人员;对全国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组织及各级体育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参与项目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出现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截肢、缺肢、短肢、四肢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骨关节和肌肉疾病及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盲人是指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上述残疾人在全国有2536万,占残疾人总数的42%。

肢残人和盲人参加的运动项目和比赛项目

肢残人根据残疾情况分为截肢和其他残疾、脊髓损伤、脑瘫三种类型。

截肢和其他残疾类型的肢残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有:举重、健身操、棋类、田径、游泳、射箭、射击、轮椅篮球、轮椅击剑、乒乓球、轮椅网球、排球等。其中竞赛项目为:田径、游泳、举重、射箭、轮椅篮球、轮椅击剑、乒乓球、轮椅网球、射击、排球。

脊髓损伤类型的肢残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有:健身操、棋类、田径、游泳、举重、射箭、射击、轮椅篮球、轮椅击剑、轮椅乒乓球、轮椅网球、轮椅橄榄球、轮椅舞蹈等。其中竞赛项目为:田径、游泳、举重、射箭、射击、轮椅篮球、轮椅击剑、乒乓球、轮椅网球、轮椅橄榄球。

脑瘫类型的肢残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有:健身操、棋类、田径、游泳、乒乓球、射击、硬地滚球、足球、轮椅网球、轮椅橄榄球等。其中竞赛项目为:田径、游泳、乒乓球、硬地滚球、足球、轮椅网球、轮椅橄榄球。

视力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有:健身操、棋类、田径、游泳、盲人门球、盲人乒乓球、柔道、盲人足球等。其中田径、游泳、盲人门球、柔道。盲人足球被列为竞赛项目。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对外称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英文全称:NATIONALPARALYMPICCOMMITTEEOFCHINA,英文缩写NPC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各类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改善和增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推动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班)、校园体育、福利单位及社区残疾人健身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开展残疾人体育对外交流;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提供残疾人体育专项用品、用具标准,组织开发、研制残疾人体育运动器材;

(六)对会员单位及各级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本会分支机构中国聋人体育协会、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实施领导和管理;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地区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并批准;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体协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代表参加全国委员会;委员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宗旨,推动该地区本部门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由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

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支机构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向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职务和特邀委员;

(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

(十二)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十三)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残疾人体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

第三十二条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体育彩票、福利彩票;

(四)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

(五)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后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之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6日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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