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镇

全国重点镇

国家扶持政策
全国重点镇是当地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的任务。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提高质量、节约用地、体现特色等要求,在政策、土地及项目安排上对全国重点镇建设发展予以扶持。
    中文名:全国重点镇 外文名: 别名: 其他名称:国家级重点镇 发放单位: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发放时间:2004年(首次)

简介

全国现有1887个重点镇,该项名单于2004年2月4日公布。当时住建部文件称,全国重点镇是当地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的任务。

对于此次增补重点镇的原因,住建部表示,2004年以来全国重点镇在集聚人口、扩大就业、带动农村地区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不少镇已经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但总的来看,全国重点镇的数量偏少,一些镇出现了撤并调整,一些镇发展比较滞后,还有一批未列入全国重点镇范围的镇发展迅速,已成为实际工作中的扶持重点。

首批

2004年2月4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批准确定的全国重点镇共1887个。六部委对全国重点镇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评估,及时对全国重点镇名单进行调整。

增补

2013年8月12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科技部联合下发通知,拟对2004年公布的全国重点镇进行增补调整。此举为进一步实施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的战略。

全国重点镇的增补调整推荐条件是人口达到一定规模、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潜力大、服务功能较完善、规划管理水平较高、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各地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省级推荐名单和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名单计划于2014年4月前公布。

原则

坚持城、镇协调发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要从促进城、镇协调

发展出发,按照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化战略格局的要求,使全国重点镇数量、分布与城市布局相协调,形成合理的级配,改变城、镇发展失衡的状况。

坚持有重点地发展。通过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实施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防止不切实际的低水平分散建设。

坚持区域和城乡统筹。落实中央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部署,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统筹考虑周边地区劳动力、政策、资金、技术等发展要素资源的配置情况,科学确定全国重点镇。

坚持以地方为主体。全国重点镇的增补调整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小城镇建设管理事权,尊重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选择,根据全国重点镇推荐条件,按照确定的程序,开展增补调整工作。

条件

(一)人口达到一定规模

(二)区位优势明显

(三)经济发展潜力大

(四)服务功能较完善

(五)规划管理水平较高

(六)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程序

(一)原有全国重点镇重新推荐

(二)新增补镇的推荐

(三)已推荐镇的审核

(四)全国重点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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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防止小城镇遍地开花”

据统计,我国建制镇有1.7万多个,1/3的小城镇人口不到5000人,人口超过10万人的仅有56个,且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周边经济比较好的地方。住建部村镇建设司司长赵晖日前强调,我国小城镇在城镇人口当中的比重很低,最高仅达到过27%,远远低于德国的70%和美国的65%。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牛凤瑞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区域差异很大,“现在强调每个县至少一个重点镇,计划经济思路非常重,要防止小城镇遍地开花。”他担心,重点镇增补将会使原本有重点的城镇化工作失去重点。应该着手推进那些符合条件的城镇升级为城市,比如东部地区有的城镇已经达到40万-50万人的人口规模。

住建部在文件中也强调,要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将县域中心、副中心等优先发展的重点镇纳入全国重点镇范围,防止不切实际的低水平分散建设。

发展任务

根据2004年住建部等六部委下发的通知要求:

1、全国重点镇要结合本镇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制定推进本镇建设与发展的工作方案,并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要立足于完善城镇功能、繁荣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设与发展步伐。

3、要编制科学合理的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坚持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

4、从2004年开始,力争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将全国重点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国城镇化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名单

以下为2004年公布的首批全国重点镇名单:

北京市(14个)

天津市(13个)

河北省(98个)

山西省(62个)

内蒙古自治区(50个)

辽宁省(61个)

吉林省(43个)

黑龙江省(56个)

上海市(14个)

江苏省(94个)

浙江省(87个)

安徽省(91个)

福建省(68个)

江西省(82个)

山东省(96个)

河南省(115个)

湖北省(74个)

湖南省(98个)

广东省(119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61个)

海南省(21个)

重庆市(56个)

四川省(124个)

贵州省(61个)

云南省(59个)

西藏自治区(11个)

陕西省(68个)

甘肃省(42个)

青海省(12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11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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