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
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负责管理同级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政法编制的单位的编制安排。所以,中央和地方各级编委的工作对象,并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纳入国家编制的单位,还有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协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中国共青团组织等等。
  • 中文名:
  • 外文名:
  • 办公地址:
  • 性质:
  • 行政级别:
  • 中文名称:机构编制委员会
  • 简称:编委
  • 负责:管理同级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 纳入:国家编制的单位

机构介绍

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管理同级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政法编制的单位的编制安排。所以,中央和地方各级编委的工作对象,并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纳入国家编制的单位,还有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协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中国共青团组织等等。

主要职责

(以市级编委为例)

1、负责研究起草本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一管理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政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2、负责研究拟订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3、负责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

4、负责审核报批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核定局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5、统一管理本市行政编制总额;核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区县的行政编制。

6、负责研究拟订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局、处级领导职数的配置标准;审核报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局级领导职数;核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

7、负责研究拟订本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定编标准;审核报批相当正副局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相当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8、负责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9、统一管理本市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核报批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项。

10、负责监督检查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

11、负责机构编制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方案;审议市直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讨论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规定与办法;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会议次数。

办事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草拟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三)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个别调整及有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程序编辑

(一)有关机构编制的事项,即:凡机构的撤并、升降、调整、编制的增减等,由本单位向编委会提出书面请示,再由市编办提出拟办意见,由编委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审核后形成会议材料,报编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市直单位报市审批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均应专题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各县(市、区)送市审批的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由县(市、区)党委或人民政府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有关机构编制的日常事务,由各县(市、区)编委会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理。

(三)凡送办的机构编制事项,如果是新设立单位,必须阐述其性质、职责任务及经费来源,并附相关文件依据;有关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名称必须写全称。

文件审批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签发。常规性文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签发。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编制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在总结多年机构编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出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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