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
    中文名: 外文名: 发布单位: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9日 章节:3章67条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文书来源:汇法网

制定背景

人类在大气中生存和发展,必然地要关心大气状况,尤其是在认识到大气污染日益严重,损害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并且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防治大气污染便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人们不仅采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来防治大气污染,同时也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大气污染。中国在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时隔五年,在2000年又对这部法律作出了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到连续的修改,说明了在中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作用,也说明在现实中人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当初制定这部法律是有明显的重要的意义的,后来通过两次修改,使它增添了新的内容,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原有的法律规范也得到了充实与完善,有的还作了相当大的改动。1987年的法律条文为四十一条,经过两次修改,2000年时增至六十六条。这些变化,正是以法律形式反映了国家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控制大气污染,谋求良好自然环境的恢复,为人民造福所作的决策和所采取的积极行动。

法规实施

2015年12月29日下午,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联合主办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为了保障新法的顺利实施,环保部已经将新法中的业务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2016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新大气法将正式实施。对比2000年修订的大气法,新版大气法的条文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了八章129条。

出台目的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共七章六十六条。

该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历史修改版本

2000年4月29日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29日

生效日期:2000年09月01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效力状态:已被修订 2015-08-29[2] 

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发布日期:1987年09月05日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效力状态:已被修订 2000-04-29

通过会议: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3] 

1988年6月1日生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6月1日生效)

发布日期:1987年09月05日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效力状态:已被修订 1995-08-29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