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1992年3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設立
1992年,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市區東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成為浙江南部唯一的國家級開發區,開始了在一張白紙上描繪發展藍圖的創業曆程。如今,在這塊5.11平方公裡的區域上集聚了一批電氣機械、通訊設備、服裝、鞋革、塑料制品等工業企業,經濟效益顯着,單位面積的投入産出位居全國開發區前列。建區以來,溫州開發區不斷優化投資環境,提高開發建設和對外開放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1]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中文名稱: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行政區類别:開發區 所屬地區:中國華東,浙江省 電話區号:0577 郵政區碼:325000 地理位置:浙江省東南部 面積:近40平方公裡 方言:吳語瓯江片,閩語,畲語等 氣候條件:亞熱帶溫潤季風氣候 機場:溫州龍灣國際機場 火車站:溫州站,溫州南站等 車牌代碼:浙C 批準時間:1992年3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設立

概述

建區以來,溫州開發區不斷優化投資環境,提高開發建設和對外開放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顯着成績。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客商前來投資設廠,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異常活躍。到2004年底,累計引進項目1007個,引資168.78億元,其中外資項目249個,總投資11.42億美元,合同外資4.08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55億美元,初步形成了以服裝、皮鞋、眼鏡、制筆等為主導的溫州傳統産業和以機電一體化、生物醫藥等為主導的高新技術産業并存的具有一定區域特色的産業格局,2004年全區實現GDP66.35億元,工業總産值165.75億元,财政總收入10.82億元。綜合投資環境指标進入全國國家級開發區20強。

高新技術園

溫州高新技術園區是1998年12月18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浙江省科委批準設立的省級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坐落在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南面擴展區内,規劃面積4.33平方公裡。溫州高新技術産業園區由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目前,位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0.5平方公裡啟動區塊已基本開發完畢,首期開發的0.7平方公裡起步區正面啟動建設。

高新園區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捷,緊鄰溫州市行政中心區,距火車客運站2公裡,距飛機場18公裡,距龍灣萬噸級碼頭7公裡,甬台溫高速公路緊貼高新園區東面而過,高新園區南面毗鄰金麗溫高速工路,疏港公路、湯家橋路、歐海大道等城市主幹貫穿其中,區内辟有大面積公園與道路水系配合形成綠化系統,分别延伸到東南面大羅山景區和西南面濕地風景旅遊區,構成天然的綠化和生态系統,是發展高新技術産業的理想之地。

高新園區創業服務中心坐落于高新園區起步區黃金地段,擁有2萬平方米孵化大樓、通用标準廠房以及職工宿舍生産、創業服務設施,為科技企業提供孵化場地、扶持政策、共享服務設施和金融網點、創業基金、市場開拓、人員培訓、咨詢診斷、信息網絡、技術貿易等孵化服務,可減少科技中小型企業創業風險。創業服務中心是高新園區科技成果轉化的基地、技術創新的示範點和高新園區支撐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開發區濱海園區

為了加快建設現代化新溫州,

促進産業升級,擴大對内對外開放,2000年4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溫州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開發建設。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位于東海之濱、瓯江口南岸,離溫州市行政管理中心21公裡,溫州鐵路貨運站13公裡,龍灣萬噸級碼頭11公裡,溫州機場3公裡。濱海園區規劃面積30平方公裡,北鄰溫州機場,南接瑞安丁山,西鄰濱海大道,東至沿海規劃圍墾大堤。起步區6平方公裡。

濱海園區主要以引進資金密集、技術密集型工業項目為主,逐步形成傳統産業和新興産業兼顧并重,二三産業協調發展、功能配套齊全的現代化新城區。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堅持從實際出發,拟分三期,用15年左右時間開發。第一期,完成6平方公裡的開發任務,形成一個以工業為基礎,二三産業協調發展的工業區。目前,園區啟動開發工作正在進行之中,并已初步具備進場條件,力求3年内初見成效,5年後形成規模。

成就

截止2001年底,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共開發土地6.85平方公裡,完成固定資産投資69.57億元,其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15.38億元。已累計引進項目793個,總投資93.18億元。其中外資項目161個,總投資3.8億美元,合同外資1.8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6850萬美元。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12個。内資項目632個,總投資60.6億元。區内共有11個科技項目列入國家火炬計劃,11個産品列入國家重點新産品試制計劃,10家企業被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

3家企業通過ISO14000認證。建區十年來,開發區工業經濟持續保持35%以上的高速增長。形成了以服裝制造業、皮革制品制造業、普通機械制造業、電力生産業為主導的産業格局。2001年,開發區實現國内生産總值30.37億元,同比增長42.05%,工業總産值75.32億元,同比增長42.36%;工業增加值19.89億元,同比增長49.59%;出口創彙1.85億美元,同比增長19.04%;稅收收入4.92億元,财政收入4.95億元,同比增長19%。

經過十年奮鬥,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已成功走過了初創起步、基本成型階段,已跨入一個發展提高的新階段。為了進一步提升區域吸引力和競争力,管委會決定從2002年到2006年,在開發區實施綜合投資環境升位計劃。目标是通過5年的努力,使溫州開發區在國家級開發區中的排名上升到中遊水平,使投資者來這裡投資更方便、更快捷,企業在這裡發展更快、更好。到2006年底,全區累計引進資金将達到200億元,其中外資項目總投資8億美元,合同外資3.5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2億美元。當年實現國内生産總值80億元,工業總産值220億元,出口創彙5億美元,财政收入10億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5億元。

條例

(1992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加快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适用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開發區位于溫州市龍灣區。

第三條開發區在溫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新型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開發區應當按照溫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遵循外引為主、内聯為輔的原則,積極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科學的經營方式、管理方法,重點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産品出口企業,并根據需要興辦第三産業。

第五條鼓勵國内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建立科研機構,興建基礎設施。鼓勵國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内開發經營成片土地。鼓勵國内外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個人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

第六條開發區内不得興辦技術、工藝落後或設備陳舊的項目、污染環境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興辦的項目。

第七條開發區可以設立外貿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經營進出口貿易。

第八條開發區應當為開發區内的投資者提供良好的生産、經營條件,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和生産、生活服務設施。

第九條開發區内投資者的投資、财産、收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保護。開發區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第十條溫州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溫州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一條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編制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二)制定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三)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或審核開發區内的投資項目;(四)負責開發區的财政、稅收、房地産、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事務;(五)負責開發區内土地的規劃、征用、開發、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工作;(六)規劃、管理開發區内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七)保障開發區内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八)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涉外經濟活動;(九)協調溫州市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十)處理開發區的一般涉外事務;(十一)管理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十二)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公益事業;(十三)溫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經溫州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設立若幹精幹、高效的職能機構,負責開發區的行政管理事務,并為投資者提供優良服務。溫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管委會各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支持和配合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

第十三條開發區的外彙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工作,由溫州市有關部門或其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直接辦理。

第十四條在開發區投資和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資經營;(二)中外合作經營;(三)外商獨資經營;(四)國内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五)租賃經營;(六)購買開發區内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十五條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事業或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投資者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開發區内的企業應當在開發區設立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并按規定向開發區管委會和财政、稅務、銀行、外彙管理等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接受監督。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開發區内的企業經營期滿歇業或中途歇業,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報,經批準,按規定程序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和财産,提出清算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開發區内的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後,投資者的資産可以轉讓,外商的資金可以按外彙管理的規定彙出中國境外。

第十八條開發區内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和溫州市人民政府在權限範圍内給予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開發區内的國内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企業享受的優惠待遇,由溫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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