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編纂

法律編纂

法律名詞
法律編纂,又稱法典編纂,是指對屬于某一法律部門的全部現行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為一部系統化的新法典的活動。它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的立法活動。
  • 中文名:法律編纂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别稱:法典編纂
  • 機構:國家立法機關
  • 性質:立法活動

主體

從法律編纂的主體看,隻能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因為這是一項重要的立法活動,非特定的立法機關不得為之;又因為法律編纂的對象是法律部門,其目的是編制一部新的适用于全國的部門法典,所以實際上在我國隻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編纂法律法典。

從法律編纂的範圍看,它整理和加工的對象不是各種法律、法規,而是包括在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同屬一個法律部門的所有法律規範。法律編纂的結果是形成新的法典。

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于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可以說是法律編纂的結果。

從法律編纂的方法看,它是一種内部加工整理,即對于屬于同一法律部門的全部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系統的審查、補充、修改和重新指定成一部新的系統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内容

法律編纂包括三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删除原有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已經過時的或不适合的部分;

第二,消除互相重疊和矛盾的部分;

第三,增加新的條款和規範,填補法律空白。

法律編纂作為一種立法活動,實際上是把調整一定範圍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成一個統一和協調的整體。

民法典纂寫

民法典編纂對行政法法典化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推進行政法法典化,對于實現行政法規範體系化、彰顯行政法治基本價值、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等,具有重要意義。推進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徑,有制定行政程序法、制定行政法通則(行政基本法)、制定完整的行政法典以及制定行政法總則等不同主張。不同路徑各有利弊,目前可先着手制定行政法通則或行政法總則,條件成熟時再編纂完整的行政法典。

意義

它是法律實踐經驗的總結,是法制發展的一個環節,更是體現一國法制發展水平的标志之一,對完善已過法律體系和促進法制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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