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

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産、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單元指一個(套)生産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産裝置、設施或場所。
    中文名:重大危險源 外文名: 發生地點: 其他外文名: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危害:易引發重大安全事故

由來

20世紀70年代以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随之産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設施(國内通常稱為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 

英國是最早系統地研究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的國家。英國衛生與安全委員會設立了重大危險咨詢委員會(ACMH)并在1976年向英國衛生與安全監察局提交了第一份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研究報告。英國政府于1982年頒布了《關于報告處理危害物質設施的報告規程》,1984年頒布了《重大工業事故控制規程》。

1993年6月第8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将“重大事故”定義為:在重大危害設施内的一項活動過程中出現意外的突發性的事故,如嚴重洩漏、火災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并導緻對工人、公衆或環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嚴重危險。對重大危害設施定義為:不論長期地或臨時地加工、生産、處理、搬運、使用或儲存數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或多類危險物質的設施(不包括核設施、軍事設施以及設施現場之外的非管道的運輸)。

定義

修訂前的定義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定義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産、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産、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有了上述危險源的概念,我們也可以将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s)理解為超過一定量的危險源。

另外,從重大危險源另一英文定義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中的來看,還直接引用了國外“重大危險設施”的概念。确定重大危險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險物品的數量是否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所謂臨界量,是指對某種或某類危險物品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危險物品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應定為重大危險源。具體危險物質的臨界量,由危險物品的性質決定。

GB18218-2000中的重大危險源分為生産場所重大危險源和貯存區重大危險源兩種,相同物質在生産場所和儲存場所的規定臨界量是不同的,而2009版中則不再區分,而是統一規定。

GB18218-2009代替GB18218-2000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18218-2009與GB18218-2000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将标準名稱改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将采礦業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和儲存活動納入了适用範圍;

——不适用範圍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

——對部分術語和定義進行了修訂;

——對危險化學品的臨界量進行了修訂;

——取消了生産場所與儲存區之間臨界量的區别。 

修訂後的定義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産、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本人注釋:GB18218-2009定義中的“搬運”已不再包含;原定義中的“危險物質”改為“危險化學品”,縮小的範圍。

控制系統

控制重大危險源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不僅僅是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将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說能夠控制到人們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險源總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質,并且在一定範圍内使用、生産、加工、儲,存超過了臨界數量的這些物質。由于工業生産的複雜性,特别是化工生産的複雜性,決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需要采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防止重大工業事故發生的第一步,是辨識或确認高危險性的工業設施(危險源)。由政府主管部門和權威機構在物質毒性、燃燒、爆炸特性基礎上,制定出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标準。通過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标準,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源。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标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重大危險源的評價

根據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标準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确認後,就應對其進行風險分析評價。

一般來說,重大危險源的風險分析評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辨識各類危險因素及其原因與機制。

b依次評價已辨識的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

c評價危險事件的後果。

d進行風險評價,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後果的聯合作用。

e風險控制,即将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标值進行比較,檢查風險值是否達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則需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險水平。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确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分級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别。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請參照詞條:重大危險源分級。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企業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負主要責任。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後,應針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包括化學品的選擇,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轉、維修以及有計劃的檢查)和組織措施(包括對人員的培訓與指導,提供保證其安全的設備,工作人員水平、工作時間、職責的确定,以及對外部合同工和現場臨時工的管理),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報告

要求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内,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如屬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設施,則應在其投人運轉之前提交安全報告。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以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後果,限制事故後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安全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以及新知識和技術進展的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并由政府主管部門經常進行檢查和評審。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負責制定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場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報告和有關資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是抑制突發事件,減少事故對工人、居民和環境的危害。因此,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明确和有效的技術措施與組織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證将發生事故時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關資料散發給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公衆,并保證公衆充分了解發生重大事故時的安全措施,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應盡快報警。

每隔适當的時間應修訂和重新散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材料。

工廠選址和土地使用規劃

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綜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險源與居民區和其他工作場所、機場、水庫、其他危險源和公共設施安全隔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版)第十九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幹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産苗種生産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内進行整改;需要轉産、停産、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

a.《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b.2011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将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内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c.《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後15日内,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隻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将轄區内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将轄區内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d.《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文書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2〕44号文)進一步明确了備案方法和程式表格。 

重大危險源的監察

政府主管部門必須派出經過培訓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調查、評估和咨詢。

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将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内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産安全預警機制。”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經2011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号發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備案、監控和應急管理等均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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