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

暴力抗法

法律術語
暴力抗法就是一些群衆或犯罪份子面對城管和警察的執法行動而采取的對抗措施。[1]但有人認為暴力抗法是對“法”的濫用。暴力抗法針對的對象已不僅限于執法的公安民警,其範圍正在向城管、交警等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均系在一般行政執法中遭到暴力阻撓。
    中文名:暴力抗法 外文名: 定義: 觀點:對“法”的濫用 含義:執法行動而采取的對抗 對象:城管和警察

危害

暴力抗法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和挑釁,具有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應,既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嚣張氣焰,使人民群衆失去安全感,又會在一定程度上挫傷執法人員的士氣,減損執法的效果并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原因

首先,随着執法機關倡導以人為本,文明辦案,執法隊伍的确在執法理念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維護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強化,所謂在“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之下任由違法犯罪之人肆無忌憚,隻能助長他們犯罪的嚣張氣焰,還會讓群衆質疑執法機關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由于一些人法制意識淡薄所緻。随着國家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但義務觀念卻相對滞後,導緻了一些人走入誤區,一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于不顧,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去“維護”。

最後,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線,一旦執法行為影響到其經濟利益,就誤以為自身的權益收到侵害,不惜采用暴力手段阻撓執法,直至觸犯刑律。

法規

針對暴力抗法,《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相關規定,對于暴力襲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擊斃。

警察

與國際上通行的對警察執法遇到威脅時賦予警察強力自衛權的做法不同,在發達國家,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隻要告知對方警察身份,正告其不許動,如果對方不聽從指令,警察就可以采取非常手段,包括将其擊斃。而中國着重于強調文明執法、規範執法,對現場處警中遇到的妨害公務的行為,未授予警察等強力處置的權力。

以緻在認定或查處暴力抗法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時,在相當程度上會首先考慮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是否規範,首先注意的是被侵犯的警察在執法方式上是否有過錯,而不是看行為人是否對抗了國家的執法管理活動,把執法與抗法行為混淆在一起。所以在執法過程中,如果一警員面對襲擊而行使防衛導緻對方受傷,或者更嚴重的後果,那麼他可能面臨着停職檢查、接受調查、自寫報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過程。

城管

在各地屢屢發生城管部門遭遇暴力抗法事件,這其中,城管部門粗暴執法是極少數原因,但是更為根本的原因是執法對象的法律意識薄弱,沒有法治觀念。

大多報道的城管部門粗暴執法,事實真相并不如媒體上說的那樣,但是真相常常無人問津,一些個體現象常常被當成整體現象報道,通過發布城管的負面新聞,來抓眼球,吸引流量已經成為了無良媒體的标準流程之一,一些所謂的自媒體,微信公衆号簡直到了完全歪曲真相,肆意攻擊,無法無天的程度,将幾年前或是事實清楚的事件反複發送,居心險惡。城管執法部門本來就幹的是“得罪人的事”,多次警告勸離無效,必然實施暫扣,也就必然有矛盾和沖突發生,執法前後流程的相對封閉性,使城管執法環節難以被群衆認知,群衆們不會注意城管人員之前勸離了多少次,而隻會注意到被迫實施暫扣時商販的無理取鬧。

商販群體法治和秩序意識的缺失,使各種形式的抗法成為常态。相對于警察,城管執法人員對于暴力抗法沒有法律和輿論上的保障。成為了暴力抗法中的最大受損群體。

措施

城管

為處治拆違中的暴力抗法事件,武漢市2007年計劃在市、區公安部門内部單列執法編制,抽調公安成立專職的城管保障隊伍。

但是有評論認為,避免暴力抗法的當務之急,是規範城管執法權,使其走上法治化軌道,而絕不是派警察為其保駕護航。如果城管部門能摒棄單向的權力控制思維,積極改善工作方式和方法,相信一定可以大大減少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并且,從一些發達國家以及國内部分城市的經驗看,城管與小攤販和平共處、共同成為城市秩序的營造者和維護者,完全有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可能性。以暴治暴隻能是無奈的暫時之舉,也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精神不相符。

對于城市管理者而言,“城市形象高于一切”的觀念應該加以改變,這也是減少暴力抗法的關鍵之一。以往的城市管理中,如何解決攤販占道一直為城市政府官員所頭痛。一邊是要生存,一邊是要“依法管理”,城管人員單向的執法思維與攤販的生存需求形成了沖突。其實設身處地想想,小攤販們真地無非就是想謀個生計,執法部門也無非就是想讓城市面貌不受到損害,這兩者其實并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更不是不能兩全的南轅北轍。 但是也不能忽視,的确有部分商販為了經濟利益,肆意擺攤設點,這部分人成為了暴力抗法的主體。

關于城管的執法權,并不體現于對攤販的一味取消,而在于它如何基于公共利益的坐标去行使權力。隻要制度設計得當,城管與攤販完全可以合法、和諧地共存。

警察

在中國目前法律對警察防衛行為規定不很明确的情況下,一旦發生防衛後果,各級領導、上級機關應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和維護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對暴力襲警、暴力抗法案件,要迅速做出反應,依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法制的尊嚴。

事件

1、2005年以來,武漢市城管執法隊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460名隊員受到人身傷害,有21人因遭遇暴力抗法重傷,1名協管員身亡。

2、2006年初至9月,北京市城管隊員與商販發生沖突,城管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起,共89人受傷,1人死亡。

3、2006年6月1日,廣州。據《新快報》報道,廣州市城管執法隊在清理某路段的燒烤檔時,與十幾名男子一度發生激烈沖突。十幾名大漢有的手拿斧頭,有的持木棍站在路中,還有人準備引燃煤氣瓶。警方緊急出動防暴警察趕來處理才将事件解決,此時道路封鎖已達3個小時。

4、2006年6月18日,石家莊。據《燕趙都市報》報道,石家莊市橋西城管大隊4中隊的執法人員清理占道早點攤位時,與攤主沈某發生争執。沈某用水瓢從滾燙的油鍋中舀起一瓢熱油潑到城管隊員馮瑞亮臉上。造成馮瑞亮2度燒傷。

5、2006年7月1日,福州市。據《東南快報》報道,該市鼓樓區城管執法局某中隊6名隊員遭遇不法攤販暴力抗法,包括中隊長在内的兩名執法人員被捅傷,其中一人傷勢較重,昏迷4小時。

6、2006年7月7日,據《安徽市場報》報道,當日上午,安徽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該市某處實施勸導拆遷時,有人向執法人員潑灑汽油,其中一人手持利刃追砍城管人員。綜合支隊法制室主任高建國被連刺數刀,經搶救無效因公犧牲,三大隊另外兩名隊員因公負傷,一人重傷,一人輕傷。

7、2009年12月3日《武漢晚報》報道,11月13日清晨,成都金華村發生惡性拆遷事件,女主人唐福珍“自焚”以死相争,卻未能阻止強拆隊伍,11月29日,唐福珍因傷勢過重身亡,其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對事件過程,雙方各執一詞,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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