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識别代号

車輛識别代号

車輛标識的信息
車輛識别代碼(VIN),VIN是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車輛識别碼)的縮寫。因為ASE标準規定:VIN碼由17位字符組成,所以俗稱十七位碼。正确解讀VIN碼,對于我們正确地識别車型,以緻進行正确地診斷和維修都是十分重要的。車輛識别代碼就是汽車的身份證号,它根據國家車輛管理标準确定,包含了車輛的生産廠家、年代、車型、車身型式及代碼、發動機代碼及組裝地點等信息。新的行駛證在“車架号”一欄一般都打印VIN碼。
    中文名:車輛識别代号 外文名: 所屬學科: 英文名: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分類:車輛标識 适用範圍:車 别名:十七位碼、車架号 目的:包含車輛重要信息

代碼規範

術語定義

1.車身型式:指根據車輛的一般結構或外形諸如車門和車窗數量,運載貨物的特征以及車頂型式(如廂式車身、溜背式車身、艙背式車身)的特點區别車輛。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證,汽車也不例外,汽車的身份證就是汽車的識别碼(簡稱VIN),它是國際上通行的标識機動車輛的代碼,從車輛識别碼上可看出車輛産地、公司及生産年份等。

2.發動機型式:指動力裝置的特征,如所用燃料、氣缸數量、排量和靜制動功率等。裝在轎車或多用途載客車或車輛額定總重為10000lb或低于10000lb的載貨車上的發動機,應标明專業制造廠及型号。

3.種類:是制造商對同一型号内的,在諸如車身、底盤或駕駛室類型等結構上有一定共同點的車輛所給予的命名。

4.品牌:是制造廠對一類車輛或發動機所給予的名稱。

5.型号:指制造廠對具有同類型、品牌、種類、系列及車身型式的車輛所給予的名稱。

6.車型年份:表明某個單獨的車型的年份,隻要實際周期不超過兩個立法年份,可以不考慮車輛的實際生産年。

7.制造工廠:指标貼VIN的工廠。

8.系列:指制造廠用來表示如标價、尺寸或重量标志等小分類的名稱。主要用于商業目的。

9.類型:指由普通特征、包括設計與目的來區别車輛的級别。轎車、多用途載客車、載貨汽車、客車、挂車、不完整車輛和摩托車是獨立的型式。

10.注意:車輛識别代号中僅能采用F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羅馬字母:1、2、3、4、5、6、7、8、9、0、A、B、C、D、E、F、G、H、J、K、L、M、N、P、R、S、T、U、V、W、X、Y、Z(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代碼說明

車輛識别代号應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VIS)。

一、1~3位(WMI):制造廠、品牌和類型;

第1位:生産國家或地區代碼

第2位:汽車制造商代碼

1-雪佛蘭Chevrolet;B-寶馬BMW;M-現代Hyundai;

2-龐蒂亞克Pontiac;B-道奇Dodge;M-三Mitsubishi;

3-奧茲莫比爾Oldsmobile;C-克萊斯勒Chrysler;M-水星Mercury;

4-别克Buick;D-梅賽德斯Mercedes;N-英菲尼迪Infiniti;

5-龐蒂亞克Pontiac;E-鷹牌Eagle;N-日産Nissan;

6-凱迪拉克Cadillac;F-福特Ford;P-普利茅斯Plymouth;

7-通用加拿大GMCanada;G-通用GeneralMotors;S-斯巴魯Subaru;

8-土星Saturn;G-鈴木Suzuki;T-雷克薩斯Lexus;

8-五十鈴Isuzu;H-讴歌Acura;T-豐田Toyota;

A-阿爾法羅密歐AlfaRomeo;H-本田Honda;V-大衆Volkswagen;

A-奧迪Audi;J-吉普Jeep;V-沃爾沃Volvo;

A-捷豹Jaguar;L-大宇Daewoo;Y-馬自達Mazda;

L-林肯Lincoln;Z-福特Ford;Z-馬自達Mazda;

G=所有屬于通用汽車的品牌:别克Buick,凱迪拉克Cadillac,雪佛蘭Chevrolet,奧茲莫比爾Oldsmobile,龐蒂亞克Pontiac,土星Saturn。

第3位:汽車類型代碼

(不同的廠商有不同的解釋)

有些廠商可能使用前3位組合代碼表示特定的品牌:

TRU/WAU奧迪Audi;1YV/JM1馬自達Mazda;4US/WBA/WBS寶馬BMW;WDB梅賽德斯奔馳MercedesBenz;2HM/KMH現代Hyundai;VF3标志Peugeot;SAJ捷豹Jaguar;WP0保時捷Porsche;SAL路虎LandRover;YK1/YS3薩博Saab;YV1沃爾沃Volvo。

二、4~8位(VDS):車輛特征:

轎車: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約束系統類型;

MPV: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車輛額定總重;

載貨車:型号或種類、系列、底盤、駕駛室類型、發動機類型、制動系統及車輛額定總重;

客車:型号或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制動系統。

WMI

根據地理區域分配給各個車輛制造廠家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WMI)代碼。該代碼由三位字碼組成,它包含下信息:

-第一個字碼是是标明一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數字,如非洲、亞洲、歐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

-第二個字碼是是标明一個特定地區内的一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在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SAE)負責分配國家代碼。

-第三個字碼是标明某個特定的制造廠的字母或數字,由各國的授權機構負責分配。

當制造廠的年産量少于500輛的時候,世界制造廠識别代碼的第三個字碼就是9。

編碼要求

車輛識别代号編碼可以用VIN來進行表示,車輛識别代号編碼有哪些要求?

車輛識别代碼一般都是由十七位數字和英文字母組成,這就像是我們的身份證,這個識别代碼在全世界的範圍内隻有這麼一個号,對于我國汽車生産廠商來說,有着更為不同的實際意義。

我們以轎車系列來說,識别代碼的前三位分别是生産國别、制造廠商、車輛類别三個标準來進行确定,比如說是LFW所指的就是載貨汽車,LFP所指的就是轎車、LFB所指的就是客車、LFN所指的就是非完整車輛、LFD所指的是備用、LFS所指的就是特種車、LFT所指的就是挂車、LFM所指的就是多用途乘用車、LFV所指的就是一汽大衆所生産的車。

這裡所說的L代表的是中國,F意思是第一,P意思是客,W意思是作業,B意思是巴士,N意思是不完整的,M意思是多用途,S意思是特别,T意思是挂車,V意思是一汽大衆。

載貨所用的越野車,以及自卸車、半挂牽引車以及客貨廂式車都可屬于載貨車,我們經常所說的吉普車也包含了越野車和非越野車車兩種轎車類的形式,如果是用客車所改裝的客車,就要算是兩用車的客車類别。然而,在汽車型号的編碼中有一個5字,就是說是說明這是一種特種車,除了客貨廂式轎車以外,客貨廂式車也可以看成載貨車,其車身可以視為轎車。

相關法律

《車輛識别代号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66号

為加強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管理,規範車輛識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制定《車輛識别代号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機械工業局《車輛識别代号(VIN)管理規則》(CMVRA01-01,國機管20号)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WMI的申請、批準和備案

第三章VIN的編制和VIN編制規則的備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車輛識别代号管理,規範車輛識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簡稱:VIN)的編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制造、銷售的道路機動車輛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類型車輛産品,包括完整車輛産品和非完整車輛産品。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車輛生産企業及進口車輛生産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生産、銷售的車輛産品上标示VIN。

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VIN的監督、管理,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承辦有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VIN是指車輛生産企業為了識别某一輛車而為該車輛指定的一組字碼,由17位字碼構成,分為三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簡稱:WMI)、車輛說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簡稱:VDS)、車輛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簡稱:ⅥS)。

第二章WMI的申請、批準和備案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産的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WMI。其它類型車輛産品需要标示VIN時,其生産企業也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WMI。

第七條申請WMI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及宏觀調控的要求;

四符合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準入管理規定。

第八條申請WMI的企業應向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如實填寫《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WMI)申請表》(附件一),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其中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符合國家汽車産業政策及車輛生産準入條件的相關證明;

三獲得國家車輛生産許可的情況說明;

四企業實際生産條件、生産情況說明;

五所生産的車輛産品類型及年産量的說明;

六車輛品牌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現場審查前還應依據《車輛識别代号管理現場審查實施辦法》(另行制定)提交相關資料。

第九條工作機構收到企業的申請之後,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出處理:

一申請企業符合第七條規定、申請材料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工作機構應受理其申請;

二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在三日内告知申請企業不予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請企業。

工作機構受理或不予受理企業申請,都應出具加蓋工作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要說明其原因。

第十條受理企業申請後,工作機構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車輛識别代号管理現場審查實施辦法》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一條工作機構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及專家組的現場審查報告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内(專家現場審查時間除外)提出審查意見。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企業,工作機構為其分配WMI,并發放《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WMI)證書》(以下簡稱《WMI證書》。

不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申請企業,不予分配WMI。工作機構應出具書面憑證,并說明其原因。

第十二條車輛生産企業發生下列情況時,應按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或确認WMI,經工作機構确認後,進行備案或備案及換發《WMI證書》。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企業的注冊地址發生改變的;

三企業生産的産品類别變化或增加、減少的;

四企業生産産品的品牌改變、增加或減少的;

五企業的其它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三條永久終止車輛産品生産的或被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撤銷生産許可或取消生産資格的車輛生産企業,經工作機構确認後,撤銷原有WMI,《WMI證書》同時作廢。

第二十三條VIN的标示方法應符合GB16735《道路車輛車輛識别代号(VIN)》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獲得WMI的車輛生産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ⅥN,建立VIN檔案以及VIN數據庫。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工作機構、獲得WMI的車輛生産企業及使用ⅥN的車輛産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工作機構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新分配、變更、撤銷WMI的車輛生産企業及對應WMI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申報企業及申報産品與《WMI證書》、《VIN備案受理通知書》等進行監督管理,并對申請WMI的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第二十八條工作機構應定期對獲得WMI的車輛生産企業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況進行審查及現場檢查。檢查期限一般一年一次。

第二十九條車輛生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或逾期不改者,經報國家發改委批準後,撤銷已批準的WMI代号。

一未按規定進行WMI申請和備案的;

二将該企業WMI轉讓他人使用的;

三ⅥN編制規則或修改内容未按規定備案或未經審核通過擅自使用的;

四随意變更VIN編制規則或企業内部ⅥN管理混亂的。

第三十條對未經同意擅自使用WMI、冒用其它企業的WMI進行車輛生産、銷售或出口的車輛生産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将對其進行處罰。對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工作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處分。

第三十二條從事VIN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道路機動車輛:包括汽車(含三輪汽車及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載貨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統稱摩托車)、挂車、專用汽車。

二完整車輛産品: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裝的部件(如後視鏡或輪胎與輪辋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補漆)外,不需要進行制造作業就能成為具有預期功能的車輛。

三非完整車輛産品:指至少包括車架、動力裝置、轉向裝置、懸架系統和制動系統等總成的車輛。車輛裝配到這樣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裝的部件(如後視鏡或輪胎與輪辋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補漆)外,還需要進行制造作業才能成為具有預期功能的車輛。

四其它類型車輛産品:除上述道路機動車輛以外的其他車輛産品,如沙灘車、滑闆車等。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WMI備案登記、VIN編制規則備案、審核及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所需費用由相關車輛生産制造企業承擔。

第三十六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WMI的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後的三個月内,填寫《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提供由原主管機關發放的有關證書或有關證明材料。經工作機構确認并備案後,重新換發《WMI證書》。

車輛生産企業已備案和執行的ⅥN編制規則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應盡快完成修改和備案。

進口車輛生産企業或銷售商,應在本辦法實施的三個月内,向工作機構備案進口車輛産品使用的WMI和ⅥN編制規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并可根據需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基本要求

第五條基本内容

1、車輛識别代号由三個部分組成(如圖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必需經過申請,批準和備案後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碼是标明一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數字,第二位是标明一個特定地區内的一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第二位字碼的組合将能保證國家識别标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碼是标明某個特定制造廠識别标志的唯一字母或數字。第二、二、三位字碼的組合能保證制造廠識别标志的唯一性。

c、對于年産量>或=500輛的制造廠,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由三位字碼組成。對于年産時<500輛的制造廠,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将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作為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

3、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由六位字碼組成,如果制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碼,應在該位置填入選定的字母或數字占位。此部分應能識别車輛一般特征,其代号順序中制造廠決定。

4、第三部--車輛指示部分由八字碼組成,其最後四位字碼應是數字。

a、第一位字碼指示年份。年份代碼按表1規定使用。表标示年份的字碼

b、第二位字碼可用來指示裝配廠,若無裝配廠,制造廠可規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廠生産的年産量>或=500輛,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碼表示生産順序号;如果制造廠的年産量<500輛,則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碼應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來表示一個車輛制造廠。

5、車輛識别代号中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羅馬字母:

1234567890ABCDEFGHJKLMNPRSTUVWXYZ(字母I、O.Q不能使用)

6、車輛識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時應寫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車輛上或車輛标牌上時也應标示在一行,兩行之間不應有間隙,每行的開與終止外應選用一個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須是不同于車輛識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碼,且不易與車輛識别代号中的字碼混淆。

第六條基本要求

1、每一輛汽車、挂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都必須有車輛識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産的任何車輛的識别号不得相同。

3、車輛識别代号應盡量位于車輛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最大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别代号應位于儀表闆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一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辯出車輛識别代号。

5、每輛車的車輛識别代号應表示在車輛部件上(玻璃除外),該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車輛識别代号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車輛部件上的一塊标牌上,此标牌不損壞則不能拆掉。如果制造廠願意,允許在一輛車上同時采取以上兩種表示方法。

6、車輛識别代号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迹清楚,堅固耐入和不易替換的。

7、車輛識别代号的字碼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車和挂車(車架、車身等部件上),至少應為7mm高;其它情況至少應為4mm高。

第三章對車輛制造廠的要求

第七條對條類車輛制造廠的要求

1、每個完整車輛(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造完成的車輛除外)制造廠應在每輛車上标示一個車輛識别代号。

2、對于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制造完成的車輛,非完整車輛制造廠在車輛的适當位置标示車輛識别代号。

3、非完整車輛廠在交貨時,應在随車文件中包含對車輛識别代号的内容解釋、位置與标示方式說明。

4、最後階段制造廠應保留非完整車輛制造廠所規定的車輛識别代号,并按第六條規定的位置和形式标示自己的車輛識别代号,還應在随車文件中加以說明。

5、對于在完整車輛上再進行作業的制造廠,應保留原車标示的車輛識别代号,并不再重新規定識别代号。

第四章“世界制造識别代号”的申請

第八條“世界制造識别代号”的申請和批準

1、凡編制造廠标示車輛識别代号的制造廠,應在編制車輛識别代号前向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司申請“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獲得批準後方可使用。

2、凡申請“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的車輛制造廠,應填寫《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WMI)申請表》(見附件2),同時需提供;營業折照複印件、所生産産品的類型、每種類型的年産量。

3.汽車工業司在收到申請的兩個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準,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

4、制造廠的名稱或申請表上的其他内容有任何變動均應再次申請。

5、永久中止制造車輛的制造廠應通知汽車工業司,并交向“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的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條車輛識别代号的備案

1、編制和标示車輛識别代号的制造廠必須在首次使用車輛識别代号前至少一個月,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标準化研究所備案,備案後方可使用。備案時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車工業司批準的“世界制造廠識别代号”證書複印件,車輛類型,帶有車輛識别代号的标記的型式及圖片,車輛識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區域說明及圖片,對車輛識别代号的解釋文件。

2、若已申報過的車輛識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變,都應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識别代号的此種車輛前至少一個月,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标準化研究所重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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