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師

環境影響評價師

專業技術人員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适用于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是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人事部共同組織的考試,該考試包括如下四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中文名:環境影響評價師 外文名: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ivision 别名: 考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适用于: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考試介紹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适用于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是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人事部共同組織的考試,該考試包括如下四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采用閉卷筆答方式。

考試依據

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号)

報考條件

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曆,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曆,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内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号),凡符合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科目設置

共設4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各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組織實施

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共同成立考試辦公室,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與管理,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成績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四條 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隻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确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環保總局根據情況确定考點設置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點設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環保總局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标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衆監督。

第十三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洩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合格标準

從2007年至2012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考試合格标準都是: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12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 9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90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72

這是按卷面分的60%劃定的,至于今後,還是要以當年通知為準。

評價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拟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條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資料實行信息共享。

第五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的費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财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産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評價

第七條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對規劃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以下内容:

(一)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統産生的整體影響;

(二)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産生的長遠影響;

(三)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以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

第九條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标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範。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定,并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編制綜合性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後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本條第二款所稱指導性規劃是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内容的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規劃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主要包括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和預測以及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政策、管理或者技術等措施。

環境影響報告書除包括上述内容外,還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主要包括規劃草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規劃草案的調整建議。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規劃編制機關編制或者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衆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衆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第十四條對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範圍、适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審查

第十五條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将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六條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将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專家庫内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随機抽取。但是,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成員。

審查小組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無效。

第十九條 審查小組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不得幹預。

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礎資料、數據的真實性;

(二)評價方法的适當性;

(三)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衆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的合理性;

(六)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

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審查小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和反映。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意見:

(一)基礎資料、數據失實的;

(二)評價方法選擇不當的;

(三)對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不準确、不深入,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缺陷的;

(五)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錯誤的;

(六)未附具對公衆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采納公衆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遺漏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

(一)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産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範圍不能作出科學判斷的;

(二)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将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可以申請查閱;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内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

第四章 跟蹤評價

第二十四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将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規劃實施後實際産生的環境影響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可能産生的環境影響之間的比較分析和評估;

(二)規劃實施中所采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評估;

(三)公衆對規劃實施所産生的環境影響的意見;

(四)跟蹤評價的結論。

第二十六條規劃編制機關對規劃環境影響進行跟蹤評價,應當采取調查問卷、現場走訪、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規劃實施過程中産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産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規劃審批機關在接到規劃編制機關的報告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建議後,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第三十條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标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内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劃編制機關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規劃審批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編寫而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予以批準的;

(二)對依法應當附送而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草案,或者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查小組審查的專項規劃草案,予以批準的。

第三十三條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在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審查小組的專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由設立專家庫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并予以公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有上述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失實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本行政區域内的縣級人民政府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作内容

(1)規劃分析;

(2)環境現狀調查與分析;

(3)環境影響識别與确定環境目标和評價指标;

(4)環境影響分析與評價;

(5)針對各規劃方案,拟定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确定環境可行的推薦規劃方案;

(6)開展公衆參與;

(7)拟定監測/跟蹤評價計劃;

(8)編寫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篇章或說明。

考試大綱

相關法律法規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知識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确理解、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

考試内容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1)熟悉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2)了解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之間的相互關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掌握環境的含義;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有關規定;

(3)熟悉保護自然生态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迹、人文遺迹、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4)掌握加強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5)掌握産生環境污染和公害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6)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8)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範的有關規定;

(9)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1)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1)熟悉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别、範圍及評價要求;

(2)掌握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内容;

(3)掌握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以及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内容;

(4)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責任主體的有關規定;

(5)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的有關規定;

(6)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時限;

(7)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應當包括的内容;

(8)熟悉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或者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意見的情形;

(9)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采納的有關規定;

(10)掌握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相關規定;

(11)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小組以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3)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項目環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

(14)熟悉推進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類别确定的原則規定;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規定。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與報批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内容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内容和填報要求;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有關規定及審批時限;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

(1)熟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範圍;

(2)熟悉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

(1)掌握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的有關規定;

(3)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劃分的有關規定;

(3)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考核與監督的有關規定;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違反資質管理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

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1)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範圍;

(2)熟悉建設單位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及延期驗收的有關規定;

(3)掌握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的規定;

(4)了解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5)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

(6)熟悉建設項目試生産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7)熟悉建設單位未按有關規定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受的處罰;

(8)熟悉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受的處罰;

(9)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的行為準則。

(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1)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職責;

(3)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4)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六)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内容。

四、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熟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清潔生産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産生的有關規定;

(2)掌握防治燃煤産生大氣污染的有關規定;

(3)掌握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範圍;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則的有關規定;

(3)掌握水環境質量标準和水污染排放标準制定的有關規定;

(4)掌握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6)掌握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

(8)掌握飲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有關規定;

(9)了解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産事故過程中産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掌握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築物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了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确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4)掌握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内,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在城市範圍内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标準的規定;

(6)熟悉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的規定;

(7)熟悉在城市市區範圍内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标準的規定;

(8)掌握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内,禁止夜間進行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有關規定;

(9)掌握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10)熟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掌握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了解本法的适用範圍;

(3)掌握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4)掌握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5)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産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安全分類存放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關規定;

(6)掌握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8)了解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有關規定;

(9)了解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及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10)掌握産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1)掌握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2)了解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範圍;

(2)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内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3)了解海洋生态保護的有關規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5)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6)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後,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範圍;

(2)了解核設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了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钍)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産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了解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掌握産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

(1)了解清潔生産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産技術、工藝、設備和産品實行強制淘汰制度的規定;

(3)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産措施;

(4)了解農業生産者應采取的清潔生産措施;

(5)了解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采取的清潔生産措施;

(6)了解建築工程應采取的清潔生産措施。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1)了解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法律定義;

(2)了解發展循環經濟應遵循的原則;

(3)熟悉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産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的規定;

(4)熟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熟悉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有關規定。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4)熟悉河道管理範圍内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5)了解禁止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

(6)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的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熟悉能源和節能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節能政策的有關規定;

(3)熟悉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産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

(4)熟悉禁止生産、進口、銷售及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标準的用能産品、設備、生産工藝的規定;

(5)了解工業節能的有關規定。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義;

(2)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内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了解已經沙化的土地範圍内的鐵路、公路、河流、水渠兩側和城鎮、村莊、廠礦、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的有關規定。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了解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及應當包括的内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3)熟悉禁止開墾草原的有關規定。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了解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内不得進行的活動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工程選址中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有關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熟悉森林的分類;

(2)掌握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3)掌握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4)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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