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

民事法律行為
指合同當事人将自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按照所轉讓的内容不同,合同轉讓包括合同權利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三種類型,當然,轉讓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為轉讓的内容有所差異,其條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中文名:合同轉讓 外文名:assignment of contract 别名: 含義: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确的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

需要指出,在債法理論中,不僅僅是合同債權債務可以被轉讓,事實上其他債權債務也可以被移轉,所以債法上有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債權和債務的概括轉移之說。但在合同法體系上,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以及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三個方面。

特征

新合同關系人

合同轉讓,隻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後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内容一緻性

合同轉讓并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内容。轉讓并不引起原合同内容的變更。

改變關系

合同轉讓應當經過對方同意或者通知對方方可産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中的權利人即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即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将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手續

合同轉讓涉及審批手續的還須辦理有關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轉讓必須辦理一定手續的,則須辦理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條件

第一,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無效,被依法撤銷、解除、轉讓的行為屬無效行為,轉讓人應對善意的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該協議應該是平等協商的,而且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該轉讓行為屬無效行為或可撤銷行為。

第三,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同轉讓人應征得對方同意并盡通知義務。對于按照法律規定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轉讓合同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轉讓: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形式

廣義的合同轉讓既包括債務主體的變更,也包括合同權利的轉讓。理論上認為,合同轉讓可以通過4種法律形式進行。

債務主體變更

債務主體變更是指根據原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同意由新債務人替代承擔債務的協議。其法律效果在于解除原債務人的合同義務,而使其由新債務人承擔。它實質上是在有關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新合同代替舊合同的交易。但是構成債務主體的變更并不意味着債權人須以明示協議同意新舊債務人的替代。

當事人依成文法轉讓合同權利

根據《1925年财産法》第136條的規定,所有的債權和其他權利财産均可以轉讓。但權利轉讓須遵循以下規則:

(1)轉讓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且須由出讓人簽字:

(2)該轉讓必須是絕對的,而非僅授權他人追索債務;

(3)出讓人須向其債務人、受托管理人或其他義務人發出書面通知,說明情況。

根據判例法解釋,立法第136條規則中所稱“權利财産”是指隻能根據訴訟強制取得,而不能實際占有的财産;例如追償權或合同所生的請求權。該規則中所稱的“絕對轉讓”是指出讓人全部權益的真實轉讓,而非部分權益的轉讓:否則不屬于合同權利轉讓。根據判例規則,出讓人轉讓其全部權利可以要求受讓人提供擔保,但不得附有其他條件。

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受讓人取得:

(1)合法債權或權利财産;

(2)對抗債務人的訴權和其他補救措施;

(3)不經原出讓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如果債務人在收到轉讓通知書時即對原出讓人提起訴訟或提出抗辯的,該訴訟或抗辯将可能影響權利轉讓的法律效果。因此受讓人在受讓權利時必須遵循公平善意原則,在出讓人基于欺詐行為轉讓權利的,無辜受讓人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依衡平法轉讓權利

在當事人權利轉讓不符合成文法要求的情況下,隻要該權秘轉讓的意圖明确,則它在衡平法上仍然是有效的。按照衡平法的一般規則,合法權利轉讓可以不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免向債務人發送權利轉讓通知書。但是權利出讓人為取得某些特殊的法律效果,仍有必要向債務人發送通知:

(1)在債務人有可能在收到通知時對受讓人提出抗辯的情況下,出讓人為保障受讓人的權利無瑕疵應當發送通知;例如債務人在得知權利轉讓之前已經向出讓人履行支付的情況。

(2)為了保障受讓人取得優于其他無通知權利受讓人的優先受讓權,出讓人有必要向債務人發送通知。

除上述之外,衡平法上的權利轉讓須遵循下述判例規則。首先,根據1951年麥克阿德爾申請案,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權利轉讓不需要有對價,但不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權利轉讓必須有對價才具有效力。其次,必須将衡平法上的權利财産與成文法上的權利财産區别開,前者通常是指信托受益人對抗受托人或者遺産繼承人對抗執行人的衡平法請求權。最後,無論依據普通法還是依據衡平法,凡涉及當事人個人信譽,能力或身份資格的合同不能轉―讓,例如繪畫合同或某些勞務合同。

依法律程序而發生的合同權利義務承擔

合同的權利義務除可依當事人意志而轉讓外,還可依法定強・制程序而移轉,通常稱之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它包括當事人死亡或當事人破産兩種情況。

在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其合同權利義務依法定程序移轉于死者的個人代表。但有關個人技能的合同和勞務合同不适用這一規則。在合同當事人一方破産的情況下,其合同權利義務依破産法程序移轉于破産财産管理人。

合同轉讓範例

個人股權轉讓合同範本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3.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後,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到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由新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違約責任:

10.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1.争議解決約定:

12.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

13.本協議自将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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