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局

國務院下轄原政府職能部門
環境保護局是原政府職能部門,2018年國家環境保護部已經更名為生态環境部,各省環保廳陸續更名為生态環境廳,而環保局也相繼更名為生态環境局。“環境保護”改為“生态環境”,更大的目的是在于職能的調整。[1]
  • 中文名:環境保護局
  • 外文名: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設置原因

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意味着上面對下面的監察行為,如環保部直接到地方監察,省環保廳到下一級地市監察,以及約談、追責的力度會加大,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環境監管權并未上收,依然是屬地管理制度。最終,将有助于形成一個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監管、上級部門監察相結合的環境保護監管監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環境執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護主義。  

主要職能

第一

拟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拟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拟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确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态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第二

拟定并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第三

監督對生态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态環境建設和生态破壞恢複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國務院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第四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第五

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标準和污染物排放标準并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發布;負責地方環境保護标準備案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内容;組織編報國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國家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第六

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态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态示範區建設和生态農業建設。

第七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标志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産業發展。

第八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衆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第九

拟定國家關于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内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國務院委托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系工作。

第十

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拟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标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第十一

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二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來源:新華網/環保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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