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遲

淩遲

中國古代刑罰
淩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淩遲用于古代死刑犯,指處死人時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1]清朝末年1905年法國士兵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号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枭首。肢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裡,頭顱則公開示衆,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中文名:淩遲 别名:千刀萬剮 性質:死刑 起源:古代中國

基本簡介

《宋史·刑法志一》:“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淩,一本作“陵”。“淩遲”一詞見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本義是指逐漸緩慢升高的山坡,把“淩遲”一詞借用來作一種刑罰的名稱,是“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義。”(沈家本《曆代刑法分考》)

《大明律》規定1、謀反及大逆,淩遲處死。2、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淩遲處死。3、妻妾殺死親夫者淩遲處死。4、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淩遲處死;采生折割人者淩遲處死。5、奴婢、雇工殺主人及主人長輩,淩遲處死。6、殺伯叔父母及姑姑、外祖父母,淩遲處死。1910年後,中國淩遲犯人的消息開始在歐洲聲名大噪,因為1904、1905年法國士兵所拍攝的照片,當時藉由明信片形式編輯成冊,開始大肆風行。1905年4月中國宣告廢除淩遲。“淩遲”,在法國被視為“中國酷刑”的極緻代表,引發無數的作家和藝術家的靈感,甚至一直延續到1960年喬治·巴岱耶的照片集發行出版,這些照片後來曾被陳界仁重新繪制。這些圖像象征着中國及其曆史、文明,類似的風格至今仍然持續影響着西方人。

19世紀末,法國公使馬蒂尼翁博士在華親眼目睹中國淩遲刑,寫道:“按照習慣,首先是剜除雙乳及胸部的肌肉,然後是雙臂外側和臂部前側的肌肉,然後依次剔除身體其餘部分的肌肉。血淋淋的肌肉堆在專門用于此刑的柳條籃裡。幾個小時以後犯人死去時,他已經關節離斷。”20世紀初,亨利·諾曼,德國犯罪學家羅伯特·亨德爾(1926年)都目擊并描述過中國淩遲行刑的場面。

發展過程

“淩遲”俨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雖然“淩遲”一詞最早出現在第十世紀,但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紀才正式編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學史家沈家本奏請删除淩遲等極刑獲準,也是以此作為論據之一。畢竟“淩遲”不合乎中國的法學精神、刑罰特性以及應用方法,看起來比較類似“特殊法”的懲戒類型。當然,這項特殊法是隸屬于帝王的司法系統,《元律》有記載執行。不過,經過仔細觀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處罰,畢竟違反正常的法學精神,從建立到廢除為止,文人始終稱之為殘酷、不人道的處罰。

淩遲,是一種肢解的懲罰,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裡,頭顱則公開示衆,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我們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隻是虛構的數目。明朝時期的“刀”,有切傷和“多”之意,數目累加,行刑時間延長。

如古代刑法志,可以找到曆史上諸多将帥、官吏被處以斬斷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菜單。透過閱讀這些曆史的插曲,令我對“淩遲”的起源感到迷惑。當然肉體的切割有兩種情況:所謂“脔”等極刑時,是将肉體割除殆盡,犯人變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廳堂飽食大餐;而“淩遲”之刑則相反,肉體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識,事後懸挂街市展示。此外一項基本的差異為:“脔”刑案例極為罕見、獨特,官方史學家細心将此保留,作為殘忍、可怕的暴君範例。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轶事,甚至可能隻是傳言。相反地,從十一世紀末開始,“淩遲”即是确有其名且經常施行的刑罰,并非僅是轶事或傳奇,而是真實的駭人史實。我們可以在前幾個朝代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不過第一個字最常出現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為土丘;“遲”字則不能解讀為現代漢語的“遲到”,而是“逐漸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漸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征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沉與崩塌。所以“淩遲”意味着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聯,一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一種肉刑。寫法上有些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冰字旁的“淩”變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還同時采用兩種寫法。

對于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它的名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于為“五刑”系統,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然而,将人縛在木樁上刮殺、切割,不僅是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淩遲手段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蕭規曹随,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後,又傳至清朝。這幾個朝代的中國,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樣,繼續将之傳承下去。施行各類淩遲之翹首,首推對抗蒙古大汗、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頒布《大诰》,已以“淩遲”之刑懲罰各式犯罪。

《文獻通考》指出,大臣用這些刑罰吓阻想要謀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時期,淩遲的刑罰愈來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對,例如陸遊的陳情奏表。我認為:用于懲治叛國罪中的叛變、共謀,仍屬有限,這是可能的情況。

漢朝

漢朝以後,中國古代謹慎定義律法的刑罰規範。一個好的王朝必須盡力抑制死刑的數量,必須廢除最殘酷的肉刑。因此,隋朝為他們的權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這項系統,後來的幾代亦相繼跟随,唐朝的刑罰有明顯減輕。如果有司為了逼供而施以折磨,那麼絞刑或斬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為,使被告遭受痛楚——745年的唐朝甚至考慮廢除死刑!自安史之亂起,戰亂頻仍,因此經常施行極刑,當時進入一段難以解密的時期:理論上,隋朝與唐朝仍舊施行五刑的系統;實際上,從法典來看,則規定了許多更殘酷的做法。

唐朝

我們同樣也找到諸多類似懲治叛亂謀反的“淩遲”刑罰,例如613年隋炀帝判處謀反者肢解、穿箭與滅族,而同樣地隋朝也曾删除《隋律》中的肉刑。這類刑罰除了運用在司法審判,戰争時期也會采用,而且是真實存在的。幾乎每個朝代都可以見到類似刑罰,通常稱為“磔”或“支解”,所以經常會令人聯想:“淩遲”一詞并非應用于一種肢解的肉刑,而隻用于法庭的法律裁決。所有的關鍵問題在于了解:如何于特殊案件使用極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成為一種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經常得以藉此宣判。

“淩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指名為一種肉刑的名目。這個名詞非常神秘,無疑的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

宋朝

宋朝“淩遲”刑的持續擴張,但同樣地王權拒絕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統》仍然不見“淩遲”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類宗教的犧牲教義,用以對抗流血叛亂的緊急措施。宋真宗诏令禁止大臣楊守珍支解叛亂者。宋神宗時,王安石變法爆發黨派之争,除了淩遲,腰斬也成為當時經常使用的刑罰。馬端臨在《文獻通考》指出,大臣用這些刑罰吓阻想要謀取皇位的官吏。

這種把活人零刀割死的做法早就有了。宋後廢帝劉昱曾親手将人脔割。北齊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來殺人。唐中期安史之亂時,顔杲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人同時被零割。但将淩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人們大多認為始于五代。陸遊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淩遲一條。力氣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但在五代時,已有人意識到淩遲之刑過于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如後晉開運三年(946),窦俨奏稱死刑宜隻保留斬、絞二種,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膚者”,應當禁止。後晉出帝石重貴準奏,不再使用淩遲之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淩遲之刑。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沒有淩遲。宋真宗時,内宦楊守珍巡察陝西,督捕盜賊,捕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拟将他們陵遲處死,用以懲戒兇惡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虜轉送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淩遲。到了神宗熙甯、元豐年間,才正式将淩遲列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說:“淩遲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雖兇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诏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甯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餘姚縣主簿謀反,李逢在被捕後受審時,供詞中又牽連了秀州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淩遲處死。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确地把淩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這樣的規定一直延續到明清。

元朝

不過從元朝開始,隻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淩”,而且永遠隻作為刑的解釋。古代的寫法隻有在古籍出現,後來的人不再采用。從此“淩遲”隻是肉刑的名字,少數博學多聞的人才會記起它從前的意義。

從元朝編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廢除為止,主要用來懲罰三大類的犯罪:

謀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動、叛國、謀取皇位。

倫常之罪:子女謀害父母、弟幼謀害兄長,妻子謀害丈夫、奴仆謀害主人。

兇殘與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斬斷他人四肢(施以巫術);殺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組織幫派以制造恐怖。

元朝正式将“淩遲”明定為刑法的一種死刑。其次的重點是,他們将它視為蠻族對漢人宣揚威權的工具,然而我們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樣,将淩遲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淩遲不再成為暴動鎮壓、危險宗派的一種極端手段,而成為特殊犯罪的常見刑罰。

第一類和第三類僅是将古代的肢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帶一提,相當接近歐洲的犯罪懲罰:在法國,謀害君主之罪,處以四馬分屍的極刑,幫派首領須遭受輪刑;在英國,他們采用裂體之刑,和中國一樣,在大庭廣衆之下公開行刑、支解,一直實行到十八世紀為止。

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有斬首而無絞刑,對那些惡逆大罪又規定可以淩遲處死。元代淩遲執行時的情形與宋代相似,如元雜劇《感天動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親窦天章複審冤案,宣判說: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拟淩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這和《水浒傳》中王婆被淩遲的做法一樣,都必須釘上木驢。這木驢大概是一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時候該犯人不能亂動,它和古代那種“勾結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騎木驢”的刑罰不是一回事(參見本書《雜刑》)。雜劇《窦娥冤》比《水浒傳》更明确地指出了應割的刀數。試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緻命,其殘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元代執行淩遲,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淩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明世有兩次著名的淩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确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祯時進士鄭鄤。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雲:“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裡記劉瑾被剮的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這樣大的數目,實在驚人。民間婦女罵人時常說“你這個挨千刀的”,看來古代淩遲時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虛詞。

明朝

明代法律也明确規定淩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阙。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淩遲之刑的設立,反映了封建專制政治的殘酷,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犯上作亂的行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太祖親自編纂的《明大诰》規定了明律中所沒有的諸多殘酷刑罰。如淩遲、族誅、剝皮、棄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抽腸涮洗、斬指枷号、枷項遊曆、閹割為奴等。“凡三《诰》所列淩遲、枭示、族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打擊官民,無所不用其極。

先說劉瑾,陝西興平人,明朝正德年間宦官。本姓談,六歲時被太監劉順收養,改姓劉,淨身入宮當了宦官。正德五年(1510),劉瑾以謀反罪被判死刑,聖旨特批,将他“淩遲三日”,然後還要锉屍枭首。執行時的情景,當時參與監刑的張文麟有詳細的記述:

是日,予同年陝西司主事胡遠該監斬,錯愕,告于上述劉先生璟曰:“我如何當得?”劉回言:“我叫本科幫你。”予因應之。過官寓早飯,即呼本吏随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淩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禦史具本奏奉聖旨,劉瑾淩遲數足,锉屍,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屍,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逆賊之報亦慘矣。

再看鄭鄤。鄭鄤是常州橫林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及第,他的文才與聲望曾名噪一時。崇祯初年,由于朝廷内部黨派之争引起政治糾紛,鄭鄤也被卷了進去,他被人告發說犯有“杖母”和“奸妹”兩項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後由崇祯皇帝朱由檢親自批示,予以淩遲處死。

明代各朝中,凡是捕獲農民起義的首領及其他叛逆者,都用淩遲之刑将他們處死。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劉天叙等謀反,兵敗被擒,為首的七人被磔死。這裡的“磔”即是淩遲。嘉靖二十一年(1542),宮婢楊金英等人殺明世宗未遂,事發被捕,楊金英、楊蓮香等十六名宮女不分首謀和協從,一律淩遲處死,并且锉屍枭首。萬曆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的奴仆殺死,有司将兇手捕獲,下獄審理,第二年把他們全都“剮于市”。

清朝

清朝初年,淩遲之刑曾廣泛推行,行刑的刀數、延續時間等均作了改變。需要注意的是,淩遲行刑并沒有固定的手法,各朝各代以及不同時期方式不同,輕者僅“分裂四肢”,重者則“千刀萬剮”。清朝初由于“圈地”“投充”“逃人”“剃發易服”等一系列野蠻的統治政策,激起了漢民的強烈反抗,此時加大淩遲的行刑殘酷程度,目的便是要起到震懾作用。此外,淩遲還往往與其他刑并用,施行極為頻繁,以至于文字獄嚴重的康乾時期,文人僅因一句詩詞而被定“大逆”之罪,并處以淩遲,其子孫則發配為奴,甚至還未出世的子子孫孫也要世襲奴籍!

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内外各種矛盾的沖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删除淩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将淩遲和枭首、戮屍等法“永遠删除,俱改斬決”。從此,淩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

方式

淩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将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曆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枭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髒,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四刀切兩腿。

莫言在小說《檀香刑》中描述過淩遲五百刀,下面是對小說内容的節選:

首先劊子手要猛拍犯人的心窩一掌,然後操着刀子,靈巧地一轉,要把一塊銅錢般大小的肉,從犯人的右胸脯上旋下來。這一刀恰好要旋掉乳粒,留下的傷口酷似盲人的眼窩。這時劊子手用刀尖紮住那片肉,高高地舉起來,向左右的看客們展示。他的徒弟或助手要在一旁高聲報數。接着劊子手要将手腕一抖,那片紮在刀尖上的肉,便如一粒彈丸,飛到很高處,然後下落。這第一片肉是謝天。第二刀從左胸動手,還是那樣子幹淨利落,還是那樣子準确無誤,要旋掉左邊的乳粒。第二片肉摔在地上,是謝地。這兩片肉的學名叫錢肉,專祭天地!犯人的胸脯上,出現了兩個銅錢般大小的窟窿,流血,但很少。原因是開刀前那猛然的一掌,把犯人的心髒打得已經緊縮起來,這就讓血液循環的速度大大地減緩了然後,劊子手用一塊幹淨的羊肚子毛巾,蘸着鹽水,擦幹犯人胸上的血,讓刀口猶如樹上的嶄新的砍痕。劊子手在犯人的胸脯上切了第三刀。這片肉還是如銅錢大小,魚鱗形狀。新刀口與舊刀口邊緣相接而又界限分明。這淩遲刑别名又叫“魚鱗割”,的确是十分地形象貼切。第三刀下去,如果露出的肉茬兒白生生的,隻跳出了幾個血珍珠,預示着淩遲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成功的淩遲,是流血很少的,開刀前,突然地一掌拍去,就封閉了犯人的大血脈。他的血此時都集中到腹部和腿肚子裡。這樣才能如切割蘿蔔一樣,切夠刀數,而犯人不死。否則血流如注,腥氣逼人,血污肉體,影響觀察,下刀無憑,勢必搞得一塌糊塗。情況正常的前提下,劊子手會把第三片肉甩向空中,這一甩謂之謝鬼神。

優秀的劊子手總有一些辦法來對付第三刀的特殊情況。如果碰到血流如注、無法下刀的情況,應急的辦法是劈頭蓋臉地澆犯人一桶冷水,讓他突然受驚,閉住血道。如果涼水閉不住,就澆上一桶酸醋。《本草綱目》認為醋有收斂之功,劈頭澆醋,蓋取其收斂之意也。如果此法也無效,那就先在犯人的腿肚子上切下兩塊肉放血。但這種方法往往會使犯人在執刑未完時就因血竭而死。這時衆看客的目光都會随着劊子手的刀尖轉,更準确地說是随着刀尖上的錢肉轉。錢肉上天,衆人的眼光上天;錢肉落地,衆人的眼光落地。古代的淩遲刑,要将切下來的肉,一片片擺在案頭,執刑完畢,監刑官要會同罪犯家屬上前點數,多一片或是少一片,都算劊子手違旨。宋朝時一個粗心大意的劊子手執淩遲刑時多割了一刀,被罪犯家屬上告,丢了寶貴的性命。所以這個活兒并不好幹,幹不好還會有性命之憂。你想想吧,既要割得均勻,又要讓他在最後一刀時停止呼吸,還要牢牢地記住切割的刀數,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啊,要割整整的一天,有時還要按照上邊的吩咐,将執刑的時間拖延三五天,這就使執刑的難度更加巨大,一個鐵打的劊子手,執完一個淩遲刑,也要累倒在地。後來的劊子手們學精了,不再把割下來的肉擺放在案子上,而是随手扔掉。老刑場的周圍,總是有大群的野狗、烏鴉和老鷹,所以每逢執淩遲刑,就成了這些畜生們的盛大節日。

劊子手向監刑官員和看刑的群衆展示從犯人身上脔割下來的東西,這個規矩産生的法律和心理的基礎是:一,顯示法律的嚴酷無情和劊子手執行法律的一絲不苟。二,讓觀刑的群衆受到心靈的震撼,從而收束惡念,不去犯罪,這是曆朝曆代公開執刑并鼓勵人們前來觀看的原因。三,滿足人們的心理需要。無論多麼精彩的戲,也比不上淩遲活人精彩,這也是京城大獄裡的高級劊子手根本瞧不起那些在宮廷裡受寵的戲子們的根本原因。甩完第三片後,劊子手就開始割第四刀了。這時犯人血道已經閉住了,可以一直割了。如果犯人身體健康、肌肉發達,那麼他(她)的肉一定很脆,很好割。這樣的犯人才會有的肉。如果淩遲一個胖如豬或是瘦如猴的犯人,劊子手就會很累。累是次要的,關鍵是幹不出俊活。劊子手心情一定要安定,趁血脈避住了,一定要用五十刀切盡胸肌。

如此割下第五十片錢肉時,犯人的兩邊胸肌剛好被旋盡。至此,劊子手的工作已經完成了十分之一。徒弟或助手要給他換上一把新刀。此時犯人的胸膛上肋骨畢現,肋骨之間覆蓋着一層薄膜,那顆突突跳動的心髒,宛如一隻裹在紗布中的野兔。

但目标不是心髒!如果淩遲的是男犯,旋完了胸脯肉之後,接下來就應該旋去裆中之物。這地方要求三刀割盡,大小不必與其它部位的肉片大小一緻。一般說來,男犯人最怕的不是剝皮抽筋,而是割去裆中的寶貝。原因并不是這部位被切割時會有特别的痛苦,而是一種心靈上的恐懼和人格上的恥辱。絕大多數的男人,甯願被砍去腦袋,也不願被切去男根。無論多麼強悍的男人,隻要把他的裆中物一去,他就再也威風不起來了,這就跟剪掉烈馬的鬃毛和拔掉公雞的翎毛一個道理。劊子手要用一隻手把那玩意兒從窩裡揪出來,拿刀的一手要快如閃電,一下子,就割了下來。他的徒弟或助手高聲向看客報數:“第五十一刀!”然後劊子手的徒弟或助手要把事先準備好的盤子端過來,由劊子手摳出男犯人的一個睾丸——因為它們已經縮進囊裡,必須一刀旋下來。然後再次彎下腰去,摳出了另一個丸子,一刀旋下來,這是第五十三刀。然後将它們放在盤裡,而不丢棄,原因是很多人認為能治病,往往重金求購。

這時的犯人,臉早已脹開,血沫子從他的嘴裡噗噜噗噜地冒出來,原因是太痛苦而亂咬,可能咬爛了舌頭,根本就沒法子下刀。要挖去一個瘋狂的死刑犯的舌頭,像是虎口裡拔牙齒。這時助手要向犯人澆冷水,劊子手迅速伸手捏住犯人的喉嚨,往死裡捏,犯人那條紫色的舌頭就會自然吐出唇外。于是用另一隻手拿刀子,将刀尖一抖,就将犯人的舌頭割下了。這是第五十四刀。這時,執刑的速度必須加快,切割的肉片必須縮小,血管密集的部位必須回避。用兩百刀旋盡犯人大腿上的肌肉,用五十刀旋盡犯人雙臂上的肌肉,在犯人的腹肌上割了五十刀,左右各切了七十五刀。

此時犯人内髒器官由于失去了肌肉的約束,都在向外膨脹着。尤其是腸胃,就如一窩毒蛇裝在單薄的皮袋裡蠢蠢欲動。第四百九十刀要割下了犯人的左耳,接下來的一刀旋下犯人的右耳。按照規矩,此時可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剜掉犯人的雙眼,一種是割去犯人的雙唇。但犯人的嘴唇一般早已破爛不堪,所以大多數劊子手都選擇挖犯人的雙眼。最好能等到犯人閉眼時下手!因為即使對殺人如麻的職業劊子手來說,剜去目光炯炯的眼睛,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讓刀尖沿着犯人的眼眶轉了一圈……第四百九十七刀第四百九十八刀是另一隻眼,這隻肯定是睜開的,原因不詳。程序如上,第四百九十八刀……第四百九十九刀,旋去犯人的鼻子。這很簡單。最後,一刀戳中了犯人的心髒,一股黑色的暗血湧出來,結束了這殘酷的刑罰……

特質

首先,第一個特質是君權與父權的同義化。尊親屬如同他們王國中的皇帝一般,是受到保護的,妻妾、子女、仆人是臣民,有共謀權位的傾向。在西方,弑親罪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但是還不到懲罰謀害君主之罪的程度。唯有中國人,将獨創的方法發揚光大,以平親屬之間的叛亂。

第二項特質是“淩遲”的宣判株連三族,亦即所有父系與母系的尊親屬!甚且,有更荒謬之處,叛亂大都個人所為,但宣判時卻視為家族之罪。盡管隻有朱元璋有意推行這項法則,大力清除公職官員;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兒子永樂曾屠殺忠于前任建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連他的家族超過八百人。後來,“三族”法不再是株連尊親屬的死罪,而改為放逐。清朝的時候,隻有成年的兒子會被放逐,時間長短不定。清朝延續明朝的法律,不過刑罰有減輕,包括第一大類的謀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獄案件經常判處淩遲刑罰,不過任何罪犯都不至于如戴名世等人,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他們所犯之罪可以改為斬首或賜死。相反地,其他倫常之罪、兇殘與不人道之罪等兩大類犯罪,尤其是強盜罪,則會處以淩遲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廢除為止。

女犯人淩遲,依據曆史記載,在明清期間,判處淩遲處死的女犯在行刑當日會被剝光全身衣褲,将其乳房、生殖器和肛門予以公開展示後,她們的陰戶和肛門會被插在木驢囚車的活動木橛上遊街示衆,稱之“騎木驢”。遊街結束之後,才将女犯人押到刑場淩遲處死(這段關于騎木驢的屬于現代人的附會,騎木驢不存在性虐待功能)。

淩遲女犯的方式雖随年代和地域不同而略有差異,但一般由所謂“十八刀法”衍生而來。“十八刀法”即—第一刀剜舌,第二、三刀用牛耳尖刀剜去兩顆乳頭,第四、五刀将犯人的兩隻乳房齊根切下,第六、七刀割去兩片大陰唇,第八至十刀挖去兩半小陰唇和陰核(蒂),第十一刀将女犯的子宮取出,其中第六至十一刀這一系列切除女犯生殖器的部份另稱為“幽閉”,正是王明德所言“淩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脔,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髒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裡面“幽其閉”所指。接着第十二刀和十三刀以尖刺刺入女人的屁股肉,造成其臀動脈大量失血,第十四刀到第十七刀用大斧锉斷女犯的四肢,最後一刀刺心,确定女犯斷氣後,淩遲的程序才告結束。

在淩遲完畢後,女犯的頭顱,雙乳,大小陰唇和子宮依例會被展放在刑場的木台上示衆,在隔一段期間後才允許家屬或相關人收殓,沒有家屬或親友前來認殓的,則會由官府予以焚屍揚灰。

根據清代中葉的地方縣志記載,十八世紀華北地區對一名出軌并謀殺親夫的二十四歲少婦曹氏的完整處決程序如下,可以藉此大至一窺女犯人受淩遲刑的情況:

一、辰時正,曹氏被剝光全身衣褲,獄卒為她驗明身分後由穩婆為之稍事梳洗,并将她的長發梳成受刑女犯人标準款式的大圓髻盤在頭上,最後反剪雙手于腰際背後,兩腳腳踝铐上腳鐐,防止抵抗或逃脫。

二、辰時二刻,赤身裸體的曹氏捆縛妥當,長跪于一架平闆囚車上被押出牢門,先行于城西的法場示衆一個時辰。

三、巳時二刻,祭祀受害親夫的香壇設立,犯婦曹氏被帶至壇上,在家屬及圍觀衆人面前由衙役以毛闆抽打臀部,作為儆效和懲戒。

四、巳時半,曹氏被拖上木驢,遊遍城内主要街巷作為處刑前的遊街。

午時三刻,犯婦曹氏正式被處以十八刀淩遲極刑。

正史上年輕女犯人被判處淩遲者通常為犯下諸如謀殺親夫公婆多人,謀逆,謀刺主上等,而女犯被處刑的方式與地點也取決于身分的貴賤。貴族婦女或高等妃嫔即使被判處淩遲,通常也不會在大庭廣衆下遊街示衆後将其裸身處死,而是在宮闱之中隔絕執行。

中國曆史上最大規模的一次以淩遲集體處決女犯人,發生在明世宗嘉靖二十一年的壬寅宮變之後,共有十八名女犯被淩遲處死,皆為企圖謀刺明世宗的年輕妃嫔和宮人。

其中被認為是首謀的王甯嫔與宮女楊金英、楊蓮香、蘇川藥、姚淑翠、邢翠蓮、劉妙蓮、關梅香、黃秀蓮、黃玉蓮、尹翠香、王槐香、張金蓮、徐秋花、張春景、鄧金香、陳菊花共十七人,于公開遊街淩辱後磔于西市,受牽連的曹端妃則因品秩較高,在嚴加拷掠鞠訊後亦被淩遲處死于宮内。

文人反對淩遲出現在920年的遼代,十三世紀末成為一種法定的刑罰,1905年廢除(1789年法國廢除輪刑,1810年英國廢除裂體之刑)。廢除淩遲,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個措施,監禁、罰款取代原來的肉刑,并節制絞刑。有些人發覺到“淩遲”的不人道酷刑,即認定中國人崇拜歐洲的法律與觀念,這是一項嚴重的錯誤。從宋朝之後,就不斷出現限制或廢止淩遲之刑的聲音。當時可證明廢除淩遲的最好例證,就是偉大詩人和官吏陸遊的《陳情書》,這篇文字在當時是出人意外之舉:他認為隻需斬決取代淩遲,慷慨激昂地辯護廢除淩遲的好處。其實,陸遊的論點可歸納如下:

(一)殘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國族不受尊重,妨礙實踐教化的使命;

(二)打壓最惡劣的反對派,不應以牙還牙:支解罪犯并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經支解過别人;

(三)漢朝和唐朝兩代同時提供革新與有效的刑罰系統,放棄酷刑。因此,他認為應該限制并廢除淩遲與其他酷刑。

這篇文字經常被反對淩遲的文人引用,他們提出各種不同的論點。在此本人僅引述最重要的幾則:清朝初年的法學家王明德,1680年印行的《讀律佩》著作中提到,淩遲為五刑之外,因此為“正法之外”的刑罰,或者“非刑”。的确,盡管各朝皇帝采用,其實并不是合乎法理,有違中國刑罰的精神。擅長考證的大文人。所有的争論在文人間流傳、搜集,清朝博學的法學家薛允升,他的兩本著述《唐明律合編》《讀例存疑》,對于清朝末年刑法的變革也有深遠的影響。他大量引述陸遊、王明德的觀點,力陳恢複漢唐,不将淩遲納入刑法之中。他的門生沈家本,也采用相同的論述,1905年4月24日的《陳情奏表》,終于得以正式廢除淩遲。

當然,在帝王的統治之下,文人建請廢除淩遲、或減少死刑的聲音,實在太微弱,他們必須承受沉重的外在壓力。我們甚至可以推測,太平天國以後,類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頻繁,因此淩遲廢除數月前,法國使館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場,拍攝到三個不同死刑犯的淩遲照片。這些照片不利于中國的過去,化為恐怖的證物。但是如果有一張照片,或者一位攝影者能拍攝到類似淩遲的英國或法國酷刑的畫面,會有什麼情況發生?“中國酷刑”,不僅是法律史上的客觀事實,我在此強調,它同時也影響歐洲人,在須臾之間留下對中國的某種觀感。這是曆史中常見的例子,但是它是新穎的,西方文明第一次擁有科技的方法,将視覺定格于紙上。在此,曆史學家們應該留給這位藝術家一些空間,他深知盡情展現蔑視權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觀點。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兩天後他便氣絕身亡。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于淩遲。淩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荀子說:“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車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為有平緩的斜坡,車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頂。後世将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即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所以,淩遲也叫脔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指的就是淩遲。

淩遲在宋代通稱為剮。景德年間,禦史台曾審問殺人賊犯,定案之後,知雜王随請“脔剮之”。“剮”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狀也像人的頭顱骨。《說文解字》解釋說,其以為“剔人肉,置其骨”,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剮”又作“卨”,明朱國幀《通幢小品》卷十八“字義字起”一節雲:“貞元中,宣武兵變,執城将卨之”。并注解說,卨,即“剮”字也。可見,“剮”的含義早已明了,隻是到了宋代它成了淩遲的代名詞而更加為人所熟知而已。這種情形,也常見于小說中的描寫。《水浒傳》第二十七回寫教唆潘金蓮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東平府尹陳文昭判為“拟合淩遲處死”,之後寫道:

大牢裡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供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由于宋代使用淩遲之刑較為常見,所以民間在對仇人進行報仇雪恨時,也仿照作為官刑的淩遲把人脔割至死。《水遊傳》中也有這樣的情節,請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黃文炳的一段描寫:

(李逵)說:“今日你要快死,老爺卻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從腿上割起,揀好的就當面炭火上炙來下酒。割一塊,炙一塊。無片時,割了黃文炳,李逵方把刀割開胸膛,取出心肝,把來與衆頭領做醒酒湯。

以上所引用《水浒傳》中的兩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淩遲在執行時的大緻情形,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說的“淩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緻的。

關于鄭鄤一案的詳細背景與是非曲直,這裡不作具體考述,我們隻講他受刑的大緻經過。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聖旨下達讓當日執行,有司官員立即下令傳齊有關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當時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側甘石橋下四牌樓(後世簡稱西四牌樓,即今北京西四),處決死囚常在這裡進行。按平常的慣例,斬首在西牌樓下,淩遲在東牌樓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夥人役在東牌樓旁邊搭起一座棚子,裡面供監斬官等人在此就座,棚子前面豎起一根上邊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會,行刑的劊子手們也提前來到,他們每人帶一隻小筐,筐裡放着鐵鈎和利刃。劊子手們取出鐵鈎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鋒利。辰、巳時分,監斬官帶校尉、人役等押着鄭鄤來到刑場。鄭鄤被暫時停放在南牌樓下,他坐在一隻大籮筐裡,沒有戴頭巾也沒有穿鞋襪,正在向一名書童絮絮不休地屬咐家中後事。這時,圍觀的群衆人山人海,把周圍的道路、空場堵得水洩不通,附近的房頂上都爬滿了人。有位吏役說,西城察院的官長還未到,必須稍停片刻,正說着,那位官長由随從前呼後擁,分開密集的人群向這裡來了。就位之後,他高聲宣讀聖旨,由于周圍人聲嘈雜,他都念些什麼,人們聽不清楚,隻聽他最後的一句是:“照律應剮三千六百刀。”劊子手齊聲附和,聲如雷震,圍觀的群衆莫不心驚膽顫,兩腿發抖。隻聽得三聲炮響,之後開始行刑。人群更加騷動起來,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長脖子,想看看劊子手怎樣剮人。但由于近處的人圍得密不透風,稍遠一些就看不見行刑的場面。過了好大一會兒,隻見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了一條繩子,有人在木杆後面拉動繩子,繩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東西,鮮血淋漓,原來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處。這說明犯人的肉已被割盡,開始剖腹取五髒了。又過了一會,木杆上的繩子放下來,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顆人頭,這說明鄭鄤已被砍了腦袋,懸挂示衆。接着,又把鄭鄤的軀體也挂了起來,使他的胸貼着木杆,背朝着衆人,大家看見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條一縷的,卻沒有割掉,千百條密麻叢集,就像刺猬似的。這時,淩遲之刑宣告結束,有兩名校尉手舞紅旗,騎着快馬同東飛馳,他們是去宮中把剮的刀數向皇帝報告。後來,有劊子手把鄭鄤的屍體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條條的出售,據說人們買這些人肉是作為配制瘡疥藥的原料。

清代仍有淩遲之刑。統治者對農民起義的首領一旦捕獲,總是要淩遲處死。如太平天國北伐軍失敗,将領林鳳翔、李開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淩遲示衆。撚軍首領張洛行、賴文光兵敗被俘,也受了淩遲之刑。太平天國的著名領袖石達開在大渡河兵敗,向四川總督駱秉章投誠,但沒有受到寬大處理,清廷傳旨将石達開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處決,駱秉章這個鎮壓農民起義的劊子手竟殘忍地對石達開等使用了淩遲之刑。

(而事實上,淩遲在太平天國内部也是一種司空見慣的刑罰制度。東王楊秀清就曾經對一對私通的夫婦進行淩遲,僅僅因為他們沒有遵守男女分營管制的非人道條例。太平天國同等嚴酷的刑罰還包括點天燈,油過瓢等殘忍手段。在刑罰的嚴酷程度和頻率來講,太平天國和滿清比起來有過之而無不及。)

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駱秉章率領清兵把石達開和宰輔曾仕和、中丞黃再忠等綁赴刑場。石、曾二人分别被面對面縛在兩個十字木椿上。執行淩遲時,劊子手先對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過,慘叫狂呼,石達開斥責他說:“為什麼不能忍受此須臾時間?”曾仕和這才緊咬牙關,不再叫喊。石達開受刑時,被割一百多刀,他從始至終默然無聲。石達開的凜然正氣和堅強意志使清軍官兵感到震驚,四川布政使劉蓉說他“枭桀堅強之氣溢于顔面,而詞句不亢不卑,不作搖尾乞憐語。……臨刑之際,神色怡然,實醜類之最悍者。”

淩遲在被廢除的兩個星期之前——1905年4月10日被使用過一次,是處決一個刺殺主人的奴隸(福朱力)。福朱力是一個滿族人。他在北京菜市口被淩遲之前,有人喂了他一些止痛的東西,照片上福朱力被淩遲的時候,一開始的表情并不痛苦。

兩個星期以後,1905年4月24日,光緒皇帝宣布淩遲被正式廢除。但是淩遲并沒有因此永遠在中國消失。1905年5月10日,康小八被處以淩遲。資料上記錄:“老北京關于剮刑的種種傳聞,大多來自康犯行刑時的‘目擊者’。其實康小八行刑的時間不是在午時三刻,而是在黎明時分,目擊者不算太多。當時剮刑已經久不使用,而且《大清律》上也無淩遲行刑的具體條款,所以執行者草草地了結了這條惡棍。”

康小八被淩遲以後,民國時期也使用過淩遲。

淩遲雖在清末被廢除,但一些地方仍當私刑使用。民國時期剮刑在軍閥中複活了。毛澤東在其文錄中對些有部分文字記錄:

(在湖南……将湘潭總工會委員長斬決,而以腳踢其頭,更用洋油注其腹内而焚之……在湖北各縣挖眼拔舌,刳腸斬首,刀割沙磨,洋油焚燒,紅鐵火烙,均為豪紳對待革命農民的殘酷刑罰。對待婦女,則以繩穿貫其乳,而趨其裸體遊行,或零碎割死……)共和國元帥賀龍的妹妹賀滿姑,被敵人俘獲後,正是受此刑而慘痛而死(注:關于賀滿姑受刑的所記錄過程其為殘忍)

事實上有關淩遲記錄最詳細的正是外國人,包括那些滿清時的多組照片和文字記錄,因而我們今天可以知道其一些詳細真實内容。

在清朝時執行淩遲這種刑法多要上報清廷(鎮壓起義不論)。但到了民國各地軍閥和地方民團可以随心所欲地用此刑慘殺人民。如:十八歲的女共産黨員楊宸英、白正秀烈士,1928年在漢口散發傳單被捕。後在一馬場上被扒光衣服先割掉乳房,然後被郐子手慘無人道地用刺刀一刀刀割死。

據說當時有兩張關于民國時期淩遲的照片,一張是福建一位紅軍被俘的師領導,光着上身綁在木柱上。行刑者在剮他之前給拍了照片,福建日報曾經刊出過此照片,許多人看過。行刑者本想宣傳一番,事後反成了其罪證以及這位英雄不屈的曆史見證。還有一張比較模糊,但可以看出受刑的是一個女性,全身赤裸地被綁受刑,拍照片的距離比較遠。

關于賀龍妹妹賀滿姑被淩遲的事,有幾種不同記載。但都是講被淩遲殺害(其中一篇記載是在河灘上被敵人脫光衣服,面朝天把四肢釘在地下,先從其腳上割起,郐子手們還強迫附近村裡人的都來看)。

事實上當時執行死刑前往往會先拍照,特别是淩遲一些女共産黨,也許這樣做郐子手們可能認為會讓受刑者心理完全崩潰,他們似乎覺得拍下這些女性赤裸受刑的照片可以達到永久性淩辱的目的。比方上面指的那次淩遲15歲小姑娘的事,Hartmann看到有人還拿着照機當着那女孩面照相。那些後來當時的政府覺得這樣極為不雅,并且會被共産黨宣傳成其殘暴。所以銷毀了許多這些照片,但一些照片經過戰亂還是保留了下來。

1952年1月,中國最後一次施行淩遲,是處決一個漢奸,他的名字叫張伯魁。

光緒三十一年即公元1905年4月24日,光緒皇帝頒布《大清現行律例》,“更定法律,死罪至斬決止,除淩遲、枭首、戮屍等刑”。都以為淩遲酷刑到此終結。殊不知,時隔半個世紀,還會有一九五二年一月的巨鹿縣淩遲張伯魁一例。

國外酷刑

十六、十七甚至十八世紀的歐洲,可以看到跟淩遲差不多的酷刑,譬如十八世紀歐洲最厲害的酷刑——分屍。1810年英國下院廢除對扒竊者處以死刑的提案被英國上院斷然否決。

基督教殉難名冊上也為我們提供了不少這樣的例英國舊法典規定死刑犯人的心髒和其他内髒必須在犯人活着的時候就剜出來,再扔到沸水中煮。這種刑罰,雖然很長時間以來已經棄去不用,卻仍然出現在19世紀初的刑罰條例中。中國人将淩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為藝術,他們詳細規定了淩遲刑的行刑方法。

越南的淩遲:《嘉隆律令》裡規定:将罪人逐塊割掉身上的肉,使之氣息奄奄;随後男的割去陽物,女的鏟掉陰部;剖腹,扯出肝腸,罪人斷氣而亡。再把死人手足砍去,使之關節脫落,骨骼粉碎,直至腐爛為止。

據《人類酷刑史》上記載:日本曾有“21刀處死”。劊子手一片片地切割受刑人的肉,最後一刀才可緻命。這是日本的淩遲。

朝鮮在1894年執行過一次淩遲,受刑人的名字叫金玉均。

據說,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了這種慘毒的酷刑,但是少數伊斯蘭教國家仍有淩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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