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考核,促進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學習。堅持自主選擇,為每個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促進學生發展學科興趣與個性特長。堅持統籌兼顧,促進高中改進教學,服務高校選拔學生,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習壓力。
考試說明
(1)會考的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物理、化學、曆史、地理、生物、美術、音樂、體育、計算機(不同地區科目不統一)。外語可以選考英語、日語、俄語等。
語文、數學和外語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50分,其他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考試成績以“合格/不合格”、等級、分數呈現;不合格的比例不超過當次當科考生總數的2%,其他考生成績均認定為合格。其他科考試等級成績,位次由高到低分A、B、C、D、E五個等級。各等級人數所占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E等級(含0分,下同)共25%。E等級為不合格。
(2)會考時間及科目安排
高中會考文化科目一年開考兩次,第一次安排在1月左右,其中語文、數學、外語3科主要面向高三考生,其他科目主要面向高二學生;第二次安排在6月左右,思想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曆史、地理、等6科主要面向高二考生。考生如不參加春季高考招生,可不參加語文、數學、英語科目的合格性考試;其統一高考的語文、數學、外語科目當次當科考生總數98%以上的成績可視為相應科目考試成績合格。
(3)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國家承認學曆的高等學校在校學生;
2.國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校學生;
3.高中階段教育在校一年級學生;
4.不滿16周歲的社會青年。
(4)參加合格性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紀律。有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事實及處理結果,将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考生守則
1.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自覺接受監考員使用金屬探測儀和指紋身份識别系統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點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現役軍人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準考證上各科目的考場、座位号參加考試。
3.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迹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闆、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無線耳機)、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塗改液、修正帶以及不透明的文具盒(袋、套)和水杯(含飲料瓶)等物品進入考場。
4.考生應在每科開考前30分鐘(第二科25分鐘)憑準考證、身份證(現役軍人身份證件),通過照片、指紋等身份信息比對後,進入考場,對号入座。入座後将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放在桌面靠走道邊上角以便讓監考員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條形碼和試卷後,須認真核對答題卡的張數,核對條形碼上的姓名、考生号與自己準考證上的信息是否一緻。如不一緻,應向監考員提出更換。在規定的時間内用黑色字迹的簽字筆或鋼筆準确清楚地填寫答題卡上的姓名、考生号、考場号、座位号,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根據所發試卷準确填塗試卷類型(A或B),并将條形碼橫貼在答題卡右上角的“條形碼粘貼處”欄框内。凡漏填、錯填、全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題卡,導緻無法正常評卷的,責任考生自負。
5.開考信号發出後才能開始答題。
6.開考15分鐘後,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點、考場。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擅自離開考場。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起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入考場,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考生須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選擇題用2B鉛筆在選擇題答題區作答,非選擇題用黑色字迹鋼筆或簽字筆作答。作答選做題時,必須用2B鉛筆填塗相應選做題題号信息點。漏塗、錯塗、多塗,答案無效。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标記,否則答題卡無效。考生不準随意修改答題卡上的題号,考生必須在指定的題号框裡作答。凡不在指定答題題号框内作答、超出答題區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題号作答,其答案一律無效。如果解答中有畫表或輔助線,先用鉛筆進行畫線、繪圖,再用黑色字迹的簽字筆或鋼筆描黑确認。
8.在考場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号,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換試卷、答題卡,不準發送或接收信息,不準将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不準自行傳遞工具、用品等。
9.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迹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内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10.考試終了信号發出後,立即停筆,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11.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将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考點選用
普通高中學考必須選用在有電子監控系統、無線電作弊防控系統的國家教育考試标準化考點進行,原有标準化考點不能滿足本次考試需要而須啟用其他學校作為考點的,必須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并經驗收,符合标準化考點設置要求後方可啟用。認真做好标準化考點和考場的信息化建設,做到與省考試指揮中心的互聯互通。大力推進人臉識别等技術進行考生入場身份驗證。
考點指令
成績公布
評卷與成績公布
(一)普通高中學考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在完成成績評定、分數統計和等級轉換後統一公布。
(二)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内通過市、縣(區、市)招生辦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複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