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信息
為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通知,廢止《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辦法》。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已取消注冊城市規劃師行政許可事項,從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辦法>的通知》。城市規劃師的注冊及相關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和監督。
事項說明
資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設部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9号),國家開始實施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明确了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政策規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設部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0〕20号),确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法規》、《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下發《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号),對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資格審查等作出了明确規定。
管理機構
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0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曆,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年。
(九)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隻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25年。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内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号),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免考條件
(一)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也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的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3)文件依據:人考中心函[2002]27号、人發[1999]39号、人發[2000]20号、人辦發[2001]38号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科目及時間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和《城市規劃實務》。
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分四個半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