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法術語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或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中文名:交通事故責任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屬性:名詞 分類:行為責任 路權原則等 概念: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認定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應是交通事故因其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人不負事故責任。故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先考察當事人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

(二)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要确定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及損害後果之間的合乎規律的聯系。在确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結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原因。

實踐中,凡是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行為,都應該确認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一般來說,違反道路通行規則的緻險行為,違反安全注意義務的避險行為是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行為。

交通事故認定不僅要确認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作用,而且要确認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從因果關系聯系的緊密程度加以評判:因果關系聯系緊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關系聯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觀過錯原則

過錯是指當事人行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這裡的故意是指故意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是判斷過錯嚴重程度的依據。因為過錯是針對後果而言的,沒有後果也就談不上過錯;有了後果就要看行為對後果的實際作用,有作用就有過錯;作用大過錯就嚴重,作用小過錯就一般。也就是說作用大小決定過錯嚴重程度。

(四)路權原則

路權是指交通參與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内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權利。

路權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在現有的法律規範中找不到其明确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都沒有直接規定路權。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或使用道路的權利,因此,路權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被廣泛應用。

按照權利的特點,又可将路權分為通行權和占用權。

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道路上通行的權利。

交通參與者最經常遇到的就是有關通行的權利,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用了大量的條款來規定交通參與者通行的規則。通行權是路權的主要權利,按其性質,又可将通行權分為一般通行權和優先通行權。一般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道路通行的權利,隻要各交通參與者遵守規定,通常不發生行駛路線交叉,不會發生交通事故。

一般通行權也稱為空間路權或絕對路權。優先通行權是指在特定的場合,交通參與者的優先通行權利。如在交叉路口的通行,因為進入交叉路口之前的各方,原先都在各自的本道内通行,已經獲得一般通行權,由于各交通參與者的行駛路線相交,各自的權利發生沖突,産生一個誰先通行的問題,優先通行權也稱為時間路權或相對路權。

占用權是與指交通參與者依照規定占用道路路面的權利。

占用權不是通行權而是阻塞通行的權利,包括停車、臨時停放等,此外修建道路必需适當阻斷交通占用道路,也是一種占用權。

享有路權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一般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主要責任。

認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内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緻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别送達當事人。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