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

巡撫

官名
巡撫,官名,别稱撫軍、撫台,明清官制從二品,加兵部侍郎銜者為正二品。“巡撫”一詞最早出現于南北朝時期。明代洪武也出現了“巡撫”之名,并萌芽于永樂年間,初創于宣德、正統時期,逐步發展于景泰至正德時期,到嘉靖年間基本确立。嘉靖時期,巡撫制度基本确立,巡撫的各項職能已趨于完善。巡撫設立之初,既系應地方之需要,而無全盤計劃,故關于巡臣的人選及撫區的劃定,皆無一定标準。
  • 中文名:巡撫
  • 外文名:
  • 别名:撫軍、撫台
  • 類 别:地方官職
  • 屬 性:文官
  • 初設朝代:明代
  • 品 級:從二品

曆史沿革

明前巡撫說

一般認為“巡撫”這一官職是明清時期的産物,但是有研究指出,“巡撫”一詞最早出現于南北朝時期。

南北朝時期就有“巡撫”之名,早在延和元年(432年),來大千随北魏太武帝北伐,大敗柔然之後,太武帝以其勇猛、多有戰功且熟悉北境險要,遂诏大千“巡撫六鎮,以防寇虜”。稍後的景明元年(500年)五月,北魏宣武帝“以北鎮大饑,遣兼侍中楊播巡撫赈恤”。與太武帝時期的武将來大千相比,此時的巡撫出現了由侍中之類的文官擔任,并且行使的是赈災職能。在南北朝時期,巡撫就已經初步具備了軍事與民事這兩項職能。

此後依此例,時有派遣巡撫出巡邊鎮及赈災撫民的情況,但并不普遍。唐代始設巡撫使,并且作為使職官正式存在。武則天時,狄仁傑以冬官侍郎,任江南巡撫使。然而在唐代巡撫使仍不常置,遍尋諸史,僅見三人擔任過此職。在宋以前巡撫使出現的頻率很低,遠不如安撫使、宣撫使、招撫使等,隻是偶爾見諸于史籍。宋代巡撫使是承襲唐代而置,又有所發展,且為明、清時期巡撫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

明代巡撫

明代巡撫制度萌芽于永樂年間,初創于宣德、正統時期,逐步發展于景泰至正德時期,到嘉靖年間基本确立。“巡撫”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太祖派遣太子朱标巡撫陝西。然此次巡撫,并沒有後來巡撫的性質,而僅僅是為了選擇建都地點。永樂十九年(1421年)四月,明成祖派尚書蹇義等26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次出巡的目的,與後來巡撫性質相似一一安撫軍民,且派出的均是品級較高的文職京官,但此次出巡并未使用“巡撫”之名。因此,可将此次出巡視為巡撫制的萌芽,它為後來巡撫的設立奠定了基礎。

洪熙元年(1425年),宜宗派周幹、胡概、葉春等人巡撫南直隸,正式以“巡撫”之名巡視地方,《明史》認為“設巡撫自此始。”但此次巡撫的範圍僅局限于南直隸一地,且事畢即罷,屬臨時派遣。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明宣宗派遣于謙等6位侍郎巡撫各省,督理稅糧及與稅糧有關的地方事務,“謙撫河南,越府長史周忱撫江蘇,吏部郎中趙新撫江西,兵部郎中趙倫撫浙江,禮部員外郎吳政撫湖廣,刑部員外郎曹洪撫北截、山東。”此為各省專設巡撫之始。

英宗即位後,由于社會矛盾尖銳激化,明政府往江西、湖廣、河南、山東、陝西諸省及甯夏、甘肅、遼東諸邊派駐文臣鎮守,雖命“歲一更代”,但實際上卻往往一駐幾年或十幾年,文臣出鎮成為定制。這樣,在巡撫之外,又有鎮守,在一些地方出現了巡撫與鎮守并設的局面。《明會典》将巡撫、鎮守不加區别,均視作巡撫,曰:“初名巡撫,或名鎮守。”盡管在天順後,鎮、巡合一,但在英宗即位到天順二年這期間,二者是有區别的。

一般而言,巡撫主要負責督理稅糧,救濟饑民,安撫百姓;鎮守則負責軍事事務。由于鎮、巡設置重疊,各持救書,各行其事,政出多門,常常使地方有司無所适從,這說明巡撫制度在創設之初是不完善的。

這時期巡撫開始由臨時派遺向定設過渡,且設置較為普遍。夏燮《明通鑒》卷26載:“宣德中,以關中、江南等處地大而要,命官更代巡撫不複罷去。正統之末,南方盜起,北寇犯邊,于是内省偏隅遍置巡撫。”由于這時的巡撫多由各部侍郎充任,因此通稱為“巡撫侍郎”。

景泰至正德年間是巡撫制度的逐步發展時期,明代巡撫兼都察院官銜就是在景泰時期确立的。景泰三年,耿九疇以刑部右侍郎巡撫陝西,當時各省除“三司”外,還有巡按禦史。按照明朝官制,監察官員不受其他官員節制,因而,巡撫在處理事務時常與巡按和按察使發生糾紛。所以,“(景泰)四年,布政使許資言:侍郎出鎮與巡按禦史不相統,事多拘滞,請改授憲職便。乃轉右副都禦史。大臣鎮守、巡撫皆授都禦史,自九疇始。”

此後,“凡尚書、侍郎任督撫者俱帶都憲,以便行事,”巡撫挂銜都禦史成為一項制度。也正是因為這一緣故,巡撫便改稱為“巡撫都禦史”。天順二年(1427年),由于各省既有鎮守總兵,又有鎮守太監,因而文臣出鎮,“不複有鎮守之稱,但稱巡撫。”鎮巡合一後,凡出鎮的文臣均稱“巡撫都禦史”。

這時期巡撫地方化趨勢更加明顯,一是表現在巡撫準許攜妻子赴任。由于巡撫的定設久任,巡撫官常年在外,與家屬隔絕,所以在景泰元年(1450年),代宗準許巡撫與所有外官一樣,攜帶妻室于任内。

據《春明夢餘錄》載:“景泰初,給事中李實等奏:‘近年各處鎮守、巡撫等官,動經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室家懸隔,患疾病不能相恤,子女遠違,遇婚姻而不能嫁娶,有子者尚遺此慮,無子者更有可矜,乞教各官議許其妻子完住,量給本處官倉俸米,以贍其家。’從之,此巡撫攜家之始。”巡撫地方化還表現在,景泰、天順以後,各地巡撫陸續開府建衙,有了自己獨立的官署一一巡撫衙門,而在此之前,巡撫沒有獨立的辦公地點,隻能與布政使合署辦公。

此外,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還取消了宣德十年(1435年)制定的巡撫每年八月赴京會廷臣議事的規定,更加速了巡撫地方化的過程。

嘉靖時期,巡撫制度基本确立,巡撫的各項職能已趨于完善。與以往不同,這時巡撫幾乎均加“提督軍務”銜,握有軍事大權。此後,巡撫提督軍務成為巡撫制度的固定内容,這說明,在嘉靖年間巡撫已成為集行政、軍事、監察司法等權力于一身的封疆大吏,巡撫制度最終定型。

清代巡撫

順治初年,大多沿襲了明代的巡撫,到順治二年(1645年)共設巡撫22個,順治五年(1648年)則增加到24個巡撫:宣府、天津、順天、保定、江蘇(江甯)、鳳陽、安徽、操江、登萊、山東、河南、山西、延綏、陝西、甯夏、甘肅、福建、浙江、南贛、江西、鄖陽撫治、湖廣、偏沅、四川。其後,中央即采取措施對巡撫進行了改制。順治六年(1649年)裁撤了天津、保定、鳳陽、安徽四巡撫,并設置廣東、廣西兩巡撫。順治九年(1652年)撤廢了宣府和登萊巡撫,此時的巡撫為20個。

順治十五年(1658年)設置了保定、直隸、貴州三巡撫,次年又置鳳陽、雲南二巡撫;十八年(1661年)裁順天巡撫,巡撫數量仍為24個。康熙元年(1662年)裁延綏巡撫、操江巡撫,并重新設置安徽巡撫;三年(1664年)裁鄖陽撫治;四年(1665年)裁鳳陽、南贛、甯夏三巡撫;六年(1666年),保定巡撫裁改為直隸巡撫,即調整到18巡撫。在這一階段中,巡撫變化的軌迹及調整的原則已十分清晰化,即不僅在一省之中要設有一個巡撫,而且一省之中也隻設有一個巡撫。

清初,巡撫的轄區并不與省的轄區相一緻,其設置也并不以省為标準。經過順治、康熙年間的調整,巡撫的轄區範圍與省區協調的思路漸漸明确,到康熙六年(1667年)為止,巡撫的轄區即與省的轄區範圍相統一了。

官員管理

選任

明代

巡撫設立之初,既系應地方之需要,而無全盤計劃,故關于巡臣的人選及撫區的劃定,皆無一定标準。初年所遣,除憲臣(即都禦史、副都禦史、佥都禦史)外,尚書、侍郎及諸卿,被命出撫者,頗不乏人。代宗景泰三年(1452年),耿九疇以侍郎出撫陝西,因公文不得徑下按察司,乃改派都禦史。自此以後,巡撫皆專遣都禦史為之,而不派遣其他京官。

巡撫人選,初年都由天子任命。至世宗嘉靖十四年(1535年),因遼東之變,帝欲慎重人選,大學士費宏遂奏準設立會推之制,即巡撫候選人由大臣會推後,再由天子任命。

在巡撫的任用過程中,統治集團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最重要的一項内容就是原籍回避,即,巡撫不得在本籍任職。目的就在于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以免巡撫與本家族、本地區勢力相結合,形成獨霸一方的割據勢力。明代巡撫中,在本籍任職的隻有永樂朝的王彰與葉春兩人,史載“終明世,大臣得撫鄉土者,彰與葉春而已。”但那時的巡撫制度尚處于萌芽時期,巡撫官屬于臨時派遣,到後來,巡撫逐漸成為地方大吏後,就再也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了。

清代

按清代官制,巡撫缺出,均開列具題請補,例由内閣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順天府府升、奉天府府尹及各省布政使升任。

巡撫例有兼銜。雍正元年(1723年),定巡撫加銜制:凡由侍郎授者,定為兼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銜;由學士、副都禦史及卿員、布政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副都禦史銜;由左佥都禦史或四品京卿、按察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金都禦史銜。乾隆十四年(1749年)又定,巡撫除由侍郎授者外,餘俱兼右副都禦史銜,其是否加兵部侍郎銜,應由吏部屆時題請酌定。事實上,清代巡撫兼侍郎銜已成定例,因稱之為“部院”。

凡不設總督省分之巡撫,多加提督軍務銜,以節制本省各鎮總兵以下武職,并兼理糧饷事務。

任期

明代宣德時期,不少巡撫常常久駐一地,任期較大,如,周忱任應天巡撫長達21年,于謙任河南、山西巡撫17年,趙新、吳政、曹洪任期均為10年。

轄區

《明史·職官志》共列明代巡撫33個,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明代全部十三個布政使司均設定員巡撫,有廣東、浙江、福建、河南、山西、山東、陝西、四川、湖廣、江西、廣西、雲南、貴州。

第二類:設在邊境地區,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揮使思的基礎上發展而成,主要包括:鳳陽、應天、順天、保定、遼東、甯夏、甘肅、延綏。其中風陽、應天二巡撫分領南直隸江北和江南府州,順天、保定二巡撫分領北直隸諸府州;遼東巡撫分領山東布政司所屬的遼東地區,甯夏、甘肅、延綏三巡撫則分領陝西布政協委員司所屬的三邊地區。

第三類:組成特别區,主要設置在數省交界、統治力量薄弱的山區,主要是南贛、鄖陽、松潘、偏沅。

第四類:組成戰區,主要是大同、宣府、天津、登萊、安廬、密雲、淮揚、承天。清制,設巡撫16人,除直隸、四川、甘肅、福建由總督兼外,其專設巡撫的省分有:江蘇、安徽、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新疆、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及中國台灣。

考課

明代對巡撫的考課,主要由吏部負責,每三年一次,以決定其升遷、蹦陟。此外,巡撫還要參加每六年一次的京察。可見,雖然巡撫位高權重,卻依然要受來自中央的層層制約,甚至巡撫遇到升遷,丁憂等特殊情況時,也須等新任到達後,才可離任,否則将受到懲處。如,于謙長期巡撫在外,思念家人,于正統六年推舉參政王來,孫原貞自代,未獲允許,而擅自回京,因此,以擅離職守罪下獄,并由兵部左侍郎降為大理寺左少卿。

權利職責

品級

巡撫為從二品官,凡加兵部待郎銜者為正二品。

俸祿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标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标準的定制。按照定制,從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歲米576石。

俸祿标準是以米石計之的,但事實上卻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雜的“俸鈔折色”變化。從二品的俸鈔折色定例如下:

歲俸(石)

576

本色俸(石)

190.8

本色俸内

實支米(石)

12

折銀數(兩)

114.73

折色俸(石)

385.2

折色俸内

折銀(兩)

5.77

折鈔(貫)

3852

從二品的俸鈔折色定例

清代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的俸祿标準,成為被後來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從二品俸銀155兩,俸米155斛。

清代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後,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并行的俸祿制度。

省區

養廉銀(兩)

山東

15000

山西

15000

河南

15000

江蘇

12000

安徽

10000

江西

10000

福建

13000

中國台灣

12000

浙江

10000

湖北

10000

湖南

10000

陝西

12000

甘肅

12000

新疆

12000

廣東

13000

廣西

10000

雲南

10000

貴州

10000

俸祿制度

職掌

明代

明代巡撫制度确立之後,巡撫大權在握,擁有一省行政、軍事、監察、司法等各項權力,成為“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官員。

行政權。在巡撫制度初創時期,巡撫的權力較為單一,僅負責有關民政方面的專項事務,主要包括救災、販濟、賦稅征收等。如,宣德五年所派出的6位巡撫,其主要任務是總督稅糧,保證稅糧的征收,在督糧過程中,不可避免會遇到一系列問題,如有司作弊,豪戶包攬,以及農戶通負等,因而又得以便宜行事,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從宜宗給工部侍郎許廓巡撫河南的教書可以看出,當時巡撫的主要職責在于撫安百姓,興利除弊,還沒有節制三司的權力。

曰:“今命爾往河南巡撫,凡軍民有利當興者,即舉之;有害當除者,即革之;民有饑懂逃徙者,令複業,免其稅糧一年。應行諸事,皆與河南三司計議行之,具由來奏。諸司官吏貪髒壞法、虐害軍民者,擒問解京;奉公守法,愛養軍民者,具名以聞。”顯然,巡撫在初設之時,其權力還不足以節制三司,隻能計議而行,但在興利除害等方面也有便宜行事之權。而當巡撫制度建立之後,其行政權力明顯增加。

嘉靖時所修的《大明會典》對巡撫職權作了明确規定:“凡徭役、裡甲、錢糧、驿傳、倉康、城池、堡隘、兵馬軍饷,及審編大戶糧長、民壯快手等項地方之事,俱聽巡撫處置。”可見,本為布政使所掌握的民政、财政及地方治安等項職權已轉歸到巡撫手中。巡撫的設立,使原掌一省之政的布政使成為其屬官,布政使“凡有大興革及諸政務,會都、按議,經劃定而請于撫、按若總督。”到萬曆時,葉向高則說,“其(布政司)職掌隻于錢谷薄書,類如巡撫下設之部。巡撫已将布政司之權侵奪殆盡,使布政司變成其下屬機構。

監察、司法權。宣德七年(1432年)八月,宜宗命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禦史共同考察方面官、郡縣官,這是巡撫擁有監察權力的開始。自景泰四年巡撫均加都禦史銜後,巡撫的監察權力更加明确,成為名正言順的監察官。巡撫有權與巡按禦史一同負責對省級地方官進行三年一次的考核工作,可以舉薦或奏罷省府所有官員,一省官員的前程掌握在巡撫等人的手中,因為在考核中,巡撫的評語好壞往往決定他們的去留升降。

所以李堂說:“成化以來,凡要職征拜遷除,鹹以巡撫旌異之奏為主。”弘治元年,左都禦史馬文升,兵部尚書餘子俊奏準,命撫、按歲核鎮守總兵、中官及分巡、守備等官兵政,行保舉、論劾。此後,巡撫對地方一切文武官員都有監察之權。巡撫不僅可以監察地方,而且可以建言朝中事,“督撫帶風憲銜,不獨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延大政無不可入告。”巡撫的司法權主要表現為審核府州縣上報的案件、詳審罪四、捉拿、懲治盜賊等。

嘉靖十九年,進一步擴大了巡撫的司法權限,“今後撫、按于六品以下有司貪酷不法者,許徑自拿問,不必奏劾。”按察使原是“掌一省刑名按劫之事”的最高官吏,巡撫設立之後,遇有大案,按察使要在與都、布二司會議之後,“告撫、按以聽于部、院。”按察使的監察、司法權力大大削弱,且受制于撫、按。

軍事權。巡撫軍事權力的取得與明朝武臣不通文墨有很大關系。“洪熙元年,以武不娴文墨,選方面、部屬等官,在各總兵處總理文墨,商椎機密,”時稱“參贊軍務”。正統之後,北方局勢緊張,南方内亂加劇,有許多文臣鎮守遂被派往各地負責軍政事務。天順後,鎮巡合一,又經常有一些巡撫都禦史兼“參贊軍務”銜,而插手于軍事,但并不普遍。嘉靖後,随着社會矛盾的激化,幾乎各處巡撫均加“提督軍務”銜,俨然已成制度,其軍事職能進一步加強,掌一省軍政的都司要受其節制。

巡撫不僅擁有軍事決策權,軍事調動、指揮權,甚至可以率軍出征,已成為淩駕于武臣之上的地方長官,當地副總兵及其以下的武将,悉由巡撫節制。從制度上說,巡撫與總兵地位相當,然而從督撫、鎮守太監和總兵議事時的坐次可以看出,巡撫的地位略高于總兵。《明史·朱英傳》載:“鎮守中官與督撫、總兵官坐次,中官居中,督撫居總兵官左”。而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中則描述了,作為地方武臣中軍權最重的總兵對巡撫(總督)畢恭畢敬的神态:“當督撫到任之初,兜整執杖,叩首而出,繼易冠帶肅谒,乃加禮貌焉。嘉靖中,即周尚文位三公,近日李成梁跻五等,亦循此規不敢喻也。”

到嘉靖時期,大多巡撫還招練由自己直接統帥的标兵,并奏請領發旗牌以便宜行事。正因為嘉靖以來巡撫的軍事權力日益增加,成為握有軍事大權的地方長官,所以巡撫調度失策,臨警坐視,亦當從總兵之罰。

此外,在皇帝領發給巡撫的救書中,一般還有許其“便宜行事”的權力。

清代

巡撫職掌如下。不設巡撫之省,以總督行巡撫事,則由總督履行巡撫職掌。無總督設置的山東、山西、河南三省巡撫,其職掌類同總督。

刑名案件,例歸巡撫。乾隆帝上谕中曾說:“刑名事件,例由巡撫辦理。”清代各省的死刑案件,逐級審轉,最後必經巡撫複核,上報中央、皇帝。道鹹年間曆任按察使、巡撫、總督的吳振械也言及:“我朝欽恤民命,制刑之典,由州縣而道府,而桌司,會其成于巡撫。”宣統年間任總督的錫良也說:“向例,州縣刑事案件,徒罪解府、遣流解司、死罪解院”,這裡所說的“院”,也指巡撫(這裡還包括總督兼巡撫之職者)。

錢糧财務,也屬巡撫專責。雍正六年,為整肅山東、湖南、湖北吏治,清查虧空,雍正帝特命河南山東總督田文鏡、湖廣總督邁柱與各該省巡撫一同辦理,其上谕中便指出:“管理錢糧,系巡撫專責……凡各省錢糧,總督舊無兼辦之責,今令田文鏡、邁柱兼理者,乃因人而施,後不為例。”康熙後期以後,各省部分稅關劃歸督撫兼管征榷,實際上是責歸巡撫,而不是總督。

據乾隆後期成書的《曆代職官表》記載,由督撫兼管的稅關,共12省16處,所涉及的省份,有山西、山東、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等12省,大部分是督撫并設的省份,其中11省15處,明确記載是由“巡撫兼管”,僅四川一省之夔關一處由四川總督兼管,而且可理解為是該總督因兼巡撫事而管稅關。稅關征收,屬财務内容,這也是錢糧财務職掌屬于巡撫的一種體現。

鄉試。文科鄉試,例應由巡撫入鬧監臨,即所謂各省“八月秋鬧,例應巡撫監臨”。乾隆十七年(1752年)上谕也曾說:“向例各省鄉試,巡撫入鬧監臨”,這一年,乾隆帝以巡撫諸務繁重,不便分身,若督撫同城者,尚可由總督代行該處巡撫諸務,以便巡撫入考場監臨。

若專系巡撫駐紮之省,入闱監臨動辄十日,勢必耽誤其他公務,因令嗣後專系巡撫駐紮之省,由巡撫酌委布政使或按察使監臨,巡撫隻于三場點名時,赴場督同搜查。武科鄉試,亦巡撫主掌,即“武場鄉試,例系巡撫主考”,雍正上谕也說:“各省每科考試武舉,例用該省巡撫為主考官”,巡撫并司出題之事。雍正七年,以巡撫多有未曾習騎射技勇者,增提督、總兵或副将為同考官,與巡撫一起考試外場武技。

江南兩省特殊,其武科鄉試之外場考試,曾由巡撫與總督會同校閱,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以江南省之江蘇巡撫、安徽巡撫均須遠赴江甯主考,其“武鬧自外場以至揭曉,數十日中,殆無片刻之暇……巡撫遠來江甯,随帶書役、文卷,既多勞費,一應刑、錢案件,又有不能兼顧之勢”,因而改歸兩江總督主考。該省文鄉試也有同樣問題,所以兩江總督又預文鄉試之事。另外,巡撫還兼掌錄取定額或鄉試改期之奏請等事,有總督設置之省份,此類事情及取中名額在兩省或三省間的分配,由總督主掌。

文職官員之選任與考績。各省文職官員,除布政使、按察使為請旨缺,由皇帝選任外,道員、知府、府佐貳(同知、通判)、知州、廳同知或通判、知縣,均劃定有題缺、調缺、留缺。其餘佐雜及教職,定有要缺。這些題、調、留、要缺的選任,為巡撫之責。若督撫并設的省份,也是以巡撫為主。

地方文官三年一次之大計考察,亦巡撫主掌,由巡撫審核藩桌兩司所造下屬官員考績之彙稿,核實後分别其優劣上報。凡督撫并設的省份,由巡撫會同總督複核、商酌确定,會銜題奏。其年終密考,文職學政、兩司、道員、知府,由巡撫負責。總督亦負其責,督撫分别密奏。地方武官(副将以下)之選任及軍政考核,為總督專責,隻有不設總督之省,由巡撫負責,其他省份巡撫,隻對本撫标千總有拔補之權。同治元年(1862年)後,與總督非同城之江蘇、浙江、安徽、江西、陝西、湖南、廣西、貴州等省的巡撫,也賦予其辦理各鎮協武職升遷調補之權,軍政考核,則注考後,會總督、提督具題。

軍事方面,各省巡撫職權不一,且因時而異。清初因統一全國軍事之需,各巡撫皆賦予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之權。順治十八年後全國底定,乃罷巡撫管理軍務,在委任巡撫的敕書或巡撫題奏本章所記自己的職務中,也均不再有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的文字,這在檔案中有明顯的反映。僅于康熙十年四月,令“不設總督、提督省分,副将以下武官,巡撫兼轄”。

逾至三藩之亂爆發,又命各巡撫仍管兵務,并各置撫标綠營官兵,為各巡撫親統之兵弁。雍正以後,加大某些省份巡撫軍權,因山西、河南、山東三省無總督、提督,乃于雍正九年(1731年)、乾隆五年(1740年)、乾隆八年(1743年)先後加這三省的巡撫提督銜,以管提督事務,也即兼具全省綠營最高武官——提督之權,管全省軍務。

乾隆十四年(1749年)、嘉慶八年(1803年),又将無提督之江西、安徽兩省巡撫,先後加提督銜,職責同于山西等三省,但因江西、安徽兩省巡撫之上有兩江總督,所以又均受總督節制。其餘設有提督之省份,又有總督兼轄而該總督又不駐紮該省者,而總督又有總司軍務、節制提督以下武官之權,這些雖設提督而無總督駐紮的省份,遇變亂事件,需隔省報總督,不利于應對,因而乾隆以後,又逐漸予這些省份之巡撫以節制本省綠營各鎮兵馬之職權,以前,這些省份之巡撫雖有軍務權即所謂提督軍務,但僅節制副将以下。

乾隆十三年(1748年),令貴州巡撫可“節制全省兵馬”,十八年(1753年)成為定制;浙江省,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曾令其巡撫可就近兼理本省各營兵,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又明确賦予其節制本省水陸各鎮官兵權。此後,又先後予廣西、湖南、陝西、江蘇幾個省巡撫這種軍事職權。同治七年還曾規定,兩江、湖廣五省境内的長江水師,自副将以下,也可由這五省巡撫節制,總兵則仍歸總督節制。

某些省份另有特别事務,巡撫也因而具有該省的特别職掌,如酒務、河務、海塘事務、鹽務、榷關事務等。

代表人物

于謙(1398—1457年),浙江錢塘人,字廷益,号節庵。宣德五年(1431年),被破格擢升為兵部右侍郎,巡撫山西、河南兩省。

林則徐(1785—1850年),字元撫,又字少穆,晚号族村老人,清道光帝時曾任江蘇巡撫。

左宗棠(1812—1885年),清軍政重臣。字季高,一字樸存,号湘上農人。湖南湘陽人。清軍政重臣,湘軍統帥之一,洋務派重要首領。鹹豐十一年(1861年),任浙江巡撫。

官職服飾

明代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類,另外還有少數官員會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賜服。巡撫為二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與其他品階的官服有明顯的區别。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在朔望朝見、侍班、謝恩、見辭時,以及外放的官員每日清晨上堂時,須穿着公服,以烏紗帽、團領衫、束帶為定制,二品官員的公服上織以徑三寸的小獨科花花紋圖樣。

常服:官員們參加常朝、日常辦公時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樣,都是烏紗帽、團領衫及束帶。七品文官的袍衫為一尺闊大袖,腰帶用素銀。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處增加動物紋樣,文官二品為錦雞。這些紋樣都設計在方形邊框之内,置于團領衫的前胸和後背。文官用飛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清代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種服飾是補服,穿用場所和時間也多。補服,也叫做“補褂”,前後各綴有一塊補子,形式比袍短又類似褂但比褂要長,其袖端平,對襟,所以或稱“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職差别的補子,即是二塊繡有文禽和猛獸的紋飾。根據《大清會典圖》規定如下,文二品繡錦雞。

補服在服飾種類劃分中屬于禮服,但補服是一個特殊的服裝種類,既屬于禮服,又屬于吉服。它與朝服套穿時屬禮服,與吉服袍套穿時屬吉服。清代凡朝會祭祀,都要服朝衣補服,凡筵燕(宴)、迎銮及一應嘉禮,俱服蟒袍補服。

官品

文官二品

補子

錦雞

蟒袍

四爪兒蟒,藍及石青諸色

吉服冠頂

镂花珊瑚頂

吉服帶

版飾及佩各惟其宜

吉服珠

108顆,雜飾各惟其宜,縧石青色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後補服作為吉服的套穿組成

官品

文官二品

補子

錦雞

朝服

藍及石青諸色。冬披領及裳俱表以紫貂,初端煎粥,或片金加海龍緣。兩府前後正蟒各一,襞積行蟒四,四爪。曾賜五爪蜂緞者可用。

朝服冠頂

頂镂花金座,中飾小紅寶石,上銜镂花珊瑚

朝服帶

镂金圓版四,每具紅寶石一

朝服珠

108顆,雜飾各惟其宜,縧石青色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後補服作為禮服的套穿組成

影視形象

影視名稱

巡撫角色

飾演者

《台灣第一巡撫》

劉銘傳

張國立

《台灣首任巡撫劉銘傳》

劉銘傳

劉德凱

《台灣1895》

劉銘傳

劉德凱

《大明王朝1566嘉靖與海瑞》

胡宗憲

王慶

《庚子風雲》

韓雨軒

譚非翎

影視

曆史意義

《明史·職官志》和《大明會典》都把巡撫列入中央督察院系統之内,巡撫屬中央派造的大臣,而非地方大吏,這是一種傳統的延伸。

明代巡撫制度的确立,改變了三司制度下,事權分散,不相統一的弊病,提高了地方行政效率,增強了處理緊急事務的應變能力,為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提供了保證。另一方面,盡管巡撫擁有節制三司,總領一方的大權,然而在明政府嚴密有效的層層制約機制下,隻能聽命于中央,而無法發展成為與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割據勢力,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明代的巡撫制度為清代地方采用督撫制奠定了基礎,它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占有重要的曆史地位。

清代巡撫的調整在清代督撫體制确定過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與地方行政區劃的調整緊密相關,尤其與省區的協調是相一緻的。巡撫的調整,不僅是為了加強高層政區對地方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是對巡撫與總督關系的一種協調策略。所以,這個調整是各種利益關系的最終妥協,歸根結底是要達到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最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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