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于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别名: 簽署人:國家主席 類 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概念界定

所謂“主席令”,是指國家元首行使職權、履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确認某些政府行為而簽署發布的、主權國家對内對外宣示國家政策的命令。凡經主席令确認的政府行為即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在“實位元首”制國家,國家主席或總統發布的命令是直接行使權力的結果,國家主席或總統對命令負全部責任。在“虛位元首”制國家,國家主席或總統發布命令,僅起認證國家行為或公布的作用,不對國家行為負任何政治責任,一般由作出決定的議會或政府負責。

1954年憲法(《五四憲法》)于第二章第二節第四十至四十三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則于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規定之,其内容與《五四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大緻相同,但删除“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一項,增加“進行國事活動”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号,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态,宣布戰争狀态,發布動員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主席的上述活動,大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做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曆屆主席令

一屆主席令

一屆88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57年12月23日第八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

1957年12月23日

一屆95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58年3月19日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

1958年3月19日

二屆主席令

第2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陳雲、林彪、彭德懷、鄧小平、鄧子恢、賀龍、陳毅、烏蘭夫、李富春、李先念、聶榮臻、薄一波、譚震林、陸定一、羅瑞卿、習仲勳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習仲勳兼國務院秘書長;

任命錢瑛為内務部部長,

陳毅兼外交部部長,彭德懷兼國防部部長,羅瑞卿兼公安部部長,陳雲兼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主任,李富春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薄一波兼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聶榮臻兼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李先念兼财政部部長,沙千裡為糧食部部長,程子華為商業部部長,葉季壯為對外貿易部部長,許德珩為水産部部長,王鶴壽為冶金工業部部長,彭濤為化學工業部部長,趙爾陸為第一機械工業部部長,宋任窮為第二機械工業部部長,張霖之為煤炭工業部部長,餘秋裡為石油工業部部長,李四光為地質部部長,劉秀峰為建築工程部部長,蔣光鼐為紡織工業部部長,李燭塵為輕工業部部長,滕代遠為鐵道部部長,王首道為交通部部長,朱學範為郵電部部長,廖魯言為農業部部長,王震為農墾部部長,劉文輝為林業部部長,傅作義為水利電力部部長,馬文瑞為勞動部部長,沈雁冰為文化部部長,楊秀峰為教育部部長,李德全為衛生部部長,賀龍兼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烏蘭夫兼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廖承志為華僑事務委員會主任,張奚若為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3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鄧小平、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程潛、張治中、傅作義、衛立煌為國防委員會副主席;

任命于學忠、萬毅、韋國清、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秉璋、王樹聲、王建安、王新亭、王震、鄧兆祥、鄧華、鄧寶珊、鄧錫侯、孔從周、盧漢、葉飛、劉文輝、劉亞樓、劉善本、劉斐、孫蔚如、宋任窮、宋時輪、蘇振華、李天佑、李達、李先念、李明揚、李明灏、李聚奎、陳士榘、陳再道、陳伯鈞、陳奇涵、陳明仁、陳紹寬、陳鐵、陳庚、陳錫聯、呂正操、鄭洞國、林維先、林遵、張雲逸、張達志、張宗遜、張國華、張愛萍、阿沛·阿旺晉美、羅瑞卿、周士第、周保中、周純全、洪學智、趙爾陸、趙壽山、侯鏡如、高樹勳、唐生智、唐亮、馬鴻賓、桑頗·才旺仁增、烏蘭夫、徐海東、許世友、許光達、郭天民、鹿鐘麟、蕭克、蕭勁光、陶峙嶽、馮白駒、曾澤生、彭紹輝、粟裕、覃異之、賀炳炎、黃永勝、黃正清、黃克誠、傅秋濤、傅鐘、楊至成、楊成武、楊勇、楊得志、董其武、詹才芳、廖漢生、裴昌會、蔡廷锴、滕代遠、賴傳珠、閻紅彥、賽福鼎·艾則孜、韓先楚、韓練成、譚政為國防委員會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59年4月28日

三屆主席令

第3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鄧小平、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羅瑞卿、程潛、張治中、傅作義、蔡廷锴為國防委員會副主席;任命方強、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诤、王秉璋、王建安、王樹聲、王恩茂、王新亭、王震、韋國清、烏蘭夫、鄧兆祥、鄧寶珊、孔從周、盧漢、葉飛、劉文輝、劉興元、劉亞樓、劉志堅、劉培善、劉善本、劉斐、許世友、許光達、呂正操、孫大光、孫志遠、孫蔚如、宋任窮、宋時輪、蘇振華、李天佑、李達、李成芳、李先念、李壽軒、李作鵬、李明揚、李明灏、李濤、李聚奎、楊成武、楊至成、楊勇、楊得志、吳克華、吳法憲、邱會作、邱創成、張雲逸、張達志、張宗遜、張國華、張愛萍、阿沛·阿旺晉美、陳士榘、陳再道、陳伯鈞、陳奇涵、陳明仁、陳紹寬、陳鐵、陳錫聯、鄭洞國、林維先、林遵、周士弟、周純全、趙爾陸、趙壽山、侯鏡如、高樹勳、郭天民、唐生智、唐亮、秦基偉、徐海東、桑頗·才旺仁增、陶峙嶽、鹿鐘麟、閻紅彥、蕭華、蕭克、蕭勁光、蕭望東、崔田民、曾澤生、謝富治、彭紹輝、黃永勝、黃新廷、董其武、韓先楚、粟裕、覃異之、程子華、傅秋濤、傅鐘、賴傳珠、詹才芳、賽福鼎、廖漢生、裴昌會、滕代遠為國防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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