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制度

存款準備金制度

經濟制度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意義在于保證商業銀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後逐漸演變成中央銀行調控貨币供應量的政策工具。2015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1]
    中文名:存款準備金制度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性質:政策工具 起始于:18世紀的英國 相關法律:《通貨與銀行券法》

制度内容

由于存款準備率的變動對經濟和金融所帶來的調整效應比較強烈,中央銀行不能把它作為短期的政策工具經常性地加以運用,因而存款準備率有變動幅度小、調整頻率慢甚至長期穩定不動的趨勢。中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中國清朝政府從1905年8月開始建立戶部銀行(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銀錢票莊的存款業務并未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1928年設立的中央銀行對當時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和各地銀行的存款業務也未建立起存款準備金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于1948年12月1日由人民政權創辦的國家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既是發行銀行又是具體全面辦理銀行業務的銀行,實行全國集中統一的貸存款管理,存款由總行統一運用,貸款由總行統一分配,因而不需要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中國1979年開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從統一的人民銀行體系中,先後分設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并恢複了交通銀行,組建了一些區域性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建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一步作了法律規定。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專業銀行吸收的各種存款都應繳存存款準備金。

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區域性、地方性銀行都要繳存存款準備金。對不同存款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準備率。1984年12月31日規定:企業存款為20%,城鎮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1985年1月1日改為統一的法定準備率,并降為10%。

1987年第四季度各專業銀行及金融機構繳存比例均上調兩個百分點,1988年9月調到13%。對某些地區性銀行按照改革試點的需要實行有區别的存款準備率。如對上海,按存款增加額的10%繳存存款準備金,對深圳地區銀行則按存款增加額的3%繳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持有期按旬(月)計算,實行同期性準備金帳戶制,并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放松或者收縮銀根的需要,對存款準備金的比例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緊縮銀根的需要,對專業銀行另行規定了存款備付金(即超額準備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制度改革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調控貨币總量,而是集中資金用于央行再貸款。因此,長期以來,我國一直維持着較高的準備金利率和超額準備金(又稱備付金)利率。去年以來,中央銀行頻繁動用準備金工具調控貨币總量,存款準備金制度也引起了各方的關注。

存款準備金制度

一、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調整金融機構一般存款範圍。将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财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繳存款範圍見附件二。(二)将現行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繳來一般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并,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三)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現行的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确(四)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

從1999年1月份起,其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調到8%。(二)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270号文件規定要求,已按10%存款準備金率上繳的農村信用社,這次改革後,存款準備金率統一為8%。其從“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入“臨時存款”賬戶的資金,按一般存款餘額的2%執行。(三)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資金,全額劃入其“備付金存款”賬戶,同時,“備付金存款”賬戶改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已動用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在批準期限内,其應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按扣除經批準已動用存款準備金的數額掌握。

計算公式為:旬内準備金存款餘額=上旬末一般存款餘額×8%-批準已動用的存款準備金月内準備金存款餘額=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8%-批準已動用的存款準備金這次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程序複雜的工作,各金融機構務必統一認識,密切配合,認真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要切實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确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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