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1]
    中文名:羁束行政行为 外文名: 发布单位: 相对概念: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定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前提:羁束裁量权

基本内容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特征

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应用

裁量性行政法学中将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宣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决定的,并受到各种技术性规范的制约。行政主体在进行确认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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