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

民兵

群衆武裝組織
民兵是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武裝組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的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常備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其成員各事本業,接受必要的軍事訓練;戰時就地配合軍隊作戰,擔負戰争勤務,開展遊擊戰争,維持社會治安,必要時随軍遠征。民兵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不同的國家,有着不同的階級性質和使命,名稱也不盡相同。
    中文名: 外文名: 拼音:mín bīng 近義詞: 反義詞: 名稱:民兵 英文名稱:people’s militia 類别:預備役的一種組織形式

詞語解釋

基本解釋

1、[militia;people’smilitia]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性人民武裝組織。也稱其成員。

2、古時稱列入兵籍,平日從事農業生産,戰時應召入伍的農民

引證解釋

1、古時指鄉兵,列入兵籍,有事則征召入伍。

《資治通鑒·後唐明宗長興元年》:“董璋閱集民兵,皆剪發黥面,複于劍門北置永定關,布列烽火。”

《玉海》卷一三九引《慶曆兵錄》:“凡軍有四:……四曰民兵,農之徤而材者籍之,阙者辄補,歲一閱焉。”

《三國演義》第三九回:“可速招募民兵,亮自教之,可以待敵。”

《睢州志·名臣·袁可立傳》:“路經金鄉,适遇妖賊,可立即率民兵,直沖壘,賊突塵南奔。”

【清】何焯《義門讀書記·歐陽文忠公文》:“禦邊非參用民兵,不可習其地利,知賊虛實。”

2、指民間組織的武裝。

3、今指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性的人民武裝組織。亦指這種組織的成員。

邵子南《地雷陣》:“組織民兵,他當了武委會主任,又改為中隊長。”

邵子南《地雷陣》:“吃罷飯,李勇就到中隊部去,集合民兵,整理爆炸工具。”

簡介

民兵,是指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武裝組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的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常備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有的則同預備役相結合,既是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的一種組織形式。

中國民兵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群衆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後備軍,是鞏固基層政權、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進行現代條件下人民戰争的基礎

發展曆程

中國民兵産生于第一次國内革命戰争時期,伴随着中國革命和建設進程不斷發展壯大,始終是我黨領導的“三結合”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革命戰争年代,民兵為人民解放、民族獨立和新中國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新中國成立後,民兵在建設祖國、保衛祖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中國國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這就從法律上确立了中國民兵在武裝力量體制中的戰略地位。新時期,中國民兵建設取得了重大成績。

民兵的作用

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産任務;

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

随時準備參軍參戰和支前,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中國民兵實行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的組織領導體制。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總參謀部主管;各大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城的民兵工作;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人民武裝部是該地區的民兵領導指揮機關;鄉、鎮、部分街道和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和兵役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民兵工作實施原則領導,對民兵工作實施組織和監督。

中國實行普遍民兵制

兵役法規定,中國“凡18歲至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除應征服現役的以外,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根據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參加基幹民兵。”根據普遍民兵制的要求,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隻要符合民兵條件,都有義務依照這一規定參加民兵組織。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是一種依法成立并以自己的名義享有國防權利和承擔國防義務的社會實體,這些組織都有義務支持建立和發展民兵組織、參加民兵建設。普遍民兵制作為一項基本的軍事制度,是毛澤東人民戰争思想在新時期國防建設中的具體體現。

打赢現代技術特别是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争,我們仍然需要依靠人民戰争的整體威力。中國民兵作為動員群衆、武裝群衆的主要組織形式,隻有保持它的普遍性、群衆性,才能将人民戰争之深厚偉力根植于人民群衆之中。

實行普遍民兵制,将符合條件的适齡公民最大限度地保留在民兵組織之中,有利于堅持傳統的民兵制度,使我黨我軍這一寶貴的财富得以繼承和發展;有利于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強大的後備力量動員基礎,以應付各種規模和形态的戰争對力量的需求;有利于通過民兵工作的影響,輻射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

民兵分類、編組

民兵區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28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入基幹民兵組織。其餘18~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入普通民兵組織。女民兵隻編基幹民兵,人數控制在适當的比例内。陸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城市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基幹民兵的年齡可适當放寬。民兵的編組是将符合參加民兵條件的公民,根據人數,按班、排、連、營、團等建制序列分别編入所在單位的民兵組織之中。

民兵訓練

民兵幹部和基幹民兵的訓練原則上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根據訓練大綱的要求,幹部訓練時間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訓練時間為15天,一次完成。通過訓練,幹部具備相應的軍事技能和組織指揮能力,并提高開展本職工作的能力;民兵學會使用手中武器裝備,掌握基本軍事技能;分隊能擔負一般戰鬥任務。

民兵幹部主要進行本級指揮和教學法訓練,基幹民兵,主要進行技術和戰術基礎訓練。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根據需要适當延長,一般比步兵訓練時間多一些。為适應訓練發展的需要,全國目前已建設了許多縣級民兵訓練基地,民兵大部分基地實施集中訓練。根據需要,還組建了一批專業技術訓練中心。

這些基地和中心都達到了能吃、能住、能訓練的要求。在訓練手段上,大力推廣電化教學和模拟訓練,實施形象、直觀教學,訓練質量有較大提高。在訓練中注意突出重點,民兵幹部、應急分隊和專業技術分隊的訓練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在新世紀、新階段,堅持在積極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中提高民兵建設的整體質量,是時代賦予民兵建設的一項新的任務。質量是民兵建設的核心和靈魂,提高質量是深化民兵改革的根本目的。

近年來,中國民兵建設堅持在改革中提高質量、在創新中尋求發展,創造了許多成功經驗。特别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一系列文件指示,科學揭示了新形勢下民兵質量建設的基本規律。

系統提出了新世紀、新階段深化民兵工作改革的對策措施,解決了民兵建設與發展中的一系列深層次問題。我們要準确把握文件精神,拓展民兵建設的思路,加大改革力度,加快發展步伐,努力提高民兵建設總體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兵是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民兵的任務是:

(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産和各項任務;

(二)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

(三)随時準備參軍參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在奴隸社會,自由民出身的男子都有義務服兵役,平時耕收,戰時出征,後世稱之為“民軍制度”。常備軍成為武裝力量的主體後,不少國家則以種種形式和名稱組織群衆武裝,作為常備軍的輔助力量。

曆史記載

中國北朝時期已使用“民兵”一詞。據《魏書》卷五十一記載,北魏文成帝興安二年(453),淮陽王皮豹子曾上表:“臣所領之衆,本自不多,唯仰民兵,專恃防固。”北宋時,民兵(亦稱鄉兵)逐漸成為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神宗熙甯三年(1070),政治家王安石變法,推行保甲,倡訓民兵。

熙甯五年,民兵隸屬兵部。哲宗嗣位(1086)後,廢除民兵。元順帝時設立民兵萬戶府,下诏各地組織民兵(亦稱義兵),結堡自衛。明朝也曾組織民兵(如民壯、土兵等),戍衛邊疆,守護城池,維持治安。清朝鄉兵(又稱鄉團或民壯)遍于各省。

上述曆代民兵,雖在抵抗外來侵略中起過作用,但多為地主階級用以維持統治的工具。真正為抵禦外侮、反抗侵略而組織起來的人民群衆武裝,有明嘉靖年間東南沿海人民反抗倭寇鬥争中的義兵、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廣州三元裡人民抗英鬥争中的群衆武裝等。

人民群衆武裝組織

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民兵是在長期革命戰争中逐步發展起來的一支新型的人民群衆武裝組織。

随着工農革命運動的興起,1922年1月,在香港海員大罷工中産生了第一支工人糾察隊;1924年8月,在廣東成立了第一支農民自衛軍。國共合作的北伐戰争時期,工人糾察隊和農民自衛軍有了很大發展。

1925年1月,中國共産黨第四次代表大會提出,普遍組織農民協會,發展農民自衛軍。彭湃、毛澤東、周恩來等在廣州、武漢舉辦農民運動講習所,為開展農民運動,建立農民自衛軍,培養了大批骨幹。

廣東農民協會頒布了最早的一個《農民自衛軍組織大綱》。廣東農民自衛軍的發展,推動了全國各地農民自衛軍的建立和發展。湖南農民協會的梭镖隊聲勢更大。

1927年3月21日,在周恩來等領導下,以上海工人糾察隊為骨幹,成功地舉行了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一度解放了整個上海。南方各省、市工人糾察隊、農民自衛軍的迅速發展,沉重地打擊了帝國主義和封建軍閥勢力,大力支援了北伐戰争。

地革命戰争時期,中國共産黨把建立人民群衆武裝作為創建、鞏固和發展革命根據地的重要條件之一。毛澤東在領導創建井岡山革命根據地和中國工農紅軍的同時,廣泛建立了群衆武裝。

1931和1933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先後頒布了《赤衛軍組織法》和《蘇區少先隊組織條例》,規定了赤衛軍、少先隊的性質、任務和組織,将革命根據地的群衆武裝統一為赤衛軍(隊)和少先隊。

赤衛軍由23~40歲的青壯年參加,少先隊由16~23歲的青少年參加,均不脫離生産,負責保衛地方,配合工農紅軍作戰,并挑選部分強壯勇敢成員組成模範營,作為随時調遣保衛革命根據地和參加紅軍的基幹隊伍。革命根據地的赤衛軍(隊)和少先隊,多達250萬人,配合紅軍多次粉碎了敵人的“圍剿”。

抗日戰争時期,各抗日民主根據地的人民群衆武裝組織,由赤衛軍(隊)和少先隊發展成為民兵和自衛隊。

1941年,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規定:人民武裝力量包括主力軍、地方軍和人民群衆武裝(即民兵和自衛隊)三個部分。民兵和自衛隊都是廣大群衆保衛家鄉、保衛抗日根據地的不脫離生産的武裝自衛組織,民兵是骨幹。按照中國共産黨關于普遍組織民衆武裝的方針,各抗日根據地所有鄉村和城鎮普遍建立了民兵和自衛隊。

1945年,民兵發展到268萬餘人,自衛隊1000萬人以上。民兵和自衛隊在配合八路軍、新四軍,開展遊擊戰争(見圖),進行反蠶食、反封鎖、反掃蕩,粉碎敵人的“三光”(燒光、殺光、搶光)政策,鞏固和發展抗日根據地的鬥争中,都發揮了巨大作用。

解放戰争時期,根據中共中央關于“迅速擴大民兵組織”的指示,各解放區重新整頓民兵組織,加強民兵軍政訓練。随着戰争規模的不斷擴大,民兵達550萬人,自衛隊達幾千萬人。在粉碎國民黨軍隊大舉進攻、進行戰略反攻和向全國進軍中,民兵不僅源源不斷地補充中國人民解放軍,而且一批又一批地參加支前隊伍,随軍參戰遠征,為解放全國大陸作出重大貢獻。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保衛地方秩序,建立國家動員基礎……”。195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組織暫行條例》。民兵制度法定為國家的一項軍事制度。

1984年5月31日,公布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實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的基本組織形式。

其任務是:

①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産和各項任務。

②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

③随時準備參軍參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民兵分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幹民兵為第一類預備役,普通民兵為第二類預備役。

28歲以下的退伍士兵和未到部隊服現役而經過基本軍事訓練的公民,編入基幹民兵,成為民兵中随時準備參軍參戰、執行應急任務的骨幹力量。其餘18~35歲未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男性公民編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據需要參加基幹民兵。民兵編為班、排、連、營、團。基幹民兵編有高炮、地炮、通信、偵察、防化等專業分隊。

作用

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民兵,在曆次革命戰争中都發揮了重大作用:

①開展遊擊戰争,配合部隊作戰。民兵憑借人熟地熟之特長,以就地、小型、分散為主,人自為戰,村自為戰,聲東擊西,神出鬼沒,靈活運用各種遊擊戰術,創造了諸如地雷戰、地道戰、麻雀戰、破襲戰、圍困戰等巧妙的戰法,到處消耗、疲憊、襲擾、圍困敵人,為主力部隊殲滅敵人創造了條件。

②踴躍參軍,補充和擴大軍隊。民兵為翻身解放,保家衛國,自覺自願地踴躍參軍,有時則整連、整營、整團成建制地補充部隊。人民軍隊在長期革命戰争中能夠源源不斷地獲得補充,主要是有民兵這樣一支取之不盡的兵員源泉。

③擔負戰争勤務,支援前線。民兵和廣大人民群衆一起,送軍糧,運彈藥,擡傷員,偵察敵情,保護橋梁,修築工事,押送戰俘,擔負了繁重的戰争勤務,從各方面支援軍隊作戰,保證前線需要。

解放軍打到哪裡,民兵就支援到哪裡。尤其在解放戰争時期,民兵支前隊伍人數之多,規模之大,前所未有。在遼沈、淮海、平津三大戰役中,支前隊伍達500多萬人,創造了戰争史上的奇觀。

④保衛後方,鞏固革命根據地。民兵是生産建設的保衛者,又是生産建設的突擊隊。為保證軍需和民生,他們一面戰鬥,一面生産,用戰鬥來保衛生産,以生産來支持戰争。他們帶領廣大群衆空室清野,使敵人斷糧、缺水,陷于困境。

他們還擔負着站崗放哨、盤查行人、封鎖消息、捕捉敵特等任務。中國曆次革命戰争的實踐證明,民兵是進行人民戰争的堅實基礎。

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民兵仍是一支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他們不僅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重要目标、守衛祖國的陸海邊防,配合邊境自衛反擊作戰等方面,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得力助手,而且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一支積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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