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通知
關于中國工會會徽制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廳辦字(1993)54号]n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産業工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計劃單列市總工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會:n中國工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工會章程》“會徽”一章,就中國工會會徽作了規定。
現将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n一、中國工會會徽為園形,紅色底,選用“中”、“工”兩字組成金色主體圖案。佩戴徽章的規格為:直徑20毫米,色“中”、“工”圖案的線條寬度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圖形規格為準。
二、為了保持會徽的嚴肅性,作為徽章佩戴的中國工會會徽由全國總工會指定定點廠家統一制作。各級工會組織所需會徽請與全國總工會辦公廳秘書處聯系。對某些廠家擅自以全國總工會名義自行制做者,各級工會發現後應及時予以制止。
三、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場地懸挂的會徽以及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會徽标志,可根據佩戴徽章的比例放大,顔色仍按本通知的第一條執行。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使用範圍
(1)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服務陣地;
n(2)召開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執委會議和地方各級工會代表大會、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等重要會議,工會重大活動;
n(3)各級工會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
n(4)工會報刊和出版物、新媒體文化産品、網站。
n除上述情況外,使用會徽及其圖案須經縣級和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