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共和制

議會共和制

資本主義國家議會形式
議會共和制(Parliamentary republic)是指議會居于國家的政治中心地位,并通過議會來組織和監督政府的政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内閣的權力減弱,其權力不僅受到憲法的限制,而且受議會制定的法律以及議會的限制。議會共和制是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的一種形式。[1]
  • 中文名:議會共和制
  • 英文名:Parliamentary republic
  • 屬于:議會
  • 分類:共和制

概念

凡是政府(内閣)由擁有多數議席的政黨組成并對議會負責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稱為議會共和制。

具體内容

a. 凡是政府(内閣)由擁有多數議席的政黨組成并對議會負責的國家,稱為議會制共和國

b. 特點是政府的産生和存廢以議會為基礎法蘭西第四共和國)

A parliamentary republic or 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republic is a type of republic which operates under a parliamentary system of government - meaning a system with no clear-cut separation between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branches, but with a clear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the head of government and the head of state and with the head of government holding real power. (議會共和制是共和制的一種,共和制由政府議會系統操作——意味着政府政治體系内立法權和執法權沒有明确分割,但是國家首領與政府首領有明确分割,政府首領有實權。參考德國,國家首領為總統弗蘭克,政府首領是總理默克爾,默克爾掌握實權)

議會共和制是資本主義國家議會的一種形式。選舉産生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以議會作為國家政治活動中心,内閣由議會産生并向議會負責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議會共和制的主要特點:總統雖然是由選舉産生并有一定任期,但其地位是"虛"位元首,不能直接支配國家政權并因此不負政治責任;内閣由議會産生并向議會負責,掌握國家行政權力。

制度對比

國家元首(君主或總統)大多數是虛位,内閣必須與議會保持某種協調關系。二者的不同之處是,君主一般是終身或世襲的,對自己行為不承擔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總統則由選舉産生并規定了一定任期,由于總統擁有一定的政治權利,因此具有相應的政治責任。曆史上法蘭西第三、第四共和國及魏瑪共和國是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典型。聯邦德國、意大利、奧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國都曾采用過這種政權組織形式。

議會共和制,國家的元首總統是通過選舉産生的,如以色列。不過這些國家的總統有些具有某些實權,如巴基斯坦總統;有些是虛位的,禮儀上的,如印度總統。

簡單說:議會共和制中,議會的權力最大,政府首腦的人選是根據議會選舉中,占半數以上的政黨或者政黨聯盟來決定的,就是這個政黨的領導人。所以,議會除了是立法機構以外,還擁有權力罷免政府首腦。這樣的國家很多,如意大利、芬蘭等。

議會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議會作為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議會選舉産生并對議會負責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産階級革命比較徹底的結果。不設君主,國家元首由選舉産生,有一定的任期,國家元首(君主或總統)的地位是象征性的,隻是虛位,沒有實權。議會是國家的權力中心,政府由議會産生,取得議會選舉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上台,政府對議會負責。當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就要辭職或是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政府官員和議會可以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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