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

民事行為人
職業打假人是一類專門依據消費者權益法頒布實施的相關條例,針對一些商家制造生産假冒僞劣産品,而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消費維權的民事行為人。1995年,22歲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場購假索賠,50天時間獲賠償金8000元,成為職業打假第一人。随後全國各省市職業打假人不斷湧現。在争議聲中,這批職業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單槍匹馬、孤軍奮戰,還有的則合縱連橫,成立了專業公司謀求轉型。2014年新消費法的頒布實施,給職業打假人行業帶來新的契機。
    中文名:職業打假人 外文名: 别名: 打假第一人:王海

産生背景

職業打假人,作為一個并不是法律認可的職業群體,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社會法律體制尚待完善,商品市場管理還不規範,交易市場不夠完善,存在制假售假,欺詐消費者,隐瞞消費者知情權的情況下産生的專門維護消費者權益,針對假冒僞劣産品,争取協商解決,或者提交相關工商等政府機關依靠法律途徑解決的一類人。

1994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條“退一賠一”的規定,給職業打假人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對于經營者的欺詐行為,3月15日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将懲罰性賠償由原來的“退一賠一”改為“退一賠三”。

主要類型

打假人的運營模式可分為三類,

公司模式;

合夥模式,即3-5人合夥,跑市場、打官司等分工明确;

一個人打假。

行業劃分不像以前那麼明顯,各行各業都有,不斷地有人進入、退出。退出的打假人分為“功成名就”、“身敗名裂”、“沒有前景”三種類型。

發展演變

1995年,22歲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場購假索賠,50天時間獲賠償金8000元。随後,張磊、臧家平、葉光、劉殿林、楊連弟、周春江、童宗安、孫安民、劉雨、吳進文、黃志宏、王海東、黃平國、徐大江、周裕福、劉明、呂學鵬、牟家文、 等等,全國各省市職業打假人不斷湧現。在一些人眼裡,他們是“英雄”,但一些官員和商家卻視他們為“刁民”。

10年過去了,在争議聲中,這批職業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單槍匹馬、孤軍奮戰,還有的則合縱連橫,成立了專業公司謀求轉型。

“職業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對消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長變得更加純熟。 但“職業打假人”不願意看到的是,縱然國家消費領域的相關法律已經日趨完善,但暴露出的問題也日漸增多,法制環境依然差強人意。

在維權過程中,經常遇到法規“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門的行政規章存在沖突,讓消費者無所适從。比如很多食品标簽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借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包裝也算廣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質監系統關于食品标簽的強制标準中,則可以允許介紹成分的功能,而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傳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說,同一個标簽,按照一個标準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個文件就不合法。

産品的“三包條例”看似保障了消費者的權利,但實際上卻是“立法的倒退”,“因為‘三包條例’不少是各個行業組織起草的,而背後則是行業的經營者出錢資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實際上是在誤導欺騙消費者”。

1995-2000年是第一代打假人的時代,他們多數人對依法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掌握分明,索賠容易成功,緻使一些人眼紅來錢快,紛紛加入。而2005年後,一些人過分看重打假索賠謀利的一面,對欺詐行為的認定出現了偏差,緻使打假屢屢受阻。2009年是第三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後,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可索賠10倍,一大批人加入索賠大軍,但各地法院沒有出台司法解釋,對10倍賠償的認定也是各自為政,打假越來越難。

法律界定

“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消費者的範疇,現在仍有争議。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規範市場秩序的角度來說,不管是不是知假買假,這些人買到的确實是有問題的商品,消法就應該保護;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護受欺詐的消費者。“知假買假”者主觀上并沒有受到欺詐,本質上也成了一種營利行為。保護這種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經有過因“知假買假”而敗訴的案例。俞裡江表示,現實情況是,在具體的個案上,要證明“知假買假”很難。所以隻要是産品确實存在問題,法院一般都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确“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絡平台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适用于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打假方式

購假之後,50%以上的糾紛都會與商家“私了”解決。剩下的他們會去工商舉報,或到法院起訴。他一年在北京的訴訟就有三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他自己的名字起訴的。客觀上說,也隻有賠錢才能觸動商家的利益,促使他們把問題改正。而那些屢教不改的企業更是他所打擊的目标。

“職業打假”也确實能夠帶來一定的收益。謝先生說,他一年的打假收益扣除成本至少也在五六萬元。而據記者了解,有些甚至更高,可以用“可觀”來形容。

商家反映

不少商家聲稱“他們是在借機敲詐”,對于商家來說,這些“職業打假人”令他們感到頭疼。表示這些職業打假人在購買問題商品後,一般都先給商場打電話要求“私了”,要求“私了”時,這些人往往會開出高于商品價格幾倍的索賠額,有時還會抛出“讓媒體曝光”、“訴諸法律影響不好”等帶有威脅性的語言。而出于商業聲譽考慮,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場也不願意鬧到法院,通常都會選擇“私了”。“他們就是在借機敲詐,而且是以此為營生。”

社會影響

 現階段,無論“職業打假”是不是為了一己私利,他們客觀上的貢獻不可磨滅。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卻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改變着消費市場格局,同時對中國産品質量、消費領域的立法、執法也起到了彌足珍貴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台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許多幫助,消費者可以查詢舉報後查處的結果。

負面新聞

備受關注的成都職業打假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黃某及他的雇傭成員因跨省向300多家電視台索要241萬餘元,被法院一審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社會評價

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一。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當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就是在借此為己謀利。

社會學家夏學銮将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做“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俗語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因為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客觀上來講,這些人對于市場的淨化确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當“打假者”以索賠為目的時,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線。有時候合法與違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職業打假就像在打擦邊球,同樣要面臨風險。

但是對于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确規定,仍然還是一種探索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僞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但也可能産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社會動态

随着時間的推移,昔日的職業打假人有的漸隐打假江湖,有的仍在打假第一線繼續從事職業打假,退隐打假江湖的職業打假人逐漸從社會公衆與媒體界的視野消失。但這些群體中不乏有着更高追求“高境界”人士,這類人士我們稱之為“社會精英”,打假的經濟利益追求不是他們的目标,隻是無意間的涉足其中。他們有更深遠的人生價值追求,對社會及國家。這些精英分子如今的社會動态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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