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發的文件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所依賴的标準。[1]
  • 中文名: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 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 印發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确定。

第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丢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号、重号、假号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内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标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第四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财産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五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将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将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将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丢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六條[丢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丢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丢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1、“資助”恐怖活動方式

【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立案後補繳稅款仍可究刑責

【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應予立案追訴。

【修改】原規定稱為偷稅案,未規定納稅人偷稅後補繳是否能追刑責。

3、最高檢公安部86種經濟案件立案追訴标準全文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第二條[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僞造的貨币,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條[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内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币、實物或者未轉移财産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緻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内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五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隐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内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四)轉移或者隐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隐瞞重要事實的财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産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産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淨資産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緻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緻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務會計報告中将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隐瞞重要事實的财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七條[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隐匿财産,對資産負債表或者财産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财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隐匿财産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對資産負債表或者财産清單作虛僞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财産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隐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隐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虛假破産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隐匿财産、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财産,實施虛假破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隐匿财産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财産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一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财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三條[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産,停業、停産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四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彙被騙購或者逃彙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第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産,停業、停産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七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産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将國有資産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八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産,緻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産,緻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産,緻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緻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緻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緻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緻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九條[僞造貨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僞造貨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僞造貨币,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制造貨币版樣或者為他人僞造貨币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僞造貨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紀念币、貴金屬紀念币)、港元、澳門元、新台币;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币。

貴金屬紀念币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币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第二十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僞造的貨币或者明知是僞造的貨币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出售假币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币應認定為出售假币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币,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币的數額。

第二十一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币、以假币換取貨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币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币換取貨币

第二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第二十五條[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六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兩年内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第二十七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僞造、變造彙票、本票、支票,或者僞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僞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僞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内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十一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二條[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三條[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四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擅自發行緻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内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緻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多次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僞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緻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内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内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條[背信運用受托财産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産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産,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管理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六條[逃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七條[騙購外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彙、逃彙和非法買賣外彙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彙,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八條[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為掩飾、隐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将财産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将資金彙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第四十九條[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條[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一條[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僞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條[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七條[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滞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内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條[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财産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衆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五十九條[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隐匿财産的手段,緻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條[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一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緻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二條[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僞造或者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三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四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五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六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七條[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八條[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九條[假冒注冊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标标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假冒專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緻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産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産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産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虛假廣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的: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緻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兩年内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四)造成人身傷殘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條[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報價,或者投标人與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标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兩年内因串通投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産、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内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彙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彙,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僞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彙指定銀行騙購外彙,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彙,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複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内因出版、印刷、複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複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複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兩年内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制、發行業務的。

(七)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内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兩年内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一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承擔資産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衆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兩年内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産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衆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八十三條[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将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将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緻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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