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请求权

民事权利种类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 中文名:排除妨害请求权
  • 外文名:
  • 发布单位:
  • 所属范围:物权法
  • 规定的法律:《民法典》
  • 对象:公民
  • 类别:权利

法律规定

2007年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一般认为此条规定的即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在适用该条文时,首先需要对妨害作出明确的认定,只有确实构成对相对人物权的妨害时,才能通过适用第三十五条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

所谓妨害,本质特征在于其非占有性、非过错性、持续性和现实性。妨害不以占有为要件,只要造成了妨害物权圆满的状态即可;妨害也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以此与损害区别开来;妨害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妨害已经结束则无适用的意义;最后,妨害必须是现实的,对于可能的妨害则应适用妨害防止请求权。另外,相对人没有容忍义务,如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应排除其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的适用。

基本内容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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