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罪

虐待儿童罪

刑事罪名
虐待儿童罪是指非法虐待儿童的刑法罪名。中国虐待儿童案件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到儿童健康,但是目前我国《刑法》暂无虐待儿童罪,虐待儿童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中文名:虐待儿童罪 外文名:[法]crime of torture of children 发布单位: 简述:虐待儿童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立法:中国刑法中没有此项罪名的法规 国外观点: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容解读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n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n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n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相关案件

一、2012年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搧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的是15天行政拘留。

二、浙江温岭2012年10月24日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当事老师颜某即被辞退,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2014年5月15日媒体报道称河源一名十岁男童彬彬(化名)遭继母暴打,遍体鳞伤。记者从河源市源城区警方求证得知,该男童系河源市源城区下角辖区一名三年级男生,平日在家中稍不听话便遭继母暴打,2014年5月中旬起,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法医对男童伤势鉴定为轻伤。四、2018年12月22日,宝安区西乡街道一女童被殴打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受到社会舆论关注。宝安警方经过提取视频、询问当事人、走访群众等缜密调查取证,并对女童进行了全面体检和心理测试,现查明: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琐事,多次打骂女童。鉴于被殴女童无告诉能力,依法对刘某华(34岁,系被殴女童的亲生父亲)、陈某文(33岁,系被殴女童的亲生母亲)刑事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女童已恢复正常上学。

处罚办法

类似案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

专家观点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击,而是震慑,就是让施暴者意识到实施暴力是有法律责任的。而社会在儿童暴力问题上,面临最大的挑战是施暴者很难有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的震慑功能没有发挥出来。

沈阳市教育专家于永昌说,建立必要的法律是应该的,还不能忽视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温岭这个虐童的幼师她可能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虐童行为的严重性。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的素养是重要一环,与立法推进并举才可能产生预期效果。

辽宁省法学会会员秦大军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到来,以家庭成员为犯罪主体的虐待罪显得狭隘,已不能适用于处理诸如家庭保姆虐待孩子、公寓护工虐待老人等新问题,因此,亟待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扩大虐待罪的外延,从而预防和减少虐待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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